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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ac海外仓"是TOPEST韬博供应链为满足全球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而精心打造的一站式物流解决方案。它不仅提供了高效的货物存储、分拣、打包和配送服务,还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实现了对物流全程的实时监控和管理,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准时和高效。
我们的"fnac海外仓"位于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的地区,配备了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和专业的物流团队。无论是电商巨头还是中小型企业,我们都能够满足他们对于海外仓的需求,帮助他们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从而更好地拓展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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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发货指南
航空运输有其他运输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运送速度快,运输安全准确,可简化包装节省包装费用。
航空运费按 W/M方式计算,但其重量体积比为6000立方厘米比1千克(相当于6立方米/公吨),故而实际运费计算以千克为单位。
尽管航空运费一般较高,但对体积大,重量轻的货物,采用空运反而有利。且空运计算运费的起点比海运低,运送快捷准点。所以小件货物、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和贵重商品适宜采用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方式主要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和航空快递业务。
A.班机运输
班机运输(Scheduled Airline)指具有固定开航时间、航线和停靠航站的飞机。通常为客货混合型飞机,货舱容量较小,运价较贵,但由于航期固定,有利于客户安排鲜活商品或急需商品的运送。
B.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是指航空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一个或若干个包机人(包机人指发货人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地。包机运输适合于大宗货物运输,费率低于班机,但运送时间则比班机要长些。
C.集中托运
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可以采用班机或包机运输方式,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集中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送至同一目的地,然后由其委托当地的代理人负责分发给各个实际收货人。这种托运方式,可降低运费,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
D.航空快递业务
航空快递业务(Air Express Service)是由快递公司与航空公司合作,向货主提供的快递服务,其业务包括;由快速公司派专人从发货人处提取货物后以最快航班将货物出运,飞抵目的地后,由专人接机提货,办妥进关手续后直接送达收货人,称为"桌到桌运输"(Desk to Desk Service)。这是一种最为快捷的运输方式,特别适合于各种急需物品和文件资料。
外贸企业办理航空运输,需要委托航空运输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提货、制单、报关和托运工作。委托人应填妥国际货物托运单,井将有关报关文件交付航空货运代理、空运代理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后,取得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即为承运开始。航空公司需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完好负责。$page$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凭航空公司发出的到货通知书提货。
(二) 特快专递与航空快运区别
特快专递的时效性高于航空快运,运价大于航空快运,货量小于航空快运。
特快专递的运输方式是立体式的,可以是航空、铁路、公路、水路运输,货物流通派送区域广泛,通过二级、三级站中转、分拨。货物派送可以抵达乡村。虽然快件运作成本低,货物也能及时派送完毕,但是由于货物流通中间环节增多,安全系数低于航空快运。
航空快运的运输方式只能是:航空。货物流通派送以二点之间的城市区域为主。需二级、三级中转、分拨的派送区域,一般以汽车运输直达派送为主,不进行中转。二程运输成本相对较高。适合大宗货物、易碎品等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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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航空运输操作流程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极为迅速,这是与它所具备的许多特点分不开的,这种运输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运送速度快。现代喷气运输机一般时速都在900英里左右,协和式飞机时速可达1350英里。航空线路不受地面条件限制,一般可在两点间直线飞行,航程比地面短得多,而且运程越远,快速的特点就越显着。
2.安全准确。航空运输管理制度比较完善,货物的破损率低,可保证运输质量,如使用空运集装箱,则更为安全。飞机航行有一定的班期,可保证按时到达。
3.手续简便。航空运输为了体现其快捷便利的特点,为托运人提供了简便的托运手续,也可以由货运代理人上门取货并为其办理一切运输手续。
4.节省包装、保险、利息和储存等费用。由于航空运输速度快,商品在途时间短、周期快,存货可相对减少,资金可迅速收回。
5.航空运输的运量小、运价较高。但是由于这种运输方式的优点突出,可弥补运费高的缺陷。加之保管制度完善、运量又小,货损货差较少。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作用
1.当今国际贸易有相当数量的洲际市场,商品竞争激烈,市场行情瞬息万变,时间就是效益。航空货物运输具有比其他运输方式更快的特点,可以使进出口货物能够抢行市,卖出好价钱,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航空货物运输适合于鲜活易腐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这些商品对时间的要求极为敏感,如果运输时间过长,则可能使商品变为废品,无法供应市场;季节性强的商品和应急物品的运送必须抢行就市,争取时间,否则变为滞销商品,滞存仓库,积压资金,同时还要负担仓储费。采用了航空运输,可保鲜成活,又有利于开辟远距离的市场,这是其他运输方式无法相比的。
3.利用航空来运输像电脑、精密仪器、电子产品、成套设备中的精密部分、贵稀金属、手表、照像器材、纺织品、服装、丝绸、皮革制品、中西药材、工艺品等价值高的商品,适应市场的变化快的特点。可以利用速度快、商品周转快、存货降低、资金迅速回收、节省储存和利息费用、安全、准确等优点弥补了运费高的缺陷。
4.航空运输是国际多式联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航空运输的特长,在不能以航空运输直达的地方,也可以采用联合运输的方式,如常用的陆空联运、海空联运、陆空陆联运,甚至陆海空联运等,与其他运输方式配合,使各种运输方式各显其长,相得益彰。
出口货物航空运输操作流程
1.接受发货人的委托,预定舱位
从发货人取得必要的出口单据;安排运输工具取货或由发货人送货到指定地点,与单证认真核对。
2.申报海关
(1)报关单据一般为:商业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有的商品则需要动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证,出口外汇核销单,外销合同等。
(2)在海关验收完货物,在报关单上盖验收章后,缮制航空运单。
(3)将收货人提供的货物随行单据订在运单后面;如果是集中托运的货物,要制作集中托运清单,并将清单,所有分运单及随行单据装入一个信袋,订在运单后面。
(4)将制作好的运单标签贴在每一件货物上。如果是集中托运的货物,还必须有分运单标签。
(5)持缮制完的航空运单到海关报关放行。
(6)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运单与货物一齐交与航空公司,航空公司验收单货无误,在交接单上签字。
(7)集中托运的货物。需要电传通知国外代理内容:航班号,运单号,品名,件数,毛重,收货人等。
3.口岸外运公司与内地公司出口运输工作的衔接
(1)内地公司提前将要发运货物的品名,件数,毛重及时间要求通知口岸公司,并制作分运单,与其他单据一起寄出或与货同行交给口岸公司。
(2)内地公司将货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运至口岸。
(3)口岸公司设专人承接内地公司运交的货物。
(4)口岸公司负责向航空公司订舱;通知内地公司航班号,运单号或总运单号,内地公司将航班号,运单号打在分运单上。将分运单交于发货人办理结汇。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未在规定时间检验货物失去索赔权
2000年1月20日,香港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并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总金额为8万美元,最迟不应晚于2月10日发运。甲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2月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
2月20日,货到后乙公司请检验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2001年3月25日,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致函甲公司,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甲公司回函称,乙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拒绝赔偿。
由于乙公司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2001年4月2日,即在收货13个月后,自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5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存在,系制造不良所致。4月5日,乙公司据此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5万美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审理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检验货物质量,失去索赔权,驳回了乙公司的请求,裁定甲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检验期限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这就确定了买方收货后应当在双方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货物质量的检验。
在买方于2月收到货物后,其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了商品检验,获得了中国商检机关的检验证书,此商品检验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其检验结果应当得到认可。根据合同对货物质量的保证,卖方对货物品质的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口岸12个月。在此期间,作为买方的乙公司并未就货物的品质问题向甲公司提出过异议。由于其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就质量异议通知卖方,丧失了请求质量索赔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第1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基于上述规定,乙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地13个月后,再次通过商检机关对产品进行的检验和商检机关出具的检验证书的效力不能予以支持。而且,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的时间达12个月,买方在理论上和时间上均有充分的时间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而作为买方的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应当完成产品质量的检验而没有执行,其已经丧失了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所以,乙公司提供的质量检验证书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拼箱的两种情况
拼箱可以分为直拼或转拼,直拼是指拼箱集装箱内的货物在同一个港口装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不拆箱,即货物为同一卸货港。此类拼箱服务运期短,方便快捷,一般有实力的拼箱公司会提供只此类服务。转拼是指集装箱内不是同一目的港的货物,需要在中途拆箱卸货或转船。此类货物因目的港不一,待船时间长等因素,故运期较长,甚至运费偏高。
集装箱拼箱运输
交接方式
门到门(Door to Door);
门到集装箱货运站(Door to CFS);
门到集装箱堆场(Door to CY);
集装箱货运站到门(CFS to Door);
集装箱货运站到集装箱货运站(CFS to CFS);
集装箱货运站到集装箱堆场(CFS to CY);
集装箱堆场到门(CY to Door);
集装箱堆场到集装箱货运站(CY to CFS);
集装箱堆场到集装箱堆场(CY to CY)。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运输服务的不断延伸,集装箱的运输条款必将不断扩冲,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