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代发货是现代电商领域中一种常见的供应链服务,通过此服务,阿里巴巴作为平台方能够帮助采购方直接从供应商处直接发货,从而节省了中间环节的时间和成本。
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专业的供应链服务提供商,积极响应市场需求,提供阿里巴巴代发货服务。这项服务的推出旨在为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中小卖家以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物流解决方案。
首先,TOPEST韬博供应链拥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和一流的物流资源。作为一家国际化的供应链服务商,TOPEST韬博供应链与众多国内外物流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积累了大量的物流资源和经验。这些资源可以保证代发货服务的及时性和稳定性,提供给客户更可靠的物流服务。
其次,TOPEST韬博供应链拥有强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实时跟踪订单状态,及时获取货物位置和运输进展,为客户提供数据安全、便捷的物流管理服务。通过该系统,客户可以随时掌握订单情况,准确统计库存和销售数据,从而更好地规划采购和销售方案,提高运营效率。
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通过与阿里巴巴平台的深度合作,使得代发货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客户只需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选择代发货服务,填写相关信息,TOPEST韬博供应链将迅速响应,并提供具体的物流解决方案和价格。TOPEST韬博供应链还提供一对一的客户服务,为客户解答疑问、协助解决问题,确保每个订单得到及时处理和安全交付。
最后,TOPEST韬博供应链也不断优化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减少繁琐的手工操作,降低出错率。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注重人才培养,提供专业的物流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素养和高效工作能力。所有这些努力都旨在为客户提供更便捷、更高质量的阿里巴巴代发货服务。
综上所述,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专业的供应链服务提供商,凭借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强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便捷高效的合作方式以及不断优化的服务质量,为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中小卖家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优质的代发货服务,成为广大客户信赖和选择的首选供应链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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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TOPEST韬博供应链拥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和一流的物流资源。作为一家国际化的供应链服务商,TOPEST韬博供应链与众多国内外物流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积累了大量的物流资源和经验。这些资源可以保证代发货服务的及时性和稳定性,提供给客户更可靠的物流服务。
其次,TOPEST韬博供应链拥有强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实时跟踪订单状态,及时获取货物位置和运输进展,为客户提供数据安全、便捷的物流管理服务。通过该系统,客户可以随时掌握订单情况,准确统计库存和销售数据,从而更好地规划采购和销售方案,提高运营效率。
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通过与阿里巴巴平台的深度合作,使得代发货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客户只需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选择代发货服务,填写相关信息,TOPEST韬博供应链将迅速响应,并提供具体的物流解决方案和价格。TOPEST韬博供应链还提供一对一的客户服务,为客户解答疑问、协助解决问题,确保每个订单得到及时处理和安全交付。
最后,TOPEST韬博供应链也不断优化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减少繁琐的手工操作,降低出错率。同时,TOPEST韬博供应链注重人才培养,提供专业的物流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素养和高效工作能力。所有这些努力都旨在为客户提供更便捷、更高质量的阿里巴巴代发货服务。
综上所述,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专业的供应链服务提供商,凭借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强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便捷高效的合作方式以及不断优化的服务质量,为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中小卖家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优质的代发货服务,成为广大客户信赖和选择的首选供应链合作伙伴。
阿里巴巴代发货
阿里巴巴代发货是现代电商领域中一种常见的供应链服务,通过此服务,阿里巴巴作为平台方能够帮助采购方直接从供应商处直接发货,从而节省了中间环节的时间和成本。 TOPEST韬博供...
https://www.topestexpress.com/article/7011
浙江亚马逊FBA头程,浙江FBA海运服务,浙江FBA空运韬博供...
3.空运:使用空运先运到当地、再使用当地快递派送至亚马逊仓库、时效快、适合300kg——2000kg。 4.海运:海运到美国亚马逊FBA头程、适用于很大很多的卖家、5CBM.10CBM. 15C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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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海运提单的功能
当今世界货物运输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海运因其悠久的传统及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装备的现代化、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特别是班轮运输中货运包装单元化的变革,使海运仍然是国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一种运输方式。有资料显示,世界贸易量的约80%经由海运完成,其中采用班轮承运的件杂货运输占有很大比重。件杂货运输合同大多通过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B/L)形式表现出来,租船货物运输中也广泛使用提单,提单仍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输单证。尽管海运中产生了一些新的运输单证,尽管提单机制本身面临许多困扰,但提单在长期运用中被赋予的法律功能稳定了它在外贸与海运中重要的贸易单证与运输单证的法律地位。
《1924年统一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下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中的货运合同就是指提单,这虽有失偏颇,但也足见提单之重要性;《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下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第1条7款给提单所下的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该定义比较符合提单这种运输单证的本质特征和其实际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海商法》第71条也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提单定义。一般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货运合同的证明及物权凭证的功能,有关提单的法律实务无不是提单功能发挥作用的体现,甚至有关提单欺诈的行为也是利用了提单所具有的功能。由于提单本身就是海运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及提单持有人,提单不同的功能对提单关系的各方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样,本文试图通过对提单的功能及其相关海运实务的分析,达到正确认识和运用提单的目的,防止提单欺诈行为,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信用地位。
一、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及其例外情况
提单关系中最初的当事人为承运人(Carrier,以下简称船方)和托运人(Shipper,以下简称货方),提单作为货运合同证明的功能主要是针对承托双方而言的,表明提单在它们之间具有债权的效力。尽管《海牙规则》把提单与货运合同相等同,但对提单是否为货运合同却存在争议,提单的受让人一般将提单视为格式合同,但提单显然不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条件,它是由船方事先单方拟就,仅由船方单方签署。提单对承托双方之所以仅起货运合同证明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在船方签发提单前,承托双方间已经存在一个货运合同,如托运单或订舱单,在班轮运输中,它们是托运人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名、开航日期、航线、挂靠港、运费费率等而填写的,托运单等本身就是货运合同,由承托双方签字以后,海上货运合同就成立了,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的一项义务。依《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托运单等比较简单,提单的背面条款却详细列明了托运单上所未列有的承托双方在货运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类提单被称为长式或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通常情况下所采用的提单正规格式,货方在接受不熟悉的船公司的提单时,应该了解一下提单背面条款中的内容,以明确自己在货运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并非是绝对的,一旦提单转让,对于承托双方以外的受让人,或是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该功能则不再发挥作用,且在以下不同情况中,提单的地位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㈠提单成为货运合同
对提单的善意受让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货运合同,而非仅是其证明,这也正是提单具有债权性的表现。依《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一规定使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非货运合同当事人可以受提单条款的约束与保护,使它们凭借提单享有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以提单把它们与承运人联系起来: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迟延交付,它们则可直接追究承运人或在未付运费的情况下被承运人所追究。
㈡租船合同中的提单功能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C/P以下简称“租约”)下,货方(卖方、承租人)为结汇、为证明货交船方或为货抵目的港之前能进行转售而要求船方签发提单,这时签发的租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一般无背面条款,通常被称为短式或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租约提单因其持有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
承租人持有提单时,租约本身就是货运合同,如果租约上与提单有不同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应以租约为准,此时提单仅为接管货物的收据与提货凭证,失去了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租约提单如果转让到第三人处,就成为该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并在它们之间因此产生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航次租约以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中,船东具有双重身份,在租约里是出租人,在提单中则是承运人。如果租约与提单里船东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一致,则不会产生纠纷,海运实务中二者往往并不一致,提单的风险大大高于租约中的风险,对船东极为不利;另外,卸货港发生的费用依租约往往由承租人负担,提单转让后,承租人已不是提单当事人,但船东显然不愿承担这一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可卸货港的收货人又不认租约所确定的这个帐,要收货人认帐就需有法律依据。为使租约约束非租约当事人的收货人,为消除提单与租约的矛盾,航次租约下的货物装船后,船长往往在提单上加个批注,一般将租约中所有的免责条款或条件条款或运费条款或将它们全部并入提单,以此约束发货人或收货人,此为租约并入(Incorporate)提单制度,这也是租约提单无背面条款的主要原因,因并入的租约条款载有航次运输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海商法》也确认了租约的并入,依其第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由于海上的大部分提单受《海牙规则》约束,若租约中的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抵触则并入提单的该条款无效。例如,租约中的仲裁条款通常不能并入提单,因其仅指租约纠纷的仲裁,与提单无关;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符合提单中的特殊并入要求的话,或仲裁条款明确依提单解决争议与依租约解决争议具有同等效力的话,则租约的仲裁条款也可并入提单。租约条款并入提单的内容有宽有窄,为避免计较所附的为哪些条款,可以注明“所有的条款、条件及免责事项”(All the terms、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都并入,这样等于把租约全部附上。此类并入条款的效力被普遍认可,使非租约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实际受租约的约束。国际商会在其关于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Intercorms)中建议,航次租约下的提单如果有并入条款,提单转让时应将租约副本一起转让,以便让提单的受让人了解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924年统一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下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中的货运合同就是指提单,这虽有失偏颇,但也足见提单之重要性;《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下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第1条7款给提单所下的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该定义比较符合提单这种运输单证的本质特征和其实际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海商法》第71条也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提单定义。一般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货运合同的证明及物权凭证的功能,有关提单的法律实务无不是提单功能发挥作用的体现,甚至有关提单欺诈的行为也是利用了提单所具有的功能。由于提单本身就是海运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及提单持有人,提单不同的功能对提单关系的各方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样,本文试图通过对提单的功能及其相关海运实务的分析,达到正确认识和运用提单的目的,防止提单欺诈行为,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信用地位。
一、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及其例外情况
提单关系中最初的当事人为承运人(Carrier,以下简称船方)和托运人(Shipper,以下简称货方),提单作为货运合同证明的功能主要是针对承托双方而言的,表明提单在它们之间具有债权的效力。尽管《海牙规则》把提单与货运合同相等同,但对提单是否为货运合同却存在争议,提单的受让人一般将提单视为格式合同,但提单显然不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条件,它是由船方事先单方拟就,仅由船方单方签署。提单对承托双方之所以仅起货运合同证明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在船方签发提单前,承托双方间已经存在一个货运合同,如托运单或订舱单,在班轮运输中,它们是托运人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名、开航日期、航线、挂靠港、运费费率等而填写的,托运单等本身就是货运合同,由承托双方签字以后,海上货运合同就成立了,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的一项义务。依《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托运单等比较简单,提单的背面条款却详细列明了托运单上所未列有的承托双方在货运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类提单被称为长式或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通常情况下所采用的提单正规格式,货方在接受不熟悉的船公司的提单时,应该了解一下提单背面条款中的内容,以明确自己在货运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并非是绝对的,一旦提单转让,对于承托双方以外的受让人,或是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该功能则不再发挥作用,且在以下不同情况中,提单的地位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㈠提单成为货运合同
对提单的善意受让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货运合同,而非仅是其证明,这也正是提单具有债权性的表现。依《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一规定使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非货运合同当事人可以受提单条款的约束与保护,使它们凭借提单享有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以提单把它们与承运人联系起来: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迟延交付,它们则可直接追究承运人或在未付运费的情况下被承运人所追究。
㈡租船合同中的提单功能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C/P以下简称“租约”)下,货方(卖方、承租人)为结汇、为证明货交船方或为货抵目的港之前能进行转售而要求船方签发提单,这时签发的租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一般无背面条款,通常被称为短式或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租约提单因其持有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
承租人持有提单时,租约本身就是货运合同,如果租约上与提单有不同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应以租约为准,此时提单仅为接管货物的收据与提货凭证,失去了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租约提单如果转让到第三人处,就成为该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并在它们之间因此产生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航次租约以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中,船东具有双重身份,在租约里是出租人,在提单中则是承运人。如果租约与提单里船东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一致,则不会产生纠纷,海运实务中二者往往并不一致,提单的风险大大高于租约中的风险,对船东极为不利;另外,卸货港发生的费用依租约往往由承租人负担,提单转让后,承租人已不是提单当事人,但船东显然不愿承担这一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可卸货港的收货人又不认租约所确定的这个帐,要收货人认帐就需有法律依据。为使租约约束非租约当事人的收货人,为消除提单与租约的矛盾,航次租约下的货物装船后,船长往往在提单上加个批注,一般将租约中所有的免责条款或条件条款或运费条款或将它们全部并入提单,以此约束发货人或收货人,此为租约并入(Incorporate)提单制度,这也是租约提单无背面条款的主要原因,因并入的租约条款载有航次运输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海商法》也确认了租约的并入,依其第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由于海上的大部分提单受《海牙规则》约束,若租约中的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抵触则并入提单的该条款无效。例如,租约中的仲裁条款通常不能并入提单,因其仅指租约纠纷的仲裁,与提单无关;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符合提单中的特殊并入要求的话,或仲裁条款明确依提单解决争议与依租约解决争议具有同等效力的话,则租约的仲裁条款也可并入提单。租约条款并入提单的内容有宽有窄,为避免计较所附的为哪些条款,可以注明“所有的条款、条件及免责事项”(All the terms、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都并入,这样等于把租约全部附上。此类并入条款的效力被普遍认可,使非租约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实际受租约的约束。国际商会在其关于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Intercorms)中建议,航次租约下的提单如果有并入条款,提单转让时应将租约副本一起转让,以便让提单的受让人了解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毛重”和“净重”如何填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毛重”栏和“净重”栏怎么填写?
国际货代精英()为你解读
(业务热线 石先生 13581811781,欢迎垂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毛重(千克)栏——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总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净重(千克)栏——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总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净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如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毛重”栏和“净重”栏,原则上必须和对应的装箱单(Packing List)上显示的毛重和净重一致,因为“单单一致”是报关单据的基本要求之一。但也有例外,
比如:
一票货物的净重不足1千克时,装箱单应显示实际的净重,但报关单上的“净重”栏只能显示“1”(不足一千克的,应填报为“1”)
又如:
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由于空运费按入仓时的实际毛重计算,所以送货入仓时都要称重,根据航空运单(AWB)的填制要求和报关单的申报要求,航空运单和报关单上的“毛重”都必须以送货入仓时实际称得的毛重为准(不是客户/货主提供的毛重)。
但报关单据往往是提前准备,客户(货主)提供的装箱单上的毛重经常与送货入仓时称得的实际毛重不一致,尤其是货量较大时,相差几公斤甚至几十公斤都很常见。
如果非要保持一致,就要改装箱单。没必要这样折腾,也容易耽误出运,所以报关单上的毛重和装箱单上的毛重在合理范围内的不一致,海关也是接受的。只要符合两个条件:
1、相差不是太离谱;
2、报关单的毛重(即送货入仓时称得的实际毛重)不小于装箱单上所显示的净重。这个一定要注意,因为净重大于毛重,这是不可能的。
请注意:
1、虽然公斤和千克表示的数量一样,但是不能填报为“公斤”,尤其是当法定单位为“千克”时。
2、报关单上“毛重”和“净重”栏应填报整票货物的总净重和总毛重,不是一项或某几项的重量,而是所有项加起来的总重量。
3、如果某项货物法定单位有“千克”,必须填写这一项货物对应的净重。(法定单位和成交单位如何填写,请看《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数量及单位”栏如何填报?》一文,有详细介绍哟!)报关单上各项所填写的净重加起来要等于“净重”栏所填写的数量,如图:
4、如果某项货物的法定单位有“千克”,原则上在装箱单上也必须显示这一项的净重,即装箱单上不仅显示总重量,也必须显示每一项的单项重量。如果多项货物都装在一个纸箱里,怎么处理?毛重显示这个纸箱的毛重,净重还是要单独列出来,如图:
文/-国际货代精英
☆
国际货代精英()为你解读
(业务热线 石先生 13581811781,欢迎垂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毛重(千克)栏——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总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净重(千克)栏——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总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净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如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毛重”栏和“净重”栏,原则上必须和对应的装箱单(Packing List)上显示的毛重和净重一致,因为“单单一致”是报关单据的基本要求之一。但也有例外,
比如:
一票货物的净重不足1千克时,装箱单应显示实际的净重,但报关单上的“净重”栏只能显示“1”(不足一千克的,应填报为“1”)
又如:
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由于空运费按入仓时的实际毛重计算,所以送货入仓时都要称重,根据航空运单(AWB)的填制要求和报关单的申报要求,航空运单和报关单上的“毛重”都必须以送货入仓时实际称得的毛重为准(不是客户/货主提供的毛重)。
但报关单据往往是提前准备,客户(货主)提供的装箱单上的毛重经常与送货入仓时称得的实际毛重不一致,尤其是货量较大时,相差几公斤甚至几十公斤都很常见。
如果非要保持一致,就要改装箱单。没必要这样折腾,也容易耽误出运,所以报关单上的毛重和装箱单上的毛重在合理范围内的不一致,海关也是接受的。只要符合两个条件:
1、相差不是太离谱;
2、报关单的毛重(即送货入仓时称得的实际毛重)不小于装箱单上所显示的净重。这个一定要注意,因为净重大于毛重,这是不可能的。
请注意:
1、虽然公斤和千克表示的数量一样,但是不能填报为“公斤”,尤其是当法定单位为“千克”时。
2、报关单上“毛重”和“净重”栏应填报整票货物的总净重和总毛重,不是一项或某几项的重量,而是所有项加起来的总重量。
3、如果某项货物法定单位有“千克”,必须填写这一项货物对应的净重。(法定单位和成交单位如何填写,请看《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数量及单位”栏如何填报?》一文,有详细介绍哟!)报关单上各项所填写的净重加起来要等于“净重”栏所填写的数量,如图:
4、如果某项货物的法定单位有“千克”,原则上在装箱单上也必须显示这一项的净重,即装箱单上不仅显示总重量,也必须显示每一项的单项重量。如果多项货物都装在一个纸箱里,怎么处理?毛重显示这个纸箱的毛重,净重还是要单独列出来,如图:
文/-国际货代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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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港口:米奇皮科滕(michipicoten,on)港口
米奇皮科滕(michipicoten,ont)港口是加拿大港口之一,米奇皮科滕港口代码CAMIC,米奇皮科滕港是加拿大线海运航线上非主要港口。
港口名 米奇皮科滕 Michipicoten(ONT.) 港口代码 CAMIC 主要港口 非主要 国家/地区代码 CA 国家/地区 加拿大 国家/地区英文名称 CANADA 航线名称 加拿大线
加拿大港口:孔特勒科尔(contrecoeur)港口
孔特勒科尔(contrecoeur)港口是加拿大港口之一,孔特勒科尔港口代码CACON,孔特勒科尔港是加拿大线海运航线上非主要港口。
港口名 孔特勒科尔 CONTRECOEUR 港口代码 CACON 主要港口 非主要 国家/地区代码 CA 国家/地区 加拿大 国家/地区英文名称 CANADA 航线名称 加拿大线
集装箱堆场
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指办理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装卸,转运,保管,交接的场所。它是集装箱运输关系方的重要组成,在集装箱运输中起到重要作用。 集装箱堆场,有些地方也叫场站.对于海运集装箱出口来说,堆场的作用就是把所有出口客户的集装箱在某处先集合起来(不论通关与否),到了截港时间之后,再统一上船(此时必定已经通关).也就是说,堆场是集装箱通关上船前的统一集合地,在堆场的集装箱货物等待通关,这样便于船公司,海关等进行管理. 集装箱堆场有多种类型: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 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装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空箱堆场是指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