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专注于供应链服务的公司,TOPEST韬博拥有先进的仓储和物流管理系统,以及经验丰富的团队和庞大的网络资源。这使得我们能够实现从供应商到终端客户之间的快速、安全、实时的玩具代发货,帮助商家更好地管理库存、控制成本、提高销售效率。
对于商家而言,TOPEST韬博供应链的玩具代发货服务具有诸多优势。首先,我们拥有全面的供应链网络,能够将商品从全球各地的供应商处获取,并通过自己的仓储和物流系统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这保证了商家能够获得最新、最热门的玩具产品,更好地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其次,TOPEST韬博的物流系统具有高效性和准确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将商品送达客户手中。我们使用先进的物流设备和技术,能够实现对货物的实时追踪和监管,有效降低货物丢失和损坏的风险。同时,我们的团队也会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帮助商家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决策。
此外,TOPEST韬博还提供定制化的玩具代发货服务。根据商家的需求,我们可以根据库存情况和销售数据,采取最合适的供应链管理策略,帮助商家减少库存积压和滞销问题,提高资金周转率。我们还可以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和目标群体,推荐适合的玩具产品,帮助商家实现销售增长,提升竞争力。
与TOPEST韬博供应链合作,商家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玩具代发货服务,从采购到配送的全过程得到专业的支持和指导。我们深知快速、准确的代发货是商家成功的关键之一,因此我们不断创新和优化供应链流程,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
综上所述,TOPEST韬博供应链的玩具代发货服务能够帮助商家实现销售目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我们拥有先进的物流系统、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提供高效、安全、定制化的代发货服务。与我们合作,商家可以放心地将玩具产品交由我们来处理,将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放在市场开拓和产品创新上,实现长期的商业成功。
金华国际快递浙江金华发国际快递代理公司电话金华寄DHL/...
泰州国际快递江苏泰州发国际快递代理公司电话泰州寄DHL/...
转运一个包裹会产生哪些具体的费用?
国际运费:
提供不同种类的国际货运方式,如:极速线,快速线,普通线。
增值服务费:
提供合箱,包裹加固等增值服务
海关费用:
我们建议客户在发货前主动联系当地海关了解当地的海关政策。在通关率高的国家,可能不需支付海关费用;但是在像阿根廷这类通关率低的国家,包裹可能会被征关税。
注意:中国海关对每个包裹收取8人民币的关税。
保险费用(可选):
保险费为商品费用*2%
仓储费:
所有的会员都有15天的免费存储期。当免费存储期限已过,但您尚未发运商品,会对您的包裹收取仓储费。每天每个把包裹收取1元/天费用。
航空货运的货物提取及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货物到达目的站后,飞航货运代理或货站提货处根据货运单所列收货人姓名、地址用到货通 知单或电话通知收货人提货。
收货人凭单位介绍信或到货通知单或货运单收货人联和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等)到飞航货运代理或货 站办理提货手续。
如收货人委托他人提货时,须凭到货通知单或货运单收货人联和货运单指定的 收货人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收货人应在提货前自行办妥海关、检 疫等项手续,并付清相关费用(如到付运费、提货费等)。
南京航空货运无法交付货物及其处理
货物到达目的站14日后,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被视为无法交付货物:货物单上所列地址 无此收货人或收货人地址有误或不详;收货人对货物到达通知不予答复;收货人拒绝提货;收货人拒付应付的费用;或其它原因造成货物无人提取。飞航货运将根据航空运输规定对该货物予以处置。
补偿贸易方式报关介绍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2. 补偿贸易有那些形式?
(1)产品返销一称回购贸易或简称返销
在补偿贸易中,用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物资生产的产品,通称为直接产品,用直接产品支付的,叫产品返销。一般适用于设备和技术贸易,在国际上有人称之为"工业补偿"。在我国,一般称之为直接补偿。
(2)商品换购,统称互购
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间接产品。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人称之为"商业性"补偿贸易。由于这种补偿贸易用间接产品偿还,在我国一般称之为间接补偿贸易。
(3)多边补偿或叫转手补偿
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3.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以下区别:
(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补偿贸易实质上是用商品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贷为条件,补偿贸易往往是离不开信贷,信贷往往是这种贸易的组成部份。
(3)一般贸易,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卖方,交易手续简便。补偿贸易双方,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具有两重身份,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交易手续比较复杂。
4.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
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换,一般不发生货币的流通,货币在这些贸易中仅仅是计价的手段。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买卖过程同时发生,大致同时结束。 补偿贸易往往持续时间过长,有的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每一笔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买卖活动。
5.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6. 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7.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8.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9.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10.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11.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12.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3.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国际物流外包配送优点与风险是什么
国际物流外包配送是一种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经营决策,外包在物流领域的发展主要归因于组织放松了运输职能、关注核心竞争能力、缩减库存、加强物流管理软件的功能等。
国际物流外包配送优点:
1.降低固定成本,不需要投入大量的硬件设备;
2.减少人工数;
3.使企业能集中精力开发核心竞争能力;
4.获得、使用外部知识或运作技术;
5.库存、物料处理以及其他不增值;
6.流通成本最小化;
7.缩短开发、生产循环的时间;
8.回应媒体正面报道。
国际物流外包配送经营风险:
1.容易失去控制,特别是在国际复杂的环境中;
2.暴露供应商风险、财务能力,缺乏外援约束;
3.交货迟缓,允诺的客户服务无法做到,缺乏回应,日常管理质量差;
4.非预期支出或额外费用多;
5.难以定量化管理;
6.转换成本高;
7.供应限制;
8.需要高层管理者的更多关注;
9.可能被局限于陈旧的技术;
10.对长期柔性和满足市场变化的考虑。
现在的物流公司利用复杂的计算机追踪技术降低运输风险,使其为企业增加的价值比原来内部执行该职能时更多。物流公司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和卫星定位系统追踪运输情况,告诉客户司机所处的具体位置以及交付何时能够完成等。
公共承运人服务于众多客户,优点是运输总成本较低,运输设备的效率高。
选择公共运输外包的好处是企业运输风险小,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车祸、货物的损毁、回程空驶、运输设备的闲置浪费等都可以避免,但并不总是能满足单个用户的特殊需要。
进口商品报检的手续
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到货地商俭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
1.填写《种类表》内进口商品登记申请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申请登记单位:填写申请登记单位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申请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实际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位。
进口日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号码。
合同金额:合同中所列商品总价值,并加附货物名称。
贸易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或“其他”填写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货单位:填写收用货单位全称。
2.应提供的单据: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 报关单 、合同、发票、提单/运单等。
3.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 报关单 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 海关 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 报关单 验放货物。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二)进口商品的报验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按下列要求填写申请单上的相应栏目,未作说明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报验单位盖章: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发货人:合同中的卖方。
受货人:合同中的买方。
品名规格:按合同、发票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发票号:所附国外发票编号。
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
报验数量:填写申请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报验重量:填写申请检验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位名称。
商品总价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列明的货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运输:填写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等)。如该批货物是海运、经转运港运载的,应将船名、装运港、转运港、卸货港及目的港均填写清楚。
进口日期:填写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
卸货日期:指完成卸货的日期。
到厂日期:货物运至使用单位的日期。
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填写。
(索赔有效期有计算方法:是从合同规定的起始日即进口日期或卸毕日期(不含当天)起开始计算,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止。如果截止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时,则应顺延。例如,索赔期为3个月,进口日期为8月3日,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3日止;如果索赔有效期为90天,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1日止,因在此期间,有的月份为31天,计算时应注意。
质保期:即质量保证期,按合同规定日期填写。
包装情况:填写运输包装种类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如有异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标记及号码:按实际到货运输包装上所列标记(唛头)填写,如无标记则应填写“N/M”。
申请说明:申请人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此栏中加以说明。
2.进口报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
报验项目不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也各异,具体情况介绍如下:(1)品质、规格报验应提供下列单据:a.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b.国外发票c.提单或空运单等d.装箱单e.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f.国外品质证明g.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术资料(2)残损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如海运货物还应加附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残损单、海事报告、大副签证或保函;如铁路运输的货物应加附铁路部门出具的商务记录;如航空运输货物应加附空运部门出具的空运事故记录。
(3)数量、重量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还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和理货清单。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部门检验的,应加附有关货物的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进口商品报验的时间及地点
1.报验时间的规定:
(1)报验人应在合同中列明的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间,向货物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
(2)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验人必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
2.报验地点的规定:
(1)外贸合同或运输契约规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如,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贷款的,就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如粮食、原糖、化肥、化工原料、农产品等进口商品,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3)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残损或短件的,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4)由内地收货、用货的,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又不会发生变质、变量而包装又完好的进口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5)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及在口岸开件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