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专线的劣势


澳洲专线的劣势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电商变得越来越普遍。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市场和消费潜力的国家,澳大利亚正成为越来越多海外商家的目标市场。此时,澳洲专线无疑是一种具有吸引力的物流选择。然而,尽管它有一些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劣势。
首先,价格成为澳洲专线最大的劣势之一。由于澳洲的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与其他国家的交通运输成本较高。特别是在全球疫情的冲击下,航空运输费用进一步攀升,导致澳洲专线的价格上升。这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会增加运营成本,限制了他们在澳洲市场的发展潜力。
其次,澳洲专线的时效性也是一个劣势。与其他地区相比,澳大利亚的交通运输网络相对较为落后。虽然主要城市之间的物流运输速度相对较快,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来说,送货时间会被大大延长。加之天气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使货物的配送时间进一步延长。这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消费者通常希望尽快收到他们购买的商品。
此外,澳洲专线存在一些关税和税费等问题。由于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进口商品往往需要缴纳高额的关税和税费。这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是一个额外的负担,可能会使商品的价格上升,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对于一些低价商品来说,关税和税费可能会对其竞争力产生较大的影响。
此外,澳洲专线还存在一些运营和交流成本的劣势。对于海外商家来说,了解并适应澳洲的市场需求和消费习惯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由于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的时差较大,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也会面临一定的困难。这对于跨境电商来说会增加一些运营成本和风险,使得进入澳洲市场变得更加困难。
综上所述,澳洲专线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仍然存在一些劣势。高价格、时效性不确定性、关税和税费问题以及运营成本等因素可能会限制跨境电商在澳洲市场的发展潜力。因此,在选择物流方案时,海外商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通过合理的物流战略来最大程度地降低这些劣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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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单》(普通白色)

一、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外,其余的出口货物均适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5、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6、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分别填明件数。

  17、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邮寄干果到日本可以吗?

  问:邮寄干果到日本可以吗?   问题内容:我想邮寄一些干果(核桃、板栗、杏仁、腰果等)给在日本读书的孩子可以吗?谢谢!   答:您好,干果一般都是可以邮寄到日本的,个人邮寄物品超过1000元限值应办理退运或者按照货物报关,海关无其它限制要求,也可以咨询我们行李托运工作人员,谢谢!食品属于敏感物品,我们可通过特殊渠道帮您托运,但由于海关对食品物品管制很严,我司需要通过从不同的省份海关管制比较松的关口帮您将该物品寄出,避免海关查件扣件。敏感物品百分之九十可以顺利通关,时间快的话6-8天,慢的话12-15天。

海运货物装卸注意事项

  船、艇类货物装卸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特种货物需要运入或运出我国。由于特种货物通常具有超长超重超大的特点,对装卸和运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作业和运输方式显然已不能满足要求。对这些特种货物,必须从吊具、绑扎、操作等多方面进行精心的准备和策划。小型多功能船舶、气艇、拖轮等货物,是特种货物中更加特殊的一类,由于其具有吊点难以掌握,货物自重较大,船体受力不均匀等特点,其装卸和运输方式更为复杂。     

  这类货物通常长度在20米以上,宽度超过5米,重量达到100吨以上。由于这些货物上面无法继续叠装其他货物,一般都会选择装在甲板面上。货主在订舱时,要将准确详细的货物尺寸、规格连同精确的图纸交给船东供参考,尺寸中应包含吊点位置、重心位置、空船重量、重心高度、肋距以及每一根肋骨的位置等内容,如实际尺寸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船东。在货物装卸和海上运输之前,货主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货物运输之前,最好将船体表面未与船体固定的部分摘除,比如船上的天线、废弃油桶、垃圾储存桶等。     

  要对艇内所有设备、设施、仪器进行整理和固定工作,防止因装卸或航行途中摇晃引起艇内设施的移动,造成损坏。     

  在装货之前,货主最好将每一根肋骨的实际位置标在艇身表面,以引起船东注意。由于大多数船、艇类货物都是通过水路靠近船边,并从水中吊起来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将肋骨位置标在船舷以下、水线以上的部分。     

  在装货之前,货主要尽量减少艇中油、水的重量,防止吊装过程中引起整个重心位置变化而产生危险。     

  如货主在艇身布置吊点,则一定要注意,吊点必须与肋骨连接在一起,否则在作业中会因艇身的船壳板无法承受力量而撕裂船体。    


海运中的SCS、PTF、PSS、PCS、TAR和THC是什么附加费?


海运中的SCS、PTF、PSS、PCS、TAR和THC是什么附加费?
国际货代精英()为你解读(业务热线 石先生 13581811781,欢迎垂询)
1、苏伊士运河附加费(SCS)
SCS——Suez Canal Surcharge苏伊士运河附加费:亚洲、大洋洲、东非等地区到欧洲的航线基本都要经过苏伊士运河,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时船公司需要向运河当局支付一定的通航费用,这个成本船东通过苏伊士运河附加费的形式向客户收取。
2、巴拿马运河附加费(PTF)
PTF——Panama Canal Transit Fee巴拿马运河附加费:和苏伊士运河附加费同理,远东地区和美国西边(简称美西)到美国东边(简称美东)的航线一般都要经过巴拿马运河,船舶通过巴拿马运河时船公司需要向运河当局支付一定的通航费用,这个成本船东通过巴拿马运河附加费的形式向客户收取。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是世界上最主要和最繁忙的运河。
3、旺季附加费(PSS)
PSS——Peak Season Surcharge旺季附加费:这个费用一般在旺季货运比较繁忙的时候很多船公司都会借故收取,跟我国的“春运”涨价有点类似。每年的4-11月份一般为世界货运的旺季。
4、港口拥挤附加费(PCS)
PCS——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港口拥挤附加费:港口拥挤或特别繁忙时,船舶的等待时间和船期就会延长、拖轮费等靠港费用也可能增加,就会造成运输成本大幅增加,船公司为了弥补这个成本损失,就会向托运人收取港口拥挤附加费。PCS根据不同港口不同时期不断调整,有时这个费用甚至比运费还要高,所以在核算物流成本时,一定要尽量考虑周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临时风险附加费(TAR)
TAR——Temporary Additional Risks临时风险附加费:这个费用有点莫名其妙,其实可以简单理解为战争附加费,或者认为是战争附加费的另一种说法。
6、码头操作费(THC)
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码头操作费:可进一步分为OTHC——Origi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起运港码头操作费和DTHC——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目的港码头操作费。
  文/-国际货代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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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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