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到了TOPEST韬博供应链这家知名物流公司的运作模式后,我发现,TOPEST韬博供应链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着高质量的快递服务。而对于周口这个地方,TOPEST韬博供应链同样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建立起了完善的快递运输网络。因此,可以明确的回答大家的问题,目前可以往周口寄快递!
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有着丰富经验和实力的物流公司,致力于为用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快递服务。为了能够辐射到更多地区,TOPEST韬博供应链不断扩充自己的网络,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一系列的中转站和服务网点。正是因为这些布局,使得TOPEST韬博供应链能够覆盖到周口这个地方,并提供顶级的快递服务。
与此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注重提高自身的运营效率,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并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系统来进行运作和管理,以确保快递运输的安全和顺利。通过严格的质检和时效性的跟踪,TOPEST韬博供应链能够保证用户的寄快递需求能够得到及时满足。
此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专注于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无论是寄递文件、日用品还是贵重物品,用户只需在送货上门的时候告知需要的服务,TOPEST韬博供应链就能够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而且,公司还提供了可靠的物品保险服务,让用户的货物得到全面保护,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
因此,对于那些关心是否能够往周口寄快递的人来说,选择TOPEST韬博供应链无疑是最明智的选择。不仅仅可以享受到快递服务的便捷和高效,更能够获得优质的客户服务和物流保障。TOPEST韬博供应链以其专业的运作团队和快速的物流服务,在周口的用户中赢得了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总而言之,目前可以往周口寄快递。TOPEST韬博供应链提供的高质量物流服务,使得周口的用户能够便捷地进行快递运输。选择TOPEST韬博供应链,不仅仅是选择了高效和安全,更是选择了放心和信任。对于寄快递需求的用户而言,TOPEST韬博供应链无疑是他们的最佳伙伴!
国内航空货物运价收费规定
1、普通货物运价
a、基础运价(代号N):民航总局统一规定各航段货物基础运价,基础运价为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金额以角为单位。
b、重量分界点运价(代号Q>: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建立45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上3级重量分界点及运价。
2、等级货物运价(代号S):急件、生物制品、珍贵植物和植物制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等特种货物实行等级货物运价,按照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3、指定商品运价(代号C):对于一些批量大、季节性强、单位价值低的货物,航空公司可申请建立指定商品运价。
4、最低运费(代号M):每票国内航空货物最低运费为人民币30元。
5、集装货物运价:以集装箱、集装板作为一个运输单元运输货物可申请建立集装货物运价。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价使用规则:
1、直达货物运价优先于分段相加组成的运价。
2、指定商品运价优先于等级货物运价和普通货物运价。
3、等级货物运价优先于普通货物运价。
三、国内航空货物运计费规则:
1、货物运费计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最低运费,按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最低费相比取其高者。
3、按实际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按较高重量分界点运价计得的运费比较取其低者。
4、分段相加组成运价时,不考虑实际运输路线,不同运价组成点组成的运价相比取其低者。
四、国内航空邮件运费:
普通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计收;特快专递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入境动物产品如何实施现场检疫?
2.核对货物品种、数量、产地、包装、输出国(地区)检疫证书等是否与报检内容相符。货证不符的应记录在案,视情况作相应处理。
3.检查动物产品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4.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5.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6.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出具《采样凭证》。
7.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如蓝湿皮、洗净毛、毛条等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对需要调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及监管加工、使用、储存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
中国到新西兰最便宜的海运
海关手续指南(3)
二十九、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货样、广告品
1、进出口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无论价购还是定量提供的,均由接受单位和发送单位或其代理人(或携带人)向海关申报。
2、出口企业运往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企业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
3、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属于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无论数量多少,价值高低,一律凭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
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企业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必须出具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的证明,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必须出具经贸管理部门审批证件。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交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
2、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保证函。
3、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附货物“清单”),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货物复运出境时, 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4、暂进复出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征税。
5、对无线电器材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凭有关部门的检验证件验放。
(三)进口展览品
1、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出境期限应报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4、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5、对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出口展览品
1、展览品出口时,组织出口展览品的单位(或者它委托的代办单位)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注名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2、展览品复运进口的时候,应提供原出口报关单和装箱清单,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3、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行包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1、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负责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2、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者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征,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3、再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1)原进口货物申报单
(2)原税款缴纳证
(3)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4、申请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口手续。超过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
(六)进出境修理物品
1、进出境修理物品应当在进境或出境维修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凭保函放行。
2、到境外维修的物品复运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附原出口维修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维修费与料件费价格等,属保修期外的,海关以审查确定后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征税放行;如属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的,免税验放。
3、运回国内的维修物品,按上述原则办理。
4、加工贸易企业因故需退运维修的料件、成品,必须经主管海关批准。
三十、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作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一)国际航行船舶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3、船舶的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1)《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2)《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3)《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4)《船员清单》一份
(5)《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6)《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7)《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8)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5、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载货清单》一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2)《出境旅客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
(3)《船员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
(4)《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6、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的处所。
(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通关
1、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
2、小型船舶中的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
3、小型船舶应按规定向指定的海关监管站(大铲岛、湾仔、桂山岛、大三门岛)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经海关监管站在《海关监管簿》上签批后,方可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同时应当将海关制作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
交目的港海关。
4、小型船舶从香港、澳门驶入内地境内口岸或者从内地境内口岸驶向香港、澳门时,小型船舶负责人应持
《海关监管簿》向指运地或启运地口岸的海关递交下列单证进行申报:
(1)《船舶报告书》
(2)《船舶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
(3)《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
(4)《船员清单》(船舶报告书内列有船员名单的可免交)
(5)《船舶航行签证簿》(由海关签证后发还)
(6)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进出境汽车和来往港澳汽车的通关
1、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包括专营客运、货运车辆,境内外企业、厂商自有的运输车辆和个人自用、不承运客、货的其他车辆;
2、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必须向海关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交验下列证件:
(1)政府主管部门准其进出境的批准文件及行驶证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
(3)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出具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车辆,发给《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
3、汽车进出国境必须经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并且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汽车,向海关申报进出国境的时候,应当由汽车驾驶人员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或者运单)一份。
4、海关检查汽车的时候,汽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开拆车上必要的部件或者搬移货物。
5、进出国境的汽车,经海关放行后,才可以往境内驶或者出境。
进口石材检验程序
1.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范和加强全国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石材的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
2术语
2.1石材:本操作程序指石材系指14号公告中列明的HS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所有商品。
2.2本操作程序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的术语,并引用该标准为分类依据。
2.3可疑值:指采用便携式仪器进行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在保证较高检出率又不漏检的前提下,对是否满足某一比活度限量需要通过实验室核素分析来确定的现场控制值。可疑值随检出率高低、检测仪器灵敏度以及检测条件等变化而不同,具体数值应由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实践中结合本地天然放射性本底值,逐步摸索掌握。
2.4检验批:同一报检批下的所有石材。
3管理方式
3.1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主管全国进口石材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对进口石材实施放射性检验,采取现场抽查检测和实验室核素分析相结合的检验模式,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3.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石材实施检验监管和统计工作。
3.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现场放射性检测场站(以下简称“现场检测场站”)。
4进口检验
4.1报检
报检人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报检人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即石材荒料按建筑主体材料要求验收,石材板料按A类装修材料要求验收。
4.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场地无法实施现场检测的,应告知报检人将进口石材运抵可实施现场检测的场站(以下称现场检测场站)。
4.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石材运抵现场检测场站后2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
4.3.1检测前应仔细核对货证,按不同检验批分别进行放射性检测。
4.3.2检测仪器灵敏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石材检测要求,且必须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仪器可以选用便携式γ辐射仪、便携式γ能谱仪或门式放射性测定仪,同一类型仪器应尽可能选取相同的检测条件(如检测距离等)。
4.3.3对于散装石材荒料,抽检石材数量应不少于30%,一旦发现有超过可疑值的,应逐块进行检测。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应逐箱进行检测。
4.3.4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可采取箱体表面检测(应考虑到集装箱屏蔽作用)与开箱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可进行掏箱检测。
4.3.5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应根据石材堆放情况和石材的厚度、表面积大小等,正确选取检测点,尽可能避免周围石材的干扰。每一检测点应至少检测5次,取平均值,检测原始记录格式见附件7.1。
4.4现场检测结果低于可疑值的,免于做进一步核素分析和对货物的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不注明相应放射性分类等级。石材说明书中有特定用途或使用要求的,证书中注明相应用途或使用范围。
4.5检测结果高于可疑值的,要求贸易关系人按照GB6566—2001标准要求提供本报验批的核素分析报告,并保留对石材的进一步监管的权利。
4.5.1如发现放射性情况较严重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天然放射性核素分析报告和GB 6566—2001判断:
4.6.1符合使用范围不受限制的建筑材料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注明相应放射性分类等级和适用范围。
4.6.2不符合4.6.1要求,但符合石材说明书用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注明石材放射性分类等级、用途或使用范围。
4.6.3不符合4.6.1要求或石材说明书用途的,出具检验证书,注明限制使用范围。
5监督管理
5.1符合4.7.2要求的进口石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副本抄送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管。
5.2属于4.7.3范围的进口石材,符合限制使用建筑装修材料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将证书副本抄送当地主管部门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发现放射性严重超标(远大于C类界定值)的建筑装修材料,证书副本抄送当地海关,责令货主作退货处理。
5.3收货地不在本地,而使用范围受限制的石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证书副本抄送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处理。
5.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进口石材商品档案和数据库。商品档案内容包括超过A类限量要求的进口石材档案、石材品种(花色)、原产地、发货商、收货单位、核素分析情况、统计数(重)量等。数据库内容包括报检号、品名(中英文)、颜色、原产地、数量、重量、金额、现场检测值、本底值及检测仪器型号、核素分析结果等。
5.5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依据石材商品档案和数据库,按不同品种、来源等,对进口石材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5.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上报进口石材检验监管情况。
5.7国家质检总局不定期地在媒体上公布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情况。
6其它
6.1进口石材的检疫及卫生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