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快递奶粉专线


新西兰快递奶粉专线
在中国,奶粉一直是宝贝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一些问题,如假奶粉事件的爆发,消费者对国内的奶粉产生了不信任感。因此,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从海外购买奶粉,其中新西兰奶粉因其高质量和良好的信誉而备受青睐。为了满足这种需求,TOPEST韬博供应链推出了“新西兰快递奶粉专线”。
TOPEST韬博供应链是一家专注于物流领域的公司,通过与国际快递公司合作,为消费者提供高效、安全的国际快递服务。TOPEST韬博供应链的“新西兰快递奶粉专线”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购买奶粉的方式。
首先,TOPEST韬博供应链与新西兰当地的奶粉生产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购买到来自新西兰最知名、最可靠的奶粉品牌,如雀巢、阿普其尔、可瑞康等。这些品牌的奶粉以其高品质和安全性而闻名,在中国市场非常受欢迎。
其次,TOPEST韬博供应链通过与国际快递公司合作,确保奶粉的安全和及时送达。他们通过优化物流流程,实现了从下单、集货、打包到送达国内的全线源头管理,确保奶粉的新鲜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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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快递奶粉专线”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买奶粉的途径,还提供了一种放心购买奶粉的方式。通过选择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合作伙伴,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新西兰的奶粉,无需担心质量和安全问题。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些挑战。随着“新西兰快递奶粉专线”的推出,奶粉的需求增加,而奶粉产能有限。因此,TOPEST韬博供应链正在与新西兰奶粉生产商合作,确保供应能够满足需求。
总之,TOPEST韬博供应链的“新西兰快递奶粉专线”为中国的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方便、安全的购买新西兰奶粉的途径。通过强大的合作伙伴关系和优化的物流流程,TOPEST韬博供应链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奶粉和卓越的服务。我们相信,通过“新西兰快递奶粉专线”,中国的宝贝们将能够获得优质的奶粉,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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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代发票对于付款的证明作用

国际海运货运发票能否作为运费款已付的证明,这个问题在海事审判中时常出现,不同人对该问题有不同看法,为此笔者通过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①,对该问题作一分析。   
  一、相关案例及所引出的问题   
  1、基本案情   
  2004年5月,某配货中心(简称配货中心)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简称货代公司)出运货物至台湾高雄,所产生海运费1425美元、人民币费用1765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见款放单”②。   
  2004年6月4日,配货中心取走提单,未当时付费,但交一张配货中心的空白支票作为运费担保,并口头商定6月29日付清,货代公司业务员在记录本上批注“压空白支票”,“29/6付清”。   
  2004年6月9日,配货中心负责人郭某取走发票,并在货代公司业务员的记录本上记明“取走发票9/6郭某”。   
  配货中心未于2004年6月29日付清运费,故货代公司业务员将空白支票交财务,财务人员将运费全部折算成人民币后,自行填写金额到银行入帐,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回。   
  为此货代公司将配货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运费及利息。   
  配货中心答辩主张郭某于2004年6月9日取走发票时就以现金的形式向货代公司业务员缴付了13,592.5元人民币运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办法)主张发票本身即为付费证据。   
  2、审判结果及认定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配货中心关于运费已付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配货中心向货代公司支付海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配货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所依据的理由为:(1)以美元为结算货币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本身会出现与其他行业不同的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现象;(2)如运费于开发票时已付清,配货中心没有必要做“取走发票”的批注,且应将作为运费担保的空白支票取回;(3)现金结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3、所引出的问题   
  在该案证据及事实背景下,法院依据上述理由作出的上述认定是正确的。但为了使问题具有普遍意义,我们暂不考虑“取走发票”的批注及押空白支票作为担保这两个具有本案特色的情节,从而抽象出以下这个更具普遍意义的问题,即:   
  在一般的国际海运货代运费纠纷案件中,付款义务人(可能是货主,也可能是接受货主委托的货代公司,其因转委托下家货代公司而成为付款义务人)仅以货代发票作为已付款的证据,同时主张付的是现金(如其主张通过银行付款,则其应可以提交银行凭据作为已付款的证据,该情形一般不会有很大争议,故不在本文中予以讨论),该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二、笔者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意见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提出已付款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一般类似案件中,付款义务人提出的证据实际上会有两份,一是其本人对事实的陈述,即当事人陈述,二是其已拿到的货代发票。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1、当事人陈述   
  对于当事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该类证据规定了较低的证明效力。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全权代理,当事人本人并不出庭,从而无法有效接受询问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我国目前对证人及当事人的询问程序在立法上不完善,法院对证人及当事人本人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更是惩罚不力,诸多因素导致法院对于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实际上考虑得更低。因此,虽然该份证据在付款义务人证明其已将现金交货代公司这一点上属于直接证据,但由于其证明效力很弱,在此暂时不予考虑。   
  2、货代发票   
  货代发票作为书证,在证明以现金付清运费这个问题上显然为间接证据,在当事人陈述证明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仅依据货代发票推定付款人付款事实成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③。   
  (1) “所谓法律上的推定,是指立法者在制订成文法时就有关事实的认定事项,为司法审判者设置了适用规范,以便使司法者基于某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发票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条规定初步确定了发票具备收付款凭证的作用,那么我们能否以该条规定作为法律推定的法律基础,来推定已付款的事实呢?   
  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是:   
  首先,该规定是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其性质为行政规章,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确立法律推定这样的能够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的规范,行政规章的级别不够。且事实上,我国目前具有法律推定效果的规范基本都在法律这个级别的文件里面,比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继承法第25条,票据法第43条、第53条第三款、第55条及第66条第三款等。   
  其次,发票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即该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便于国家财务监督、税收管理,其全部的内容也紧紧围绕这一目的,如果违反该规定,违法者所要承担的也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因此立法者并无意于去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结算提供确定的证明标准。

综上,发票办法第三条不能作为法律推定的依据。   
  (2)事实推定“是指审判者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作为基础事实,进而推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关于事实上推定,既属于逻辑上演绎之推论,在无相反之推论,或相反之事实提出以前,自亦有认定事实真伪之效力”,但“作为事实推定,并无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这也正反映出了事实推定在证明效果上要弱于法律推定的特征,即便因基础事实被确认而使推定事实处于假定的存在状态,证明责任亦并未就此而转移至对方当事人,故凡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仍不能卸除其证明责任”。从学者的这些观点来看,如果证据的提供情况符合事实推定的条件,虽然不必然推出款已付的结论,但还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判定。   
  《发票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虽然不能作为法律推定的法律依据,但可以为法官建立经验法则提供基础。再结合日常生活中(比如在商场购物或到饭店用餐等),消费者通常是先付费后取发票,法官由此便建立了初步的经验法则。   
  但就某类特定案件而言,由于特定行业有其特定的行业习惯,那么法官在建立经验法则时便应该考虑该行业本身的习惯(对于国际货代发票而言,便应该是国际货代业务本身通常的习惯),而不应主动的将一般的经验法则扩大适用到各个行业。   
  那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是否存在先付款后开发票的经验或习惯呢?就此问题,笔者请教了一些从事国际海运货代业务及外贸业务的专业人士。他们的意见概括如下:  
  在多数情况下开发票先于付款,少数情况下是同时发生,或先付款再开发票。不同企业由于在性质、规模及管理上的差别,各种情况所占具体比例也会有所区别。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货代行业至今仍是一个不很正规的行业,从业主体信誉及实力良莠不齐,很多并未取得国际货代资格证书,这些非法货代企业有时挂靠在已取得资格的正规货代企业下面,有时借用正规货代企业的专用发票(因为按规定,未取得资格的货代企业没有自己的专用发票),故时常发生货主先付费之后总也拿不到专用发票或者虽拿到发票但金额不对的情况,这会影响货主的财务结算及抵税(国际货代发票有抵增值税之功能)。因而货主希望先拿到发票,这样除了在财务上可以确保安全外,货主还能从发票上清楚的得知尚欠谁的费用及应该如何付款,并且只要其付完款,财务手续便完结。在长时间货方市场的航运背景下,国际货代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为显示其信用及对货主的信任以争揽货源,便逐步迎合货主的这种需求,即提供先开发票再收款的服务,长期以来,该做法逐渐成为普遍现象(有的大型外贸企业财务上甚至明确要求必须见到发票后才可付款)。二是,我国2001年6月开始对远洋运输中货主付外汇的行为实施控制 ④,即货主在付美元时需凭国际货代专用发票购付汇联(或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虽然该规定要求的是持购付汇联即可,但货代出于节省手续的目的,往往也会直接将购付汇联连同发票联一并交予货主。⑤  
  上述情况表明,货代行业先开发票再付款系一种常见的业务习惯,因而法官显然不能以日常的经验法则适用于国际货代行业来作事实推定。  
  3、关于支付现金的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如果付款义务人系通过银行结算,则其完全可以提出相关银行凭据作为付款的证据,因此容易查明事实(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付款义务人事实上没付款,但坚持主张已付款,其也只能主张所支付的是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及第五条的规定,这种公司之间的业务不可以以现金方式结算。但正如不按发票办法规定的顺序开发票一样,现金结算的情况在企业间仍是少量客观存在的,我们也并不该简单地以其违反该规定为由,直接否定其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如果货主与货代之间以现金结算,会履行哪些手续?笔者了解到如果货主因特殊情况付现金,则无论货代企业是否已将发票交货主,货代企业通常要在收钱的同时由业务人员打一张收条或由财务上开一张收据交货主,这是多数货代企业的正常做法,也是货主的主观要求。  
  因此,如果付款义务人拿不出类似收据的证据,我们认为可以认为其未能完成已付款的举证责任。  
  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即:如果付款业务人仅以所持有的货代发票证明已付款,并主张支付的是现金,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国际技术贸易的形式有哪些

一.许可证贸易

  许可贸易(Licensing )是专利权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licensor)向被许可方(licensee)授予某项 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实施,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许可贸易有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在技术贸易中,三种方式有时单独出现,如单纯的专利许 可或单纯的商标许可或单纯的专有技术转让,但多数情况是以某两种或三种类型的混合方式出现。

  二.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合同(Franchising )是最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技术转让合同。特许专营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 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 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

  特许专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个使用同一商号名称的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经营的,被授权人的企业不是授权人的分支 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授予人不保证被授人企业一定能获得利润,对其企 业的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行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

  三.咨询服务

  顾问咨询是雇主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咨询公司负责对雇主所提出的技术性课题,提供建议或解决方案。服务的内容很广,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审核、招标任务书的拟定、生产工艺或产品的改进、设备的购买,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技术力量不足,或对解决某些技术课题缺少经验,聘请外国工程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可以避免走弯路或浪费资金。因咨询公司掌握有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情报,可以协助雇主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找到较为可靠的技术供方,以较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较好的机器设备。雇主虽然要支付一笔咨询费,但所得到的资金节约远远超过支付的咨询费,总算下来,对雇主仍是有利的。

  咨询费一般可以按工作量计算,也可采用技术课题包干定价。一般所付的咨询费相当于项目总投资的5%左右。

  四.技术服务与协助

  技术转让不仅包括转让公开的技术知识而且包括转让秘密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对技术受方引进项目的成败往往起关键作用。因为,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很难用书面资料表达出来,而必须通过言传、示范等传授方式来实现。所以技术服务与协助是技术转让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包括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也可以作为特定项目,签订单独的合同。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的方式有二种:由受方派出自己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到技术供方的工厂或使用其技术的工厂培训实习;由供方派遣 专家或技术人员到受方工厂,调试设备,指导生产,讲授技术。

  五.承包工程

  工程承包或称"交钥匙"项目,是委托工程承包人( contractor)按规定条件包干完成某项工程任务,亦即负责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提 供机器设备,施工安装、原材料供应、提供技术、培训人员、投产试车、质量管理等全部过程的设备和技术,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 合作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其中包括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因此又可称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海运物流航线的概念与分类

1.按船舶营运方式分  
  (1)定期航线,是指使用固定的船舶,按固定的船期和港口航行,并以相对固定的运价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线。定期航线又称班轮航线,主要装运杂货物。(2)不定期航线,是临时根据货运的需要而选择的航线。船舶,船期,挂靠港口均不固定,是以经营大宗,低价货物运输业务为主的航线。  
  2.按航程的远近分  
  (1)远洋航线(OCEAN-GOING SHIPPING LINE)指航程距离较远,船舶航行跨越大洋的运输航线,如远东至欧洲和美洲的航线。我国习惯上以亚丁港为界,把去往亚丁港以西,包括红海两岸和欧洲以及南北美洲广大地区的航线划为远洋航线。(2)近洋航线(NEAR-SEA SHIPPING LINE),指本国各港口至邻近国家港口间的海上运输航线的统称.我国习惯上把航线在亚丁港以东地区的亚洲和大洋洲的航线称为近洋航线.(3)沿海航线(COASTAL SHIPPING LINE),指本国沿海各港之间的海上运输航线,如上海/广州,青岛/大连等。  
  3.按航行的范围分:(1)大西洋航线;(2)太平洋航线;(3)印度洋航线;(4)环球航线。 


船务跟单流程

船务跟单流程步骤如下: 

1、接单 收到生产单 收定金后2天内 业务 生产单  
船务指引表 下单后0-3天内 业务 船务指引  
得到装箱资料 下单7天后 包材采购 装箱单(采购部)  

2、准备报关单证 准备发票,装箱单 下单8天后-出货8天前 船务 发票,装箱单(报关用)  
准备核销单 下单10天后-出货8天前 船务 核销单申请书  
收单后做记录 买单后0-2天 船务 核销单、核销单登记表  
准备商检资料 出货两周前 船务 发票、装箱单、合同、报检委托书  
申请商检 出货一周前 船务 商检记录表  
确认货齐时间 出货一周前 跟单员    

3、联系船务事宜 联系货代要求报价 出货前两周 船务 报价申请书  
审报价单/换船代 收到报价后 船务/货代 报价单  
财务部确认费用 审过报价后 财务部    
确认拖柜/送货时间 出货一周前 船务/货代 托运单  
收到通关单 出货一周前 船务/代理 出境货物通关单  
填写报关资料/留底 出货2天前 船务 核销单、发票、装箱单、合同、通关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托运委托书、承运货物具结书  
收到入仓纸(散货) 出货前1-7天 船务 入仓纸  
寄出报关资料(如时间紧) 出货1-2天前 船务    
收到派车/派柜通知书 出货前0-1天 船务/货代 派车/派柜通知书  
联系司机确认到厂时间 出货前0-1天 船务/司机    
送货或装柜 出货日 生产/仓储 出仓单  

4、出货 交报关单证给司机请为代交 出货日 船务 报关单证整套  
打出出货单,并请司机签名 出货当日 跟单员 出货单  
申请产地证 出货前后6天内 船务/代理 产地证申请书  

5、催提单 对单 出货一周内 船务/货代 提单确认件  
催出费用表及银行资料 出货后6-10天 船务 DEBIT NOTE  
申请付款,交财务审单 收到提单传真后 财务主管 付款申请表  
收到产地证 申请后1-3天内 船务 FORM A,C/O  
出纳付款 收到提单传真后 出纳    
催出正本 出货7天后 船务    
传单催款 出货8天后 船务/业务 提单传真、商业发票、装箱单  
传真水单,催寄正本 付款后 船务 付款水单  
收到提单正本 传单后0-3天 船务 正本提单  
打出清关发票,装箱单 出货后1-10天内 船务/财务 清关发票、装箱单  
收到财务确认函 收水单后0-2天内 财务    

6、放货追退核销单 电放货物,如货物抵港 货物到港日 船务 电放保函、电放委托具结书、TELEX RELESE  
寄单放货 货款收妥后 船务 提单、清关发票装箱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装箱声明、其它…  
填写出货费用表 放货 跟单员 出货费用表  
联系货代追退核销单 放货10天后 船务 查单申请书  
填写核销单登记表 收单后 跟单员 核销单登记表 

当然做船务跟单懂得上面的流程还是远远不够的,作船务经常会用到很多国际化的贸易术语,要是不懂,那做船务就和白痴没多少区别,我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下面我把我所了解的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看看对想做船务跟单的朋友们有没有帮助。 

以下是关于表格方面的一些船务国际贸易概念术语 
(1)、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欧罗帕外贸论坛  

(2) 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3)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4)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5)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6) 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目的地 

(7)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8) 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9) 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10) 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11) 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 

(12)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 


接下来是一些基本的船务国际贸易概念术语 
(1) ORC(OrigenRecevieCharges)本地收货费用 

(2) THC(TerminalHandlingCharges)码头操作费 

(3) BAF(BunkerAdjustmentFactor)燃油附加费 

(4) CAF(CurrencyAdjustmentFactor)货币贬值附加费 

(5) YAS(YardSurcharges)码头附加费 

(6) EPS(EquipmentPositionSurcharges)设备位置附加费 

(7) DDC(DestinationDeliveryCharges)目的港交货费 

(8) PSS(PeakSeasonSucharges)旺季附加费 

(9) PCS(PortCongestionSurcharge)港口拥挤附加费 

(10) DOC(DOcumentcharges)文件费 

(11) O/F(OceanFreight)海运费 

(12) B/L(BillofLading)海运提单 

(13) MB/L(MasterBillofLading)船东单 

(14) MTD(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多式联运单据 

(15) L/C(LetterofCredit)信用证 

(16) C/O(CertificateofOrigin)产地证 

(17) S/C(SalesConfirmation)销售确认书(SalesContract)销售合同 


安排拼箱出运的技巧

当前的货运市场,已形成了由几个大货代垄断的局面,拼箱价格也由1996年以前的欧基港USD92/立方米,降到1997年上半年的USD75/立方米,1998年在USD45~50/立方米之间。应该说,这个运费水平其利润是比较合理的。   

  但某些货代出于其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不论其实力如何,往往都以丈量货物尺码的手段来获取额外利润。具体做法是,每当货物送到指定仓库时,现场收货人都会当着送货人的面,一箱一箱丈量货物的外包装,并要求磅货人员签字确认,由于涨尺码和工厂无直接经济利益关系,送货员一般都会签字。当天或次日,该单据就会传真到外贸公司,要求确认,并以暂不出运,暂不签发到公司,暂不退还“三单”相威胁。因为装期即至,货到仓库,主动权在货代手里。这样使外贸公司吃亏不小,非常被动。   

  说实话,只要用纸箱包装,特别是服装产品,一旦装箱,肯定和纸箱上标明的长宽高不一样,10立方米的货物总要涨出1~2CBM,甚至更多。表面看来货主理亏,但到现场一看,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当货物装箱打包后,往往是中间高出一块,有1~2厘米不等,就一个纸箱来说是涨了,但你不是用一个纸箱来装满集装箱的,而是用几十个、几百个纸箱来装箱的,纸箱在集装箱内是一个压一个的,由于自重,下面的纸箱凸起部分被上面的几个箱压平了,5个或10个箱子叠起来的高度,并不等于被丈量的每个纸箱高度的总和。有的货代辩解说,上面的几个箱子怎么处理?t在实际操作中,可在装上面几箱时,先在下面用脚踩一下,在它还不及反弹之前快装上去。如果不深入实际,不亲自操作,就不会发现还有这样的误差,外贸公司的正当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还有一个是关于拼箱运输中的“头装”(HEADLOAD)问题。如果一票26CBM往纽约的货物,L/C没有规定20尺箱FCL,业务员也没有指定是否装整箱,该如何处理这份托单呢?t现在去美国东岸的运费在USD1960~2100/20尺箱左右。我们首先要找到一个既要有好的服务合约??SERVICE CONTRACT,又有良好信誉的货代公司。现在去美国东岸的拼箱价,上海库交货是UUSD42/DBM,初看用拼箱方式是可以节省运费USD42×26立方米=USD1092,还可以省去950包干费,其实并非如此,实际情况往往使收货人遭受损失。因为拼箱货的DDC是USD31/CBM,即USD31×26立方米=USD806,若一个20尺整箱的DDC为USD535,收货人多付USD271,由于是拼箱货,收货人还要付箱费USD14/CBM,即USD364,两项合计客户多付USD635,费事又费钱。如果是老客户,收到货后肯定会有强烈反应,甚至会从货款中扣回多支出的款项,使卖方处于被动;如果是新客户,货主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客户。鉴于这种情况,就需要找出一条既为货主公司节省费用,收货人又不多付款的有效途径。   

  经过实践,我们认为,头装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也可以理解为“CFSTOCY”交货。具体做法是,传真经货代确认,发货人按拼箱付运费,先将该货装在40尺或40尺HQ里面,而后面再拼装其它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其代理拆出所拼货物,留下收货人的货物暂不卸,按整箱交收货,DDC按20尺整箱付。用这种办法,发货人节省的运费相当可观,该做法也同样可以适用于接近40立方米的货物运输。   

  当然走拼箱的货物,注重运费的高低固然重要,但由于其往往意义重大,所以更重要的是货物能否按时到达,如果产生差错和耽误,可能会给发货人造成被动,一是可能失去机会,造成损失;二是如果再用空运的方式去补救,货主的成本无疑会加大。所以货主在选择货代公司时,除考虑价格因素外,更重要的是看其服务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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