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快递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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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快递中转站
南充是位于中国四川省的一个历史悠久、充满活力的城市。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人们对快递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南充快递中转站应运而生。作为一家专门从事物流供应链的企业,TOPEST韬博供应链在南充快递中转站的建设与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南充快递中转站是快递物流的重要枢纽。它不仅能够帮助货物在不同的物流网络间进行无缝的衔接,还能够承担起快递集散、货物储存、转运等功能。南充快递中转站的设立,不仅为南充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快递服务,也为南充的物流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南充快递中转站的运营方,凭借其专业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物流设备,为中转站的正常运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首先,TOPEST韬博供应链深入了解南充市快递物流市场的需求和特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南充快递中转站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其次,TOPEST韬博供应链在中转站的管理上注重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保证了中转站的高效运转。再次,TOPEST韬博供应链投资大量资金引进了先进的物流设备,如千斤顶、叉车等,提高了货物的装卸效率和运输效率。同时,为确保货物安全,他们还引进了先进的监控设备和安全防范系统,做到及时报警和快速响应,保障货物的安全无忧。
南充快递中转站的建设和运营,不但为南充市民提供了高质量的快递服务,也为南充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首先,南充快递中转站的建设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如物流设备供应商、快递员等。这些相关行业的发展,为南充的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其次,由于快递服务的便利,许多商家选择将业务扩展到南充市场,增加了南充的商业活动和经济活力。TOPEST韬博供应链在中转站建设和运营中的投资和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为南充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南充快递中转站的建设和运营,离不开TOPEST韬博供应链及其团队的努力。他们始终秉承“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理念,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南充市民提供更好的快递服务。随着南充快递中转站的不断发展,TOPEST韬博供应链将继续与时间赛跑,与客户共赢,为南充的物流行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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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技巧

      1: 航空邮件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邮件路单安全、迅 速、准确地组织运输。  

  2: 航空邮件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  

  3: 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  

  4: 航空邮件内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5: 航空邮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6: 航空邮件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  

  7: 承运人运输邮件,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8: 航空快递企业要以本规则为依据,使用专用标志、包装。  

  9: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 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须知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实行“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

  一、报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一)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证明书的。

  (二)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报检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2、代理报检单位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3、报检单位无持证报检人员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应提交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委托书。

  4、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三)报检办法

  1、一次报检

  一批货物(包括货物、入境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材料检疫等),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境货物报检单》,实行一单报检。

  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鉴定,申报人应分别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与货物分单报检。

  2、报检单制单要求:报检单统一要求预录入,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单录入必须如实、准确、完整。

  报检人员报检前,应认真审核预录入报检单,其申报内容必须与报检随附单证一致,并在“报检人声明拦”签名。报检员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报检随附单证

  1)入境货物的基本随附单证包括外贸合同、发票、各运程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出境货物包括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产检单等单证。

  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办理。

  出境货物涉及商品检验的,应事先申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结果单》

  出境货物属易腐烂、变质食品或其它按规定需做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的,应事先申请“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报检人在向施检部门联系验货时应提供《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检疫结果单》。

  2)原则上,一份报检单只需提供一套随附单证。但进口废物或涉及重量鉴定且净重在200吨以上的货物,应随附二套随附单证。

  3)随附单证原则上要求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要求提供有效复印件。但有关入境许可/审批文件、输出国家官方检疫证书、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检验检疫机构有特别要求的单证等必须提交原件。

  随附贸易单证应加盖货主单位公章

  4)随附单证应当齐全、合法、有效,货主单位或报检单位对提供的随附单证负法律责任。

  (四)报检时限

  一般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般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时限有特别要求的货物(如动植物及其种苗等)或需出证索赔的入境货物,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五)报检地点

  1、辖区内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2、跨辖区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1)入境货物

  在入境口岸报关,需调离到目的地检验检疫的货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主或代理单位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办理报关,凭第二联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和检验检疫。

  (2)出境货物

  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出境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

  在产地检验检疫,并在当地报关的出境货物,不需向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申报)手续。

  在产地检验检疫,需在出境地报关出境的货物,必须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主或代理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有关随附单证向出境地(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需要出具证书的,应同时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二、计收费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计收费。报检单位在办理完报捡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三、报检单传递

  一般情况下,检务受理报检后,入境报检单证由检务送递到施检部门。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后,报检单证由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内部交接。

  出境报检单在受理报检后由货主直接送到施检部门。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只需办理通关手续的,可由货主直接将报检单送到检务签证部门,在签证窗口直接领取出境通关单;需出证,要求先办理通关手续的,施检部门可先签发“出境货物放行凭条”,由货主送到检务签证部门签发通关单,但报检单证和证书证稿等,应由施检部门移交给检务签证部门后出证。

  四、检验检疫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包括货物本身的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与货物有关的包装检验检疫、计重、运输工具适载鉴定、集装箱检疫、来自疫区的卫生除害处理等功能性检验、检疫、鉴定。

  本着“一件事件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一批货物只涉及货物本身检验检疫的,由一个施检部门负责;对货物不仅涉及本身检验检疫,还涉及与货物有关的包装检验检疫、计重、运输工具适载鉴定、集装箱检疫、来自疫区的卫生除害处理等功能性检验、检疫、鉴定,需要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共同完成的,以货物本身的检验检疫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即协办部门)配合完成。


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技巧

1、快件的报关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2、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2)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交纳规费、监管手续费等。
    (3)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善保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他作业。“监管时限”是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处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4)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等。
    (5)发现快件中含有禁止处境的物品,不得擅自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4、除另有规定外,A、B、C三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C两类分别凭KJ2、KJ3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上述规定报关的A、B、C三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5、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6、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专差快件的报关
    1.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也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地海关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2.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上面(一)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应当将专才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况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4.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附注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1)个人自用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货运代理知识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队会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级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 、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   
    1、 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货物的交付

 一. 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但要注意发生的例外情况。

  1. 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2. 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3)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应予注意。

  (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

  二. 港口条款

  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

  应注意: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

  7.目的港为“选择港”的情况。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还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因此,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选择港”的做法。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选择港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寄航港为限,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价;“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采用选择港时,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

  三. 分批装运与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运,往往是出口销售合同中交货条款的重要内容,而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时就明确,采用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时,则必须允许转运。一般来说,允许分批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否则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运。但销售合同中如对分批和转运不作规定,按国外法律,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和转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除非买方坚持,原则上均应争取在销售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和转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通常与装运时间结合起来订立。

  四. 货运单据

  出口合同中的单证条款,一般只规定卖方提交单证的名称,有的还规定各种单证的份数,个别的还规定各类单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例如:

  单证: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向银行议付:
    
  (1)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2)发票三份;
    
  (3)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和重设检验证书;
    
  (4)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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