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电动工具产品采用“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二、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检验部门” )负责受理辖区内出口电动工具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的备案和质量保
三、(一)《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关键元器件清单及其供应商名录:(四)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
四、核查人员按《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进行企 业质量保证能力核查。核查完成后填写《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对通过核查的企业,予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受理出口报检,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检验部门应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检验部门再次进行核查。
五、予以备案的企业应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做出承诺。
六、出口电动工具产品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包括 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型式试验原则上按照进口国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必要时,企业应提供进口国现行适用标准 )。
七、对予以备案的企业,由分支局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抽样前,应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主检和涵盖产品。对于样品,可以暂时不予抽封样。对主检产品,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抽样数量,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拟出口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对涵盖产品,每个型号各抽取 1台样品。抽封样人员填写《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同时要求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和《关键安全件清单及供应商名录》另附有关产品的整机和元器件的认证证书、绝缘等级证明材料等。八、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涵盖范围表。
九、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电动工具报检手续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证明材料:未获得型式试验报告的产品不受理报检。报检时如实填写《出口产品合格声明书》
十、 检验人员在接到报检单证后应进一步核查相关报检批所附单证的真实性、一致性和有效性。对审核合格的报检批,检验检疫机构分别按照规定进行抽批检验或审核放行。十一、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进口国的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对出口电动工具产品实施抽批检验:进口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按照IEC 标准或我国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抽批检验。对抽批检验或证单审核不合格的报检批不准出口,但允许 个生产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可重新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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