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跨境电商已经成为许多企业拓展业务的重要途径。然而,对于海外仓产品在目标市场进行销售,仍然存在一些挑战,例如本地化市场推广、物流配送等问题。TOPEST韬博供应链正是应对这些挑战,推出了在英国站点刊登海外仓产品的服务。
首先,我们的服务团队会与客户合作,确保产品在英国站点上的刊登符合当地市场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了解英国市场的消费习惯和偏好,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销售策略。通过本地化的市场推广,我们将帮助客户在英国市场上打开销售渠道,增加品牌曝光率和销售机会。
其次,我们在英国建立了强大的物流网络,与各大快递公司合作,确保海外仓产品的及时配送。我们的物流团队会与客户密切合作,根据产品特性和市场需求,制定最佳的物流方案。无论是B2B还是B2C订单,我们都会保证产品的快速、可靠地送达终端用户手中,提升客户满意度。
此外,我们的海外仓库设施也是服务的关键。我们在英国设立的海外仓库不仅具备良好的储存能力,还配备了先进的仓储管理系统。我们的团队会对产品进行分类、分区,确保库存的有效管理和及时补货。这样,我们可以满足客户的订单需求,减少订单发货时间,提高交付速度。
与此同时,我们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可以帮助客户实时追踪产品的库存情况、订单状态和物流信息。客户可以通过我们的系统随时掌握产品的动态,以便做出更加准确的销售决策。
总结起来,TOPEST韬博供应链提供的“在英国站点刊登海外仓产品”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在英国市场上顺利销售海外仓产品。我们提供了本地化市场推广、强大的物流配送网络、先进的仓储管理和实时供应链管理系统。无论是小型企业还是大型企业,我们的服务都能够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为他们的业务扩展提供可靠的支持。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在英国站点刊登海外仓产品或其他供应链管理需求的问题,请随时和我们联系。TOPEST韬博供应链期待能够成为您的合作伙伴,共同助力您的业务发展。
航空货运的收运限制
1、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2、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才能承运。
3、货物内不得夹带危险物品和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4、货物的重量、包装、包装尺寸、标记以及托运人的付款方式均应符合新华航的有关规定。
5、货物不致危及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6、货物的储运要求不能超出新华航的储运条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种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一个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用的船舶作为承运人经营班轮,则也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
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我们这里不讨论期租合同:第一,除上述情况外,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性质,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若货运代理人作为承租人以期租船舶承运货物,他就成为承运人,而不再是货运代理人;第三,货主若以期租进行货物运输,需要具备航海知识和货物配载技术,对船舶需要有专人管理等。所以一般情况下,货主不愿采用期租方式租船,货运代理人涉及期租的机会不多。
《海商法》所称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运输方式并没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手段,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打破了各个运输区域的界限,是现代管理在运输业中运用的结果。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它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其中必须有海上运输方式。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可以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2)多式联运虽涉及到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种费率交纳运费。这就避免了单一运输方式多程运输手续多、易出错的缺点,为货主确定运输成本和货物在途时间提供了方便。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我国交通部根据该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最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集装箱附加费基本形式
与普通班轮一样,国际集装箱海运运费除计收基本运费外,也要加收各种附加费。附加费的标准与项目,根据航线和货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集装箱海运附加费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港口拥挤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选择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等。本文就各船公司通常主要用到的三种附加费作一系统地讲述。
1.港口拥挤附加费(THC)。
港口拥挤附加费也称船舶拥挤附加费(THC),是对运往卸货港的货物因船舶拥挤致使停泊时间延长而临时征收的附加费。这种附加费中有按一定数额计收的和按运费的一定百分比来计收的两种。船舶拥挤大多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港口,主要是由于港口设备差,进口计划性不强,政情不稳,罢工,怠工,劳动热情低等原因。就运费的提高而言,一般都由各航运公会公布一个一定的实施预告期,但如果船舶拥挤是偶然引起的,也可根据公会应急条款(CONTINGENCy CLAUSE)的规定,在没有预告的情况下进行征收。但是在美国航运界,联邦海事局(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规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至少有一个月的预告期。
2.燃油附加费(BAF)。
一般是指在不得不比一般水平的价格高或比普通使用的燃油价格更高的价格来补给燃油时(例如因进入战时体制供油地的油价高涨,或因象上次石油冲击那样的不测事态而涨价等),通常油价及其差额要转嫁到每一吨货物或分摊到基本费率上去。
这一附加费的计算方法是,先按平常价格营运时一个航次的总燃料费与按涨价后的总燃油费求出差额,除以船舶装载能力,计算出每一载重吨应负担的差额。或者,算出上涨价格比平常价格上升的比例,并以基本费率来除它,就可求出基本费率应加的百分数了。
3.货币贬值附加费(CAF)。
因为定期航线通常要涉及到使用两种以上不同货币的国家,所以其运费率须以较稳定的货币计价,在多数情况下是以美元为基础。虽然各国以一定的汇率与美元等主要货币结算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在主要货币的稳定性比较差的情况下,公会所管辖的两国以上货币的交换就会产生变化。
例如与1美元=360日元的时代相比,当美元事实上已贬值到1美元=308日元或1美元=276日元时,船公司从货主处收取的美元换算成日元以后,在运费额中每美元分别遭到52日元或84日元的汇兑差额损失。为弥补这种差额损失而征收的费用,即所谓货币贬值附加费。实际上在货币的变动幅度不大或会员船公司并没有把这种货币换成其他货币(这时并没有发生差额损失)时,也有照样考虑在基本费率上增收一定百分数来征收这种附加费的。
另外,现在以日本为中心的许多公会,货币贬值附加费基于货主的同意,已有了一定的公式,根据这一公式可以自动地计算出附加费率。另外,相对于主要国家货币的其他货币,在其汇率大幅度贬值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负值的货币贬值附加费。
除上述各项附加费外,其他有关的附加费计收规定与普通班轮的附加费计收规定相同。这些附加费包括:因港口情况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所产生的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因战争、运河关闭等原因迫使船舶绕道航行而增收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等。此外,对于贵重货物,如果托运人要求船方承担超过提单上规定的责任限额时,船方要增收超额责任附加费ADDITIONAL FOR EXCESS OF LIABILITY。
需指出的是,随着世界集装箱船队运力供给大于运量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集装箱航运市场上销价竞争的趋势日益蔓延,因此,目前各船公司大多减少了附加费的征收种类,将许多附加费并入运价当中,给货主提供一个较低的包干运价。这一方面起到了吸引货源的目的,同时也简化了运费结算手续。
货物零担托运注意事项
零担货物运输(Less-Than-Carload Freight Transportation)是指当一批货物的重量或容积不够装一车的货物(不够整车运输条件)时,与其他几批甚至上百批货物共享一辆货车的运输方式。托运一批次货物数量较少时,装不足或者占用一节货车车皮(或一辆运输汽车)进行运输在经济上不合算,而由运输部门安排和其他托运货物拼装后进行运输,运输部门按托运货物的吨公里数和运价率计费。零担货运灵活机动、方便简捷,适合数量小、品种杂、批量多的货物运输,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否则后果自行承担。托运人应在运单中注明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保价运输。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才会生效。
2、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分别拴贴统一规定注有运输号码的货物标签。需要特殊堆码、储存、装卸的货物,应该添加储运指示标志,粘贴在货物明显处,并在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
3、零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包装要求和标准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改善包装再进行托运。对于不会造成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污染及损坏的货物,比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托运人应在“特约事项”栏内注明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货损。
4、托运危险物品时,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承托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易破损、易腐烂、易污染和鲜活的物品,其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5、托运政府法令违*品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需要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6、托运普通零担货物中不得夹带违*、危险、限运和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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