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快递中转站


南充快递中转站
南充是位于中国四川省的一个历史悠久、充满活力的城市。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人们对快递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南充快递中转站应运而生。作为一家专门从事物流供应链的企业,TOPEST韬博供应链在南充快递中转站的建设与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南充快递中转站是快递物流的重要枢纽。它不仅能够帮助货物在不同的物流网络间进行无缝的衔接,还能够承担起快递集散、货物储存、转运等功能。南充快递中转站的设立,不仅为南充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快递服务,也为南充的物流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南充快递中转站的运营方,凭借其专业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物流设备,为中转站的正常运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首先,TOPEST韬博供应链深入了解南充市快递物流市场的需求和特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南充快递中转站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其次,TOPEST韬博供应链在中转站的管理上注重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保证了中转站的高效运转。再次,TOPEST韬博供应链投资大量资金引进了先进的物流设备,如千斤顶、叉车等,提高了货物的装卸效率和运输效率。同时,为确保货物安全,他们还引进了先进的监控设备和安全防范系统,做到及时报警和快速响应,保障货物的安全无忧。
南充快递中转站的建设和运营,不但为南充市民提供了高质量的快递服务,也为南充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首先,南充快递中转站的建设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如物流设备供应商、快递员等。这些相关行业的发展,为南充的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其次,由于快递服务的便利,许多商家选择将业务扩展到南充市场,增加了南充的商业活动和经济活力。TOPEST韬博供应链在中转站建设和运营中的投资和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为南充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南充快递中转站的建设和运营,离不开TOPEST韬博供应链及其团队的努力。他们始终秉承“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理念,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南充市民提供更好的快递服务。随着南充快递中转站的不断发展,TOPEST韬博供应链将继续与时间赛跑,与客户共赢,为南充的物流行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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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鉴定业务的报检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一)报检范围
  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的鉴定。
  1、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的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的鉴定。
  2、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现时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3、损失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报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鉴定《价值鉴定证书》,
  1、报检人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其有关单据符合要求后受理其报检申请,并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凭此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放行手续。货物通关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完毕的外商投资财产签发《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三)、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时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首次办理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进口财产明细表。
  3、若投资物涉及废、旧物品及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应取得相应证明的文件。
  二、“残损鉴定” 
  (一)、“残损鉴定”的范围:
  进口商品发现货损货差、错发货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时间和地点(重要考点)
  1、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应在船方签残后或最迟在提货前申请鉴定。
  2、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原因的,应在卸货前申请鉴定。
  3、对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发现残损立即申请鉴定。
  4、需申请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20天前申请鉴定。
  5、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申请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
  6、包装完整或有隐蔽性缺陷的残损商品,可向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三、申请鉴残损要注意的事项:
  1、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后出具残损证书,进口商可依此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2、当换货、补发货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可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申请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四、申请鉴定时应提供的单据
  1、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海事声明等;
  2、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等;
  3、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并提供货损情况的说明,对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口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第八条 进出口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可以免予检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商检机构免予检验。免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十一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执行检验任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三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进行检验。需要结合安装雕式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未报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第十六条 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民政部通知单;检验不合格或者对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签发检验证书。

  第十七条 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商检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可以安装使用。

  第十九条 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向车辆管理机关领取号牌,并在距质量保证期满的三十日前将质量民政部报商检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没有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可以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并已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进口商品,必须妥善保管,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


在西班牙怎么从国内寄包裹过来?

基本上像西班牙这样的南欧国家都差不多,能选择的邮寄方式也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
以前只有EMS可以选,现在还有DHL,还有很多小的快递公司。
不过一般不建议自己去寄,因为运费贵。
现在都选转运公司,这种的运费会便宜很多,而且时效也有保障。比如我们这种的就不错

航空运单填写一般要求

 航空公司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必须印有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名称、标志及地址。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由3个数字组成;

  第二部分,序号,由8个数字组成,序号的最后一个数字为检查号,序号的前四个数字与后四个数字间相隔一个字。“NotNegotiable”字印刷在航空货运单的右上部,表示航空货运单是不可以转让的,与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同。

  关于航空货运单各栏(格)的填写要求,使用编号简要说明如下:

  填入始发地机场或城市英文三字代码。

  填入托运人的名称及地址全称和国家名,必要时填入托运人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此栏留空白,由航空公司填入必要内容。

  填入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全称和国家名,必要时填入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为了使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后顺利地交付收货人,准确无误地填写这一栏十分重要。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是全称,地址必须写明街名、门牌号、区名、城市名、省(州)名和国家名等。对于紧急货物或特种货物,应当写上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此栏留空白,由运输货物的最后航段航空公司填入必要的内容。

  填入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名称及机场或城市名。

  填入IATA货运代理人代号。

  此栏留空白或按航空公司的要求填入必要的内容。

  填入始发地机场名及要求的路线。

  填入运费的付款办法:如:预付,可填入“FREIGHTPREPAID”;或到付,可填入“FREIGHTCOLLECT”。对于退回原地的货物,在新的航空货运单的此格内填入“RETURNEDCARGOORIGINALAWBNO……………”对于行李作货物托运的货物,填入旅客的客票号码及乘机的航程航班号及日期。还可以填入必要的关于运费付款办法的其他内容:

  (11A)填入目的地点机场(或城市)或第一转运站机场(或城市)三字代号。(11B)填入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可用全称或英文二字代号。(11C)填入目的地机场(或城市)或第二转运站机场(或城市)三字代号。(11D)填入第二承运人的英文二字代号。(11E)填入目的地机场(或城市)或第三转运站机场(或城市)三字代号。(11F)填入第三承运人的英文二字代号。

  填入始发地国家(或地区)ISO货币三字代号,表示此份航空货运单的全部费用均为此格内填入的代号货币〔除(33A)至(33D)格外〕。
 此栏由航空公司用

  (14A)如重量运费(WeightCharge)和声明价值费(ValuationCharge)是预付的,在此格内“PPD”的下方用“X”表示。(14B)如重量运费和声明价值费是到付的,在此格内“COLL”的下方,用“X”表示。

  (15A)如其他费用的付款方式是预付的,在“PPD”的下方用“X”表示。(15B)如其他费用的付款方式是到付的,在“COLL”的下方用“X”表示。

  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声明了一个高于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的,在此格内填入托运人所声明的价值。如无声明价值的,填入“NVD”字。

  填入对海关申报的价值或留空白,如无海关价值的,可填为“NCV”。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填为“ASPERINVOICE(S)”。

  填入目的地机场(或城市)名。注意:如在不同的国家或省(州)中存在着相同的机场或城市名的,建议在目的地机场(或城市)名注明省(州)和国家名。例:一批货物运往ATHENS,OH.,USA(美国俄亥俄州)。因为通常ATHENS是指希腊的首都雅典,又在美国的佐治亚州也有一个名为ATHENS的城市,为了避免货物运错目的地,建议这一格的填入方法如下:“ATHENS,OH.,US”或“ATHENS,OHIO,USA”。

  (19A)和(19B)填入订舱的航班/日期

  如此格是白底的,且航空公司提供保险业务又托运人要求代保险的,填入保险数额,否则填入“XXX”。

  填入此栏的内容较多,通常填入以下内容:a.另请通知人(AlsoNotify)的名称及地址;b.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和号码;c.货物的包装方式;d.附在航空货运单的文件、发票、装箱单等;e.关于货物的特别操作要求;f.其他必要的内容。(21A)SPECIALCUSTOMSINFORMATION适用于欧盟国家之间的运输,填入适用的CUSTOMSSTATUS代号。

  (22A)填入件数RCP是rateconstructionpoint。如果运价是使用分段相加或使用比例运价组成的,在件数的下方填入运价相加点三字代码。

  (22B)填入货物的毛重。如果是使用集装设备(UnitLoadDevice)作为包装运输货物的,另起一行填入集装设备的自重,并与填入(22D)栏内的“X”代号对为一行。(22C)填入重量单位(公斤或磅)。自我国始发货物重量单位为公斤,填入“K”字。


国际贷代提单流通程序

国际贷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在国际运输中以称为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ed Common 

Carrier, 简称NVOCC),隶属于承运人之列,只是没有自己运作的船舶,既然是承运人,那么其出具的货代提单Forwarder’s House B/L与一般的海运提单没有区别,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应,其运作流程是:

1、货主向货代定舱。定舱时,S/O上面的SHIPPER为实际货主,CONSIGNEE为实际的收货人。

2、货代再向船公司定舱。定舱时,S/O上面的SHIPPER为货代,CONSIGNEE为该货代在目的地的代理。

3、装船后船公司签发提单给货代,业界称船公司的提单分单,即MEMO B/L。同样,MEMO B/L上的SHIPPER为货代,CONSIGNEE为该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

4、货代再签发自己的提单给货主,业界称货代的提单为主单,即HOUSE B/L。

5、货代将MEMO B/L寄给其目的港的代理,或者货代用电放方式将货物直接放给其目的港的代理。

6、货主将HOUSE B/L送交其国外的买主(CONSIGNEE)。

7、国外CONSIGNEE拿着HOUSE B/L向该货代在目的港代理办理提货手续。

8、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持MEMO B/L或凭电放通知去当地船公司办理D/O(DELIVERY ORDER),然后,将D/O交给国外CONSIGNEE。

9、国外CONSIGNEE持D/O去船公司指定堆场提取货物。

货代在国外有自己的网络时,就可以签发HOUSE  B/L,一方面可以不让船公司知道真正货主的身份,另一方面,也可以赚取更高的运费差价,无论是运费到付还是予付。当然前提是货代在目的地或其邻近地区有分支机构或可靠代理来替他们处理换单,收取运杂费用及与收货人联系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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