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领先的网络通信服务提供商,专注于为企业客户提供高速、稳定、安全的网络连接。在英国市场上,TOPEST韬博供应链与多家大型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优质的专线宽带服务实现了稳定、快速的国际网络连接。与传统的宽带相比,专线宽带具有更高的带宽、更稳定的连接以及更快的速度,能够满足企业客户对网络连接的高要求。
在英国专线宽带费用方面,TOPEST韬博供应链通过与电信运营商合作,提供了多种选择,以满足不同企业客户的需求。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宽带套餐,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还提供了灵活的计费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选择包月、包季或包年的付费方式,降低了企业的网络成本。
此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在专线宽带服务上提供了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以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比如,提供24小时的技术支持,确保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还提供了网络监控服务,能够实时监测网络连接的质量和稳定性,及时发现和修复问题。这些增值服务的提供,让客户在使用专线宽带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总之,TOPEST韬博供应链通过提供优质、稳定的专线宽带服务,为英国市场上的企业客户提供了高效、经济的网络解决方案。不仅仅是提供高速的网络连接,TOPEST韬博供应链还通过提供灵活的计费方式和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为客户降低了网络成本,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无论是远程办公还是远程会议,TOPEST韬博供应链的专线宽带服务都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稳定可靠的网络支持。
什么是“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的重点”?
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发现疫情的处理方法: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对入境供拆解的废旧船舶必须实施动植物检疫。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两类:
(1)我国淘汰的用于拆解的国际航行船舶。
(2)我国从其他国家购买的用于拆解的废旧船舶。
废旧船舶长期往返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运载各种货物,船员生活在船上,其吃用住行所需的物品、种养的观赏动植物,存留病虫害的机率较大。船体易被动植物病虫污染,船上遗留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是传播动植物病虫的重要的媒介。在以往对废旧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实践中,发现了很多疫情,且几乎所有进口的废旧钢船都带有我国禁止进口的水果类或生猪肉,充分说明了对拆解的废旧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必要。
入境车辆动植物检疫的规定: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车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装载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车辆,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连同货物一并作除害处理。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对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口岸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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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托运货物运输保险
(1)不办保价运输货物:从货物安全讲,货物运输管理虽按现行的铁路货物管理有关规章办理,但未能得到与保价货物一样的特殊安全措施的保护,故发生货损货差的机会比保价货物大;从赔偿方面讲,虽然不办保价也不办保险,故不用支付保价金和投保金,但因为铁路受理货物时,不论货物的贵重与否,都接货物重量收取运费,如果发生货损货差赔偿时,则按货物价值赔偿,这对铁路运输企业讲,是不公平的,因此铁路采取限额赔偿,但这样对托运人(特别是托运贵重货物的托运人)利益影响也大。
(2)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因为保价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为铁路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为了减少事故赔偿,必然要认真对待货运事故,而且货物保价运输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作为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并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改进内部的管理工作,提高货物运输安全质量和服务质量。从这方面讲,铁路与托运人利益是一致的。从赔偿方面讲,托运人虽然支付了保价金,但铁路以货物实际价格(保价额)承运,发生铁路责任时,按不超过保价额赔偿,托运人能得到合情合理的经济利益,因此,保价运输解决了铁路限额赔偿不足的矛盾。
(3)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责任是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参与运输管理,赔偿只是一种对货物损失后的经济补偿形式。
不论货物办理保价运输或是投保运输险,都属保护措施。铁路办保价是针对铁路责任的,对于不属于铁路责任的损失,铁路不承担保价赔偿;托运人要求得到比保价运输更高的赔偿时,也可办理投保运输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
(a)国际多式联运是促进世界贸易有秩序地扩展的途径之一;
(b)有必要鼓励发展平稳、经济、高效的多式联运服务,使能满足有关贸易的要求;
(c)需要为所有国家的利益,保证国际多式联运有秩序地发展,并有必要考虑到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
(d)需要决定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某些规则,包括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公正条款;
(e)有必要使本公约不影响有关管理和控制运输业务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适用;
(f)每个国家有权在国家一级水平上管理和控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业务;
(g)有必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例如:引进新技术,其本国的承运人和经营人参加多式联运,以及这样做的经济效益,尽量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和保险;
(h)有必要保证多式联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同意下列基本原则:
(i)有必要便利 海关 手续,适当考虑到过境国家的问题;
(a)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当保持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活动应进行公平分配;
(b)在引进货物多式联运的新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各国有关当局应就运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
(c)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
(d)本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以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为基础;
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公约,并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总则
第1条定义
本公约中:
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其行事的他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委托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们行事,他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履行或实现履行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4.“多式联运 单证 ”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保证按照该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 单证 。
5.“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6.“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7.“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
8.“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协议。
9.“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任何有关货物运输的制定法,其规定不得用合同条款加以改变而不利于发货人。
10.“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如果:
(a)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或者
(b)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第3条强制适用
1.根据第2条,受本公约制约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订,本公约各项规定即强制适用于此种合同。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发货人在多式联运和分段运输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第4条多式联运的管理和控制
1.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中有关运输业务的管理和控制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
2.本公约不得影响各国在国家一级水平上管理和控制多式联运业务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包括就下列事项采取措施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以及各国有关当局之间就运输条件,特别是在引用新技术,开始新的运输业务之前,进行协商;颁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许可证;参加运输;为了本国的经济和商业利益而采取一切其他措施。
3.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
第Ⅱ部分 单证
第5条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证,或为不可转让单证。
2.多式联运单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字。
3.多式联运单证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传真印制、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保存第8条所述的多式联运单证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证,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此种单证应视为多式联运单证。
第6条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
1.多式联运单证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a)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有人交付;
(b)如列明按指示交付,经背书后转让;
(c)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租赁贸易的相关常识
A. 基本概念
租赁贸易是指企业之间较长期的动产租赁。
租赁对象主要是资本货物,包括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建筑机械、医疗器械、飞机船舶,直至各种大型成套设备和设施等。
出租人一般为准金融机构,即附属于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的租赁公司,也有专业租赁公司或生产制造商兼营自己产品的租赁业务。
承租人通常为生产或服务企业。
租赁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承租人则按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取得的是使用权。租赁期一般较长,是一种以融物的形式实现中长期资金融通的贸易方式。
租赁贸易往往是三边贸易,即有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和供应商后,由租赁公司洽谈购买;在租赁贸易中,除非承租人自身有足够好的信誉,经租赁公司评估后,在一定额度内实现租赁、通常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提供经济担保人,比如,银行、投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出具的保函。
B. 租赁贸易的作用
租赁贸易实质上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的角度看,它与一般的中长期信贷和延期付款有相似之处,但对供需双方来说,有其特有的优越性:
a. 对承租人而言。
企业利用中长期信贷或延期付款方式购入设备,将记录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而租赁的设备,则不作为企业的负债记录,不影响企业的举债能力。
即使企业能以自有资金购入设备。若改用租赁方式,则可增强 流动资金的周转能力,改善企业的资产质量。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列入生产或经营成本从而降低了企业应税收人的数额。
承租人可按自身需要选择生产厂商和所需设备,确定技术指标、而租赁公司作为市场中的大买家,往往拥有优越的谈判地位,能以相对优惠的价格购进设备,从而降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以租赁方式引进设备,承租人只须和租赁公司达成协议,而落实资金和采购设备均由租赁公司负责,故而业务环节减少,设备到位所需时间较短。
承租人可以分享租赁公司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以及所具有的资金运作优势,从而降低租金支出。
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包括设备价款、利息和租赁手续费。租金在租赁期内一般固定不变,而中长期贷款的利率往往是浮动的,有上升的趋势。
国际市场是买方市场、承租人作为用户,具有一定的优势,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一定条件下,比起直接获得国外出口信贷,更具现实性和更为经济,比起外商直接投资,在收益分配和经营控制上更有利于设备引进方。
b. 对出租人而言
出租人购买设备进行租赁业务,作为设备所有人、可享受投资减税待遇,以及折旧或按政策加速折旧的优惠。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租赁贸易也是一种金融业务。由此扩大了资金投放市场。由于拥有设备所有权和应收租主的承诺贷款风险较小。
专业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一般只需支付所购设备款项的20%~4O%,其余部分则以设备所有权和租金受让权作为抵押,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但出租人仍享有全部减税利益。
一些大型制造公司在往附设租赁公司,通过以租代销扩大出口业务。特别对于一些售价高,相对陈旧老化的设备,租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销方式。
C. 租赁贸易的种类
a.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设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出租给用户。租赁期较长,接近设备的使用期。租赁期内由用户自行维修保养,租赁期满,设备归用户所有。或者由用户支付残值后拥有设备。
在整个设备使用期内只租给一个用户,租赁公司按设备成本利息加上费用,分摊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故而又称为‘完全支付租赁”或“一次性租赁”。这是最基本的租赁形式。
b.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
这种形式的租赁期限较短,在设备使用的有效期内,不仅仅租给一个用户,每个用户所缴付的租金只相当于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故又称为“不完全支付”租赁。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期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供再次出租。对承租人来说,这种租赁方式和提供的服务,使他获得了始终保持正常运转的高新技术设备,但租金也比较高。
经营租赁的标的物是通用设备。当承租人只需短期使用某种通用设备时,往往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
经营租赁的出租人通常是生产制造商兼营的租赁公司或者专业租赁公司。
c. 转租租赁。
我国在以租赁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时,往往由我国的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国外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然后再将该设备转租给国内用户。经营转租业务的租赁公司,一方面为用户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即以自已的名义承担了支付租金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为用户承办涉外租赁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各项进口手续和费用
我国租赁公司除办理转租赁外,也作为中介机构为国内用户企业介绍国外租赁公司,由用户企业与国外公司直接签约。我国租赁公司开立保函,为国内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作保。
d. 回租租赁。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原来属于自己的设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然后再企订买卖合同,由出租人购进标的物,将其租给承租人,即原物主。这种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不动产,由于承租人缺少资金而出售不动产以筹措所需资金。
回租租赁均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售价将分摊在各期租金中。故在回租租赁业务中,标的物的售价往往并不反映真正的市场价,而更多取决于承租人所需资金的数额。当然也不可能超过其真进的市场价。
D. 租金和租期
构成租金的主要项目包括租赁标的物的购置成本、租赁期间的利息和费用、经营开支、税收和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