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领先的网络通信服务提供商,专注于为企业客户提供高速、稳定、安全的网络连接。在英国市场上,TOPEST韬博供应链与多家大型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优质的专线宽带服务实现了稳定、快速的国际网络连接。与传统的宽带相比,专线宽带具有更高的带宽、更稳定的连接以及更快的速度,能够满足企业客户对网络连接的高要求。
在英国专线宽带费用方面,TOPEST韬博供应链通过与电信运营商合作,提供了多种选择,以满足不同企业客户的需求。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宽带套餐,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还提供了灵活的计费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选择包月、包季或包年的付费方式,降低了企业的网络成本。
此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在专线宽带服务上提供了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以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比如,提供24小时的技术支持,确保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还提供了网络监控服务,能够实时监测网络连接的质量和稳定性,及时发现和修复问题。这些增值服务的提供,让客户在使用专线宽带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总之,TOPEST韬博供应链通过提供优质、稳定的专线宽带服务,为英国市场上的企业客户提供了高效、经济的网络解决方案。不仅仅是提供高速的网络连接,TOPEST韬博供应链还通过提供灵活的计费方式和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为客户降低了网络成本,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无论是远程办公还是远程会议,TOPEST韬博供应链的专线宽带服务都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稳定可靠的网络支持。
海上运费风险如何防范
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虽然现代航海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人们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在多事险恶、变幻莫测的海洋环境中航行的船舶,随时都可能遇上狂风巨浪、暴雨、海啸、浓雾、浮冰等自然灾害的袭击,这种不可抗力会导致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等事故。除此之外,人为因素引起的海损事故比例也逐渐增大,使得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以至于丧失了商业价值或不能满足商业上的用途,不能称其为原来的货物,这样航运公司就难以收取运费,因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航运公司可以较早地收取运费,表面上看不存在什么风险,但在实践中,由于托运人预付运费不一定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运费已付提单时马上支付,往往是在提单签发过后三到五个银行工作日支付。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采用 信用证 支付方式,在卖方把货物交给航运公司时,就已完成交货义务,当其从航运公司取得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提单,就可以携货物收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到议付行议付取得货款。此时,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航运公司就会陷入困境,一方面提单一经转让就是一张新的合同,航运公司据此对提单持有人负有履行规定的运输任务的责任,而提单上既已注明运费已付,航运公司即使事实上并没有收到,也无权向提单持有人再收一次运费。而且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承运人也不能就货物行使留置权。此外,如果托运人经营不善而倒闭,或抽逃资金,航运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也只能获得一张无法执行的胜诉判决书。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运费的回收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从货物装船到运至目的港卸货全过程中的自然风险、政治风险、人的疏忽过失所致风险等;二是履行合同之后,由于债务人没有偿付能力、债务人故意欺诈或其它种种原因未能收取运费的风险。
海运、风险防范之道
运费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日益泛滥的 海运 欺诈都使运费保护成为必要,航运公司要积极寻求运费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权利。
对于上述第一方面的风险,航运公司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就应当订立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现在预付运费的预付时间有许多种表达方式,如“提单签发之时”、“货物装船之时”、“船舶开航之时”或在指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指定的时间一到,运费就应支付给航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几种表达方式中,“船舶开航之时”支付条款下航运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提单签发之时”、“船舶开航之时”承担的风险要比指定的在其后一段时间内支付的风险小。对于提单签发后、船舶开航后指定一段时间支付的情况,应尽量把收取运费的时间订在提单签发之时或船舶开航之时,因为很多港口、航道水深、宽度有限,或者有危险物、障碍物,进港航道情况比较复杂,而且交汇船舶也多,易发生风险。
考虑到海上风险的不可避免性,航运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交付一定的保费,以保证收取运费的权利。
对于第二方面的风险,航运公司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第一,必须重视对托运人或租船人的资信调查。对于资信较好的托运人或租船人可以予以信任,对运费支付条件可以放松一点,以求和客户保持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对于规模较小、偿付能力有限、资信不良的公司则应把好关。当运费被托欠时,航运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赢得主动,以保全运费的回收。考虑到议付行审核 单证 需要一段时间,如中国银行审单时间为7天左右,在买卖合同 信用证 项下的货款还没有支出时,航运公司可以申请当地司法机关,对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从而请求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支付其拖欠的运费。
第二,在信用证 交易情况下,航运公司可以要求托运人或租船人开具以原交易的信用证议付行为开证行、航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或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证其支付运费的保函。由于托运人或租船人是前一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凭前一信用证作担保,开具以议付行为开证行、航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把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或者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函。因为托运人或租船人有信用证作担保,他也不需要再交开证押金,要求议付行开信用证仅仅需要支付一些手续费而己。同样,对于要求议付行出保函也易取得议付行的同意。
这样,一旦出现运费拖欠的情况,航运公司可直接向保函出具单位施加压力,或通过他们向拖欠运费的债务人要求支付,或者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三,运费支付时间尽量约定在预付运费提单签发之时或之前,因为在此情况下,托运人或租船人交付足够运费之前,航运公司没有任何义务签发运费已付提单。当前国际贸易中一般都采用 CIF 或 CFR 价格条件,信用证一般也都要求是运费已付提单。托运人或租船人所持 单证 与信用证规定的 单证 不一致时议付行有权拒付,由此迫使其及时交付运费的结汇。
第四,航运公司可以将租船中的责任终止及留置条款明确地并入提单中。虽然多数国家都许可并入条款的效力,但为了保护善意的提单持有人,对并入条款都进行严格解释,限制所并入提单的租约条款。而且责任终止条款不能通过普通语言并入提单,要想并入必须通过明确文字,因为其不属于与提单持有人提货有关的条件。通过这种方法,航运公司在债务人不支付运费时可直接留置货物,按程序进行拍卖、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航空货运交付办理流程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2.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3.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海运单证种类及其操作流程
1. 海运 装船 单证 (由托运人办理)
托运人填制托运联单(包括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后,海运单证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代理人接受承运后,将承运的船名填入联单内,留存托运单,其它联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到 海关 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海关 同意放行后,即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托运人凭以向 港口 仓库发货或直接装船;然后将装、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船舶抵港后,凭此理货装船,每票货物都装上船后,大副留存装货单,签署收货单;理货公司将收货单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收货单向代理人换取提单,托运人凭提单等到银行办理结汇,并将提单寄交收货人。
承运人办理的装船单证:
承运人的代理人依据托运单填制装货清单和载货清单,根据承运人的要求,依据装货清单编制货物积载图,船舶抵港后,送大副审核签字后,船方留存一份,提供给代理人若干份,转寄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编制分舱单;代理人根据装船实际情况,修编载货清单,经大副签字后,向 海关 办理船舶离境手续;依据载货清单填制运费清单,寄往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和船公司。
2. 卸船单证(由收货人办理)
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 港口 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存 港口 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办理的卸船单证:
承运人的代理收到舱单、货物积载图、分舱单后向海关办理船舶载货入境手续,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同时将上述单证分送港口、理货等单位;船舶抵港后,理货公司凭舱单理货,凭货物积载图指导卸货,当货物发生溢短或原残时,编制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经大副签认后,提供有关单位。
3. 装、卸船货运单证的流转程序
托运人向代理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1 代理公司同意承运后,签发装货单(S/O ),并要求托运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装船地点。
2 托运人持代理公司签发的装货单和二联(收货单) 送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然后,装货单和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
3 代理公司根据S/O留底编制装货清单(L/L) 送船舶。
4 船上大副根据L/L 编制货物配载图(C/P )交代理公司分送理货、装卸公司等按计划装船。
5 托运人将货物送码头仓库,期间商检和海关到港口检验、验关。
6 货物装船后,理货组长将S/O和收货单(M/R 交大副核对无误后),留下S/O ,签发收货单。
7 理货组长将大副签发的M/R交托运人。
8 托运人持M/R到代理公司处支付运费(在预付运费情况下) 提取提单(B/L) 。
9 代理公司审核无误后,留下M/R,签发B/L给托运人。
10 托运人持B/L到议付银行结汇,议付银行将B/L邮寄开证银行。
11 代理公司编制出口载货清单(M/F) ,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并将M/F交船随带。
12 代理公司根据B/L 副本编制出口载货运费清单(F/M) ,连同B/L 副本送交船公司,并邮寄或交船带交卸货港的代理公司。
13 卸货港的代理公司接到船舶抵港电报后,通知收货人船舶到港日期。
14 收货人到银行付清货款,取回B/L 。
15 卸货港代理公司根据装货港代理公司寄来的货运单证,编制进口载货清单等卸货单据,约定装卸公司,联系泊位,做16 好卸货准备工作。
17 卸货港代理公司办理船舶进口报关手续。
18 收货人向卸货港代理公司付清应付费用后,以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D/O )。
19 收货人持D/O 送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0 收货人持D/O 到码头仓库提取货物。
进料加工报关的手续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一式4份;
2、《登记手册》;
3、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接受查验。
三、办理征免税手续。
四、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监管:
1、保税工厂和备料保税仓库。如经营单位所属企业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健全的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的,海关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进先予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2、对口合同。对签有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认免税。
3、按比例征税。对不具备上述①、②项条件的进料加工项下的进口料件,海关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实际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或少于已征比例,经海关审核无讹后,分别予以补税或退税。
4、全额征税,出口退税。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件予以退税。
5、对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供有关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所需进口数量零星的辅料、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打扣工具和胶针枪等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海关予以免税。为简化手续,海关凭签章的合同副本,办理上述物料的免税登记手续,不再核发《登记手册》。
6、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不能复运出口,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
7、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8、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和物料,加工成品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转入其他出口合同继续加工出口,如有内销,应及时补交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9、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原则上不宜以易货方式出口,但如不能按计划出口,需采取易货方式销往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应由有关外贸公司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有关司核准,海关凭该司批件验放。
10、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对外成交结汇后应实际离境出口,不允许外商委托我境内加工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将成品直接从我境内运往独联体、东欧国家。
11、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成品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应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
12、海关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纱行业的进料加工,因生产工艺必须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以下规定:
⑴工艺性料件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⑵工厂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⑶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可予免税。
⑷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将批件复印留存备查。产品出口时,企业应增填一份“出口退税货物专用报关单”。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实际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
⑸凡经营金银制品的进料加工企业,所需金银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行的批件,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⑹根据外经贸部规定,下列商品开展进料加工需经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①禁止出口商品;
②军民通用化学品;
③易制毒化学品;
④重水;
⑤食糖的进料加工需报外经贸部审批,但不包括以进口白糖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对以进口白糖(包括砂糖、棉白糖等)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批量进口在500吨以上,或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由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或地方外经贸委报外经贸部审批。限额以内的仍按原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经营单位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原料进境后加工复出口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⑥开展铜及铜基合金、食糖、新闻纸、原油(成品油)、钢铁、生铁、锌锭、铝及铝基合金的进料加工业务凭外经贸部的批件进行审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