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到了TOPEST韬博供应链这家知名物流公司的运作模式后,我发现,TOPEST韬博供应链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着高质量的快递服务。而对于周口这个地方,TOPEST韬博供应链同样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建立起了完善的快递运输网络。因此,可以明确的回答大家的问题,目前可以往周口寄快递!
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有着丰富经验和实力的物流公司,致力于为用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快递服务。为了能够辐射到更多地区,TOPEST韬博供应链不断扩充自己的网络,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一系列的中转站和服务网点。正是因为这些布局,使得TOPEST韬博供应链能够覆盖到周口这个地方,并提供顶级的快递服务。
与此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注重提高自身的运营效率,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并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系统来进行运作和管理,以确保快递运输的安全和顺利。通过严格的质检和时效性的跟踪,TOPEST韬博供应链能够保证用户的寄快递需求能够得到及时满足。
此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专注于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无论是寄递文件、日用品还是贵重物品,用户只需在送货上门的时候告知需要的服务,TOPEST韬博供应链就能够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而且,公司还提供了可靠的物品保险服务,让用户的货物得到全面保护,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
因此,对于那些关心是否能够往周口寄快递的人来说,选择TOPEST韬博供应链无疑是最明智的选择。不仅仅可以享受到快递服务的便捷和高效,更能够获得优质的客户服务和物流保障。TOPEST韬博供应链以其专业的运作团队和快速的物流服务,在周口的用户中赢得了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总而言之,目前可以往周口寄快递。TOPEST韬博供应链提供的高质量物流服务,使得周口的用户能够便捷地进行快递运输。选择TOPEST韬博供应链,不仅仅是选择了高效和安全,更是选择了放心和信任。对于寄快递需求的用户而言,TOPEST韬博供应链无疑是他们的最佳伙伴!
异地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办理
代理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暑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布《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暑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北京空运进料加工贸易报关注意事项概述
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一)“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本监管方式代码“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
(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
(三)相关监管方式(监管方式)及代码
(1) 复运出境不再进口的原进口料件,简称进料料件复出,代码为0664。
(2) 进料余料结转,代码为0657。
(3) 进料深加工结转,代码为0654。
(4) 进料料件退换,代码为0700。
(5) 进料加工成品退换,代码为4600。
(6) 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为0864。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产品,还包括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主辅料和零部件。
三、单据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北京空运出口报关为例)
报关资料:发票,箱单,合同,报关委托书,运单。双抬头需要代理协议,有监管条件的需要对应的监管证件。
发票要注意:成交方式,结汇方式,金额,数量。
向客服确认手册号,并且已备案至北京关区;确认客户将手册录入和申报权限授权给天地友和及本公司报关员(授权后这里需要拿本公司法人卡再授权给报关员);确认所申报各项所属手册的项号。
特别注意:
备案号二(4)填制手册号:C开头。
贸易方式二(8)填制“进料对口”。
征免性质二(9)填制“进料加工”。
征免二(37)填制“全免”。
报关放行后,需留存一张加盖放行章的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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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快递操作步骤
1、 海运询价:
① 需掌握发货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线常用的,及货主常需服务的港口,价格;
② 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
③ 需要时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如货名,危险级别等。(水路危规)
2、 陆运询价:(人民币费用)
① 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数和拖箱价格;
② 各港区装箱价格;
③ 报关费、商检、动植检收费标准。
3、 不能及时提供的,需请顾客留下电话、姓氏等联系要素,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回复货主。
二、接单(接受货主委托)
接受货主委托后(一般为传真件)需明确的重点信息:
1、 船期、件数
2、 箱型、箱量
3、 毛重
4、 体积
各项型最大体积为:( 长*宽*高 ) 可装体积, 可装重量
1×20GP=31CBM 6*2.38*2.38 25 17MT
1×40GP=67CBM 12*2.38*2.38 55 25MT
1×40HC=76CBM 12*2.7*2.38
1×45GP=86CBM
(注:GP general purpose 普通箱;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MT metric ton 公吨 ;HC high cubic 高箱 )
5、 付费条款、货主联系方法
6、 做箱情况,门到门还是内装
三、订舱
1、 缮制委托书(十联单); 制单时应最大程度保证原始托单的数据正确、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
2、 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
需提供订舱附件的(如船公司价格确认件),应一并备齐方能去订舱。
3、取得配舱回单,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四、做箱
1、 门到门:
填妥装箱计划中:做箱时间、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门点、联系人、电话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2、 内装:
填妥装箱计划中:船期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进舱编号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3、取得两种做箱方法所得的装箱单(CLP)
五、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1、 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
① 需商检
② 需配额
③ 需许可证
④ 需产地证
⑤ 需提供商标授权、商标品名
⑥ 出口香港地区货值超过$10万,其他地区超过$50万,核销时需提供结汇水单(复印件)
⑦ 需提供商会核价章
2、 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装箱单(packing list),发票,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报关单的正确性(单证一致)。
3、 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 "中文品名",对照海关编码大全,查阅商品编码,审核两者是否相符,按编码确定计量单位,并根据海关所列之监管条件点阅所缺乏报关要件。
4、 备妥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舱回单(十联单第五联以后),更改单(需要的话)和其他所需资料,于截关前一天通关。
5、 跟踪场站收据,确保配载上船。
6、 凡是退关改配的,若其中有下个航次,出运仍然需要,诸如许可证,配额,商检,动植检之类的文件资料,退关、改配通知应先于该配置船期一个星期到达,以便(报运部)顺利抽回资料,重新利用。否则只会顺延船期,造成麻烦。
六、提单确认和修改
1、 问明顾客"提单"的发放形式:
① 电放:
需顾客提供正本"电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电放。
② 预借(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预借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预借。
③ 倒签(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倒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倒签。
*此种情况下,多半是签发HOUSE B/L.
④ 分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一票关单拆成多票关单。
⑤ 并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多票关单合成一票关单
⑥ 异地放单:
须经船公司同意,并取得货主保函和异地接单之联系人,电话,传真,公司名,地址等资料方可放单。
海关对“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与适用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有效推动执法统一性建设,进一步规范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明确如下:
一、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
(二)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三)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
(四)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
(五)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
二、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该进出口货物不属于上述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商品归类事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当事人的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
(一)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份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
(三)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当事人在申请预归类、归类行政裁定、货物通关过程中存在误导海关、隐瞒事实等过错行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不属于前述条款所列情形的案件,应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商品归类事项的具体情况,参照前述条款体现的精神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认定。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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