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a美森驻马店


随着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通过亚马逊的FBA(Fulfillment by Amazon)业务来实现商品销售和物流配送。而作为一家专业的供应链服务提供商,TOPEST韬博供应链致力于为商家提供高效便捷的物流解决方案,其中包括了FBA美森驻马店。
FBA美森驻马店位于中国驻马店市,作为TOPEST韬博供应链在当地设立的物流中心,为商家提供全方位的FBA服务。这一物流中心是经过精心规划和设计的,拥有先进的仓储设施和高效的物流管理系统,能够确保商家的商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消费者手中。
首先,FBA美森驻马店提供了完善的仓储设施。这里的仓库环境干燥、通风良好,并且配备了先进的温度控制系统,可以保证商品的存储安全。而且,仓库内部还采用了智能化的货架管理系统,有效地提升了商品的存储密度和仓储效率。商家只需要将商品寄送到FBA美森驻马店,就能享受到安全可靠的仓储服务。
其次,FBA美森驻马店拥有高效的物流管理系统。TOPEST韬博供应链通过IT技术的应用,打造了一个集接单、分拣、打包、贴标等功能于一体的物流管理系统。商家可以通过TOPEST韬博供应链的电商管理平台随时跟踪订单的状态,了解商品的流向和配送情况。而且,TOPEST韬博供应链与亚马逊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商家可以充分利用亚马逊的物流网络,实现快速配送,提升客户的购物体验。
最后,FBA美森驻马店还提供了一系列增值服务,帮助商家提升销售业绩。TOPEST韬博供应链提供了商品包材设计和定制服务,帮助商家在包装设计上体现品牌形象和产品特点。此外,FBA美森驻马店还有专业的质检团队,对商家的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质量控制,确保商品符合亚马逊的标准。商家可以选择添加增值服务,根据自身需求让商品更具市场竞争力。
总而言之,FBA美森驻马店是TOPEST韬博供应链为商家提供的一项全方位的物流解决方案。通过TOPEST韬博供应链的专业服务,商家可以轻松将商品送达全球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物流配送,提升销售业绩。无论是新兴电商创业者还是传统零售商家,都可以选择FBA美森驻马店作为他们的物流合作伙伴,享受到优质服务带来的巨大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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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港口:圣安东尼奥(sanantonio,tx)港口



圣安东尼奥(san antonio,tx)港口是美国港口之一,圣安东尼奥港口代码USSAT,圣安东尼奥港是美国内陆点海运航线上主要港口。
港口名 圣安东尼奥 SAN ANTONIO,TX 港口代码 USSAT 主要港口 主要 国家/地区代码 US 国家/地区 美国 国家/地区英文名称 USA 航线名称 美国内陆点


CFRCIFFOB术语在具体业务中的应用

CFR CIF FOB 术语 在具体业务中的应用

  A、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通则》以报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B、 FOB 方式中的船贷衔接问题

  《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C、 CFR 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CFR 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D、《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 FOB

  《修正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FOB相近,但该 术语 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E、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 术语 的变形,即在贸易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a、以FOB方式成交,纪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b、以CFR和 CIF 方式成交。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CFR和 CIF 术语的变形相类似、以CIF为例,主要有: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F、象征性交货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 信用证 )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 海运 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 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际贸易海运环节特别注意事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一、承运人的无正本提单放货与买方欺诈   
    按照我国法律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法律,承运人应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却屡遭无单放货之害,使出口商货、款两空,从海事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看,涉及标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定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无船(或称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外国进口商自己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在国外提货,这样外国进口商就不必付款赎单了。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法官提示:第一、在签定贸易合同时掌握租船、订舱权,不给外国进口商利用无正本提单进行欺诈的机会;第二、如果外国进口商坚决要求FOB价格条款,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其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并签发提单或签发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赔偿。否则一味迁就外国进口商等于自己如瓮。第三、国内进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外贸人员的海运知识的培训。保证贸易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利用贸易风险转移,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损失。   
    国际贸易中,由于价格条款的不同,买卖双方的风险会发生转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进出口企业知道了海运环节出现纠纷可以向海事法院寻求司法救助。殊不知,即使海运中发生问题,并不是国内进出口企业都能得到支持。比如,山西一家进出口公司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3箱不锈钢连接器。根据贸易合同,国内卖方如果超过装船期15日或货物短少超过10%,应支付相当于货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定后,卖方在天津港将3箱货物交付了承运人,遗憾的是加拿大公司只收到了两箱货物,短少一箱。加拿大公司和山西公司均要求承运人和代理人寻找但未果。于是加拿大公司以山西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补发一箱货物并支付违约金。山西公司按加拿大方的要求补发了货物。6个月后承运人找到了短少的一箱货物并交付收货人。因收货人不再需要该货物,要山西公司自行处理。山西公司没有其他客户只好将货物降价处理给加拿大公司。而后山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对承运人及代理人的诉讼,要求赔偿货物降价损失,补发货物运费及违约金。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货物的交付超过合理期限负有责任,但没有判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支持原告山西公司的请求。  
    为什么? 
    其一、从原告提赔的损失项目看,根据贸易合同山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为装船期超过合同约定日期15日以上及货物短少超过10%,而本案装船期在合同约定期内,发货数量没有短少,而且根据合同的CIF价格条款,山西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完成合同义务,此后所发生的短货风险应由加拿大公司承担,原告不负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所以山西公司的违约金损失不是合理的必然损失。  
    其二、关于货物降价损失,法院认为该货物不是季节性货物,亦未受到损坏,故降价非承运人迟延交付造成的必然损失,而是贸易双方的行为,对该损失不予支持。就这类案件法官提示:在贸易中中方应注意利用风险转移原则,不该赔的不能赔,否则赔也白赔。当然在付款方式上也要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然,外方采取不付款也会逼迫我方让步,使国内进出口商赔了不该赔的。   
    三、货物短少、损坏、灭失与承运人责任   
    国际贸易的特点是一头在外,由于交易是跨国进行的,加上海运环节复杂以及海上特有的风险,收货人接受的货物很可能出现诸如短少、损坏、灭失的情况,我国进出口商在签定贸易合同时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首先要把纠纷的管辖权争取在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这样可以降低诉讼或仲裁成本,许多进出口商都有过在国外打官司,嬴了官司赔了钱的经历,原因是要支付国外律师高昂的费用。  
    那么在我国进行贸易纠纷的诉讼和仲裁是否万事大吉,结论是也有弊病,理由是如果贸易相对方在我国无财产,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到执行。这时就需要诉讼技巧,首先要准确判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如果存在要及时对船舶采取保全保全措施。例如,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印度进口几万吨豆柏,其持有正本清洁提单,但在天津港提货时,发现部分豆柏结块、变红,进出口公司的人员下到舱底发现发现舱底温度过高,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而承运人认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向海事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由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在船舶离港前,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外轮取得了30万美元担保。庭审中承运人提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但大量证据显示货物结块、变红是承运人给油舱加温所致,承运人应当预见油舱加温会使货舱低部温度升高,而未采取垫舱的措施。其行为属于管货过失。据此,判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南京进出口公司得到了二十余万美元的赔偿。   
    以上是笔者从法官的角度对国际贸易海运环节出现问题的总结。由于视角有限,规避贸易风险的方法也有限。衷心希望能给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和海运企业以警示,克尽职责,并祝交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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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哪些单证?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3)报检品质检验的,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的,应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报检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报检申请重(数)量鉴定的,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验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报检入境动植检及其产品的,再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报检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报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
  (12)报检进口食品的,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3)报检进口化妆品的,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4)报检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的,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15)报检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6)报检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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