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TOPEST韬博供应链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多年来的运营经验让TOPEST韬博供应链了解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卖家的需求。与此同时,公司拥有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他们了解成人用品代发货过程中的各种细节和问题,并能够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无论是订购产品、库存管理还是物流配送,TOPEST韬博供应链都能为卖家提供全程服务,确保代发货的顺利进行。
其次,TOPEST韬博供应链拥有完善的产业链和优质的资源。作为一家专业从事代发货的公司,TOPEST韬博供应链与多家知名品牌和供应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这意味着卖家可以从TOPEST韬博供应链购买到高品质、经过严格筛选的成人用品,极大地提升了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此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拥有先进的仓储和物流系统,可以确保订单的准确、及时发货,避免了因为物流环节不畅而导致的延误和烦恼。
再次,TOPEST韬博供应链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安全。为了保证代发货服务的质量,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客服团队,为卖家提供全天候的在线咨询和解答疑惑的服务。无论是订单跟踪、产品咨询还是物流配送情况,卖家都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帮助。另外,TOPEST韬博供应链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采取了先进的数据加密和管理措施,确保卖家的信息和交易安全可靠。
总的来说,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专业的成人用品代发货服务提供商,以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团队和完善的供应链为卖家解决了后顾之忧。服务内容涵盖了从订购产品到仓储和物流配送的全程,保证卖家能够获得高品质的成人用品,并在代发货过程中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如果您是成人用品卖家,TOPEST韬博供应链将是您最好的选择,为您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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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中港散货收货的限制
易碎、怕湿、不可倒置、易漏及其它需要特殊包装或特殊装卸处理的快件,由快件代理或发件公司提供可靠的包装,并以明显标记标明注意事项,避免快件在运输过程中破损。
根据中国海关对快件类货物的监管规定,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快件代理应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每票快件的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如货物属于国家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商品,快件代理还应提供出口许可证和商检证明(轻工产品)。
对于专线快件,每单件的重量不宜超过30公斤,单边长度不宜超过220CM,但是一票快件在件数和总重量上并无限制。如有单件超重、超长的快件或一票快件总重量超过200公斤时,请事先联系市场部作特殊派送或中转定仓安排。
SINOAIR不接受没有服务的国家或地区的快件(SINOAIR出口快件分区表未列明的国家和地区),对目的地国家及地区的海关或代理临时公布的限制进口的物品,SINOAIR也会相应拒绝接受寄运。
有关海关的最新规定和SINOAIR对快件操作的最新要求、运作时间的改变等,可阅读SES网站有关栏目,或向SINOAIR深圳分拨中心客户服务部咨询。
北京空运私人物品报关注意事项概述
报关资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货物申报表,运单复印件,货物清单,客户护照复印件,签证(如为在华长期签证应去北京关业务二处<大郊亭>申报,如半年以上者)复印件,外国人入境章(有入境时间)复印件,机票复印件,报关委托书,申报报关员证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报关章,携带正本去3楼转关科关员审单(3楼39/38窗口),审单结束后,缴费20去友和进行录入,录入结束,原持此套单据在放行关员处放行(3楼37窗口),运单加盖放行章。申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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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3类危险品海运拼箱要求
易燃液体都归到3类危险品里面。3类危险品是可以海运拼箱的,来说说要求。
3类危险品大部分船公司都可以接,主要危险属性是闪点,根据闪点分为三种包装。I类包装最为严格,其次就是II类包装,再就是III类包装。
包装类别危包证或者MSDS都显示的。来说说常见的3类产品:水性胶水UN1133 CLASS3 香精香料UN1169 CLASS 3
酒精洗手液 UN1170 CLASS 3 芒果香精UN1197 CLASS3 水性玻璃涂料,钢结构专用漆,涂料,树脂 UN1263 CLASS 3
香精 UN1266 CLASS 3 稀释剂 UN1307 CLASS 3 饱和树脂 UN1866 CLASS 3 清洗剂 UN1992 CLASS3+6.1
胶水促进剂 UN1993 CLASS 3 均三甲苯 UN2325 CLASS 3 原甲酸三乙酯 UN2524 CLASS 3 丙硝基 UN2608 CLASS 3 已烷,烯烃 UN3295 CLASS 3
危险品需要打托出运,打好托盘,贴好唛头(含成分含量和报关资料保持一致),危险品有最小方要求。
危险品拼箱:日本横滨,大阪,东京神户需要中转
危险品拼箱:韩国釜山直达,仁川需要中转(偶尔开直达)
危险品拼箱:新加坡直达,东南亚大部分港口都是新加坡中转,比如海防,马尼拉,巴生,雅加达等
危险品拼箱:中东印巴航线,卡拉奇开直拼,NSA,清奈开直拼,其他大部分从新加坡中转,比如迪拜等港口
危险品拼箱:欧基港直达,其他需要中转
危险品拼箱:洛杉矶纽约直达,其他需要中转
O.C.P.运输方式
所谓"陆路共通点",是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域相联通的港口。美国内陆区域,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即除紧临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O. C.P.的地区范围。O.C.P.的运输过程就是我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旧金山、西雅图)卸货,再通过陆路交通(主要是铁路)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点。
O.C.P.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运输方式。它虽然由海运、陆运两种运输形式来完成,但它并不是也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一个承运人负责的自始至终的全程运输;而 O.C.P.运输,海运、陆运段分别由两个承运人签发单据,运输与责任风险也是分段负责。因此,它并不符合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它是一种国际多式的联营运输。总之,O.C.P.运输是"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货物的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O.C.P.是一种成熟的国际航运惯例。美国O.C.P.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指定港口转往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果按照该条款运输,可以享受内陆地区运输的优惠运费率,即陆路共通点运费率(O.C.P.RATE),比当地运费率(LOCAL RATE)约低3%--5%,同时可享有比直达美国东海岸港口每尺码吨约低 3.5美元的海运费,内陆转运费、码头费、装卸费等已附含其中。因此,采用O.C.P.运输,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O.C.P.运输只适用于美国或加拿大内陆区域。所以,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在运输条款中予以明确,同时也要明确是集装箱运输,O.C.P.运输方式;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以CFR/CIF美国西岸港口作为价格条款。为方便制单结汇,信用证也要作出相应规定:
"自XXX(装运港)至XXX(美国西部港口)O.C.P.XXX(内陆地点)",其英文如下:
"Shipment from XXX to XXX O.C.P.XXX"
在O.C.P.运输单据中必须注明O.C.P.字样。以卸装港美国西雅图(Seattle),最终目的地是 底特律(Detroit)为例。提单中卸货港栏填制Seattle O.C.P.,目的地栏填制O.C.P.detroit,货物品名、唛头及货物包装上也应注明Seattle O.C.P.detroit,在提单中间空白处也要加打O.C.P.detroit,以便在装卸、转运时识别。
采用O.C.P.方式运输,即使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分散在美国内陆区域的几个地方,只要把所有货物品名并列在一份提单上,且在最终目的地处注明O.C.P.陆路共通点,承运人将合并计算含装卸、仓租、码头及内陆转运在内的海运部门安排货物的内陆转运工作,收货人在指定目的地提货,从而大大方便了收货。
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中,有的信用证明确了O.C.P.条款,要求提单注明O.C.P.XXX,但在有 的来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提单中却常常标注O.C.P.XXX,议付银行也不会以单证不一致而拒付。
总之,全面而正确地理解O.C.P.,无论是对进出口商拓展贸易,还是对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都不无裨益。
货运代理业的风险和责任
作为从事外贸法律事务多年的律师事务所及许多货代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如佳达、新运、康捷空、华贸、中铁快运、捷达、智傲物流等等),经常被问及许多关于货代行业的各种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但是贸易环节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还很不健全。最近,有很多80年代初出道的“老外贸”经常向我感叹现在外贸不好做,利润低,风险大。这其中当然有国际贸易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还包括我们相当多的货代企业业务知识欠缺,操作不规范。即便产生了问题,出了事故也不知道怎么办。有些小一点的货代公司习惯在酒桌上解决和处理纠纷。但是我想说,有些事(无论是通过酒桌或者诉讼或者其他途经)一旦错过了介入的时机(酒桌谈判时自己手里握有证据也能增加些底气吧),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就会变得很被动,不得不做出很大的让步,尤其是在诉讼方面则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现在又到了每年的旺季,欧洲和美国的圣诞节档期使得我们的国际外贸出口量急剧放大,根据往常的经验,此时也是货代操作风险产生的高发时期。所以我想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在福贸论坛做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业风险和责任的专题,希望对大家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货运过程中的产生的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所帮助。
各位朋友在业务操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可以随时通过跟贴提出,各位在论坛从事货运和外贸的专业人士也可以一起讨论,我也尽力为大家解答。通过这种方法来普及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诉讼或者谈判)技巧,也就达成了我开贴的初衷了……
当货物在海上运输灭失或损坏后,当事人首先必须确定责任主体,否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未起诉承运人的,承运人或船东免除责任。此项规定表明当事人诉错对象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外,更严重的是重新起诉时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风险。虽然《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似乎可以确定签发提单者即为承运人,但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使承运人的识别颇为困难。总体上来说,提单上的签字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影响的大小因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向其签发提单。此时提单上通常印有班轮公司的抬头,提单上的签字或船长的签字,或者是班轮公司的代理人代承运人的签字。这两种情况的承运人都应当是班轮公司。有时班轮公司因运力不足,会从其他公司以期租合同的方式租用船舶经营班轮运输。这种情况下班轮公司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后,通常会签发带有自己公司名称抬头的提单,提单上的签字可能是船长的签字、班轮公司的代理人代承运人的签字或者是班轮公司代理人代船长的签字。
在承租人(期租情况下)不是班轮经营人情况下,由于签发提单属于船舶营运的范围,因此期租合同通常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船长就所运输的货物签发提单或者承租人自己或委托其代理人直接代理船长或船舶所有人签发提单。在实践中,承租人经常再通过航次租船的方式承运他人的货物,则此时,提单上的签字在认定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方面同样有重要的影响。
在中国法中,《海商法》第72条第2款关于“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的规定,在涉及期租合同的非班轮运输中,对承运人的识别没有任何帮助。目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认为,如果承租人运揽第三人的货物,则承运人的识别需要按照租船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单的签发人和签发的形式,以及其他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如果提单是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的,并且提单中没有其他与内容矛盾的条款,则承租人应当视为承运人;如果提单当中有承运人识别条款或者光租条款,则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提单的手写、打印条款效力应高于提单中的印刷条款,因此 是应当以提单中的签字为准,将承租人确定为承运人。如果提单是承租人或者代理人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者载货船的船长签发,则应当认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是船舶所有人与托运人所订立,即船舶所有人是承运人。因为如果期租合同中已经授权签发人可以如此签发提单,这种授权可以视为船舶所有人委托签发人代理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合同中无此规定,则适用表见代理的理论,由于期租合同关系的存在,托运人有理由相信提单签发人有如此授权,提单签发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如果租船合同规定承租人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以承租人名义签发提单,则视托运人是否知道合同中有此规定来确定承运人。如果托运人不知道此规定,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承运人;如果托运人知道此种规定,则承租人为承运人。
由此可见,承运人的识别确有一定的标准,当确实无法确定谁是承运人时,唯有通过同时起诉船东和承租人才能避免诉错对象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