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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公约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
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
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条约原文:
(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华沙公约》)
(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海牙议定书》)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海牙议定书》)
(4)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海牙议定书》)
2.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条约原文:
①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华沙公约》)
②没有这项凭证、这项凭证不合规定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华沙公约》)
(2)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条约原文: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华沙公约》)
3.托运人的权利
条约原文(一):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华沙公约》)
条约原文(二):
(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华沙公约》)
(2)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华沙公约》)
(3)收货人的权利根据第13条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对货物处理的权利。(《华沙公约》)
条约原文(三):
(1)在运输交运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裹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已交付必要的附加费。在后一情况下,承运人应偿付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
(2)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货物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装件的总重量。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4.托运人的义务
条约原文(一):
(1)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华沙公约》)
(2)托运人应对提供的项目和声明的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而使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
(3)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记载,应是所属的事实情况的初步证明。除非承运人当着托运人经过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经过查对,或者是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外,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记载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华沙公约》)
条约原文(二):
(1)托运人应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并将必需的单证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或单证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华沙公约》)
(2)承运人对这种资料或单证是否正确或完备没有检查的义务。(《华沙公约》)
5.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条约原文:
(1)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并在交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他。(《华沙公约》)
(2)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华沙公约》)
(3)如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的日期7天内仍没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华沙公约》)
报关流程及进出口报关要领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 报关单 ,交验载货清单、空运、 海运 单等 单证 向 海关 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填写 报关单 ,并随附有关的法定 单证 及商业和运输 单证 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
下面就一般货物进出境报关 流程 和出国展览品进出境报关 流程 进行详细介绍。
一般货物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持下列单证向入、 出境地海关申报:
(1)《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一式五份;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如属列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交)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件,
(3)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4)商业发票二份。对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除在口岸报关时递交一份外,还要由负责对外订购和承付货款的外贸公司向办理集中纳税业务的北京海关递交一份;
(5)装箱单一份(对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6)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
(7)国家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件。如属于列入国家“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则需提交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
(8)对列入动植物检疫、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须交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9)贸易合同、产地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帐册(在海关认为必要时);
(10) 信用证 (只限对港澳地区出口并采用 信用证 结算方式的);
(11)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实货后,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装运货物。
〖说明〗
(1)报关人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后,发现有填报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填报内容时,可向海关递交更改单。出口报关后若发生退关情况的,须在3日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2)对于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而无法在货物出口时提供发票的,可予免交。
出国展览品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为举办出国展览(销)会而筹集的展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1)归口审批部门的批件;
(2)展品清单一式二份;
(3)如由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又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非外贸单位主办的,不论是否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一律须提交该证;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5)运输单据。
展品从境外复运入境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1)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
(2)运输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二、海关查验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复运回国展品清单,经出入境地海关检查后予以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回国的展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的,由入境地海关核准,将清单注明后,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的海关,以便办理核销工作,也可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说明〗
(1)展品如明确为在国外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销售,则在其余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2)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进口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资料,则须按海关规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须交验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征税或者免税后验放。
进出口报关要领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基本报关综述。
一. 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 报关员 办理。 报关员 必须经海关 培训 、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 报关员 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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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负责的单证
1、出口十联单:
第一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货主留底)(B/N)
第二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
第三联:运费通知(1)
第四联:运费通知 (2)
第五联:场站收据(装货单)(S/O)
第五联副本: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
第六联:大副联(场站收据副本)
第七联:场站收据(D/R)
第八联:货代留底
第九联:配舱回单(1)
第十联:配舱回单(2)
2、提单(正本/副本)(B/L ORIGINAL/COPY) / 提单
①分提单(HOUSE B/L)
②总提单 (OCEAN B/L)
3、海运单(SEA WAYBILL)
4、出口货物报关单证:
①必要单证:
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 代理报关委托书 装箱单 发票 合同、信用证副本
②其他单证:
出口许可证 免税手册 商检证明 产地证明等
5、货物报关清单
6、进舱通知
7、集拼货预配清单
8、装箱单(CLP)
保税仓库货物报关流程
2.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转关运输应持有“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准单”,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