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仓的缺点


海外仓,作为国际快递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球贸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正如所有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海外仓也不例外。以下是海外仓的三大缺点:

1. 成本高昂:海外仓的建立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包括租赁仓库、购买设备、雇佣员工以及支付各种税费等。此外,由于地理位置偏远,运输成本也会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海外仓可能不是最佳选择。

2. 管理复杂:海外仓的管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如库存管理、订单处理、客户服务等。这些环节都需要高度协调和专业能力。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等问题,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和企业声誉。

3. 依赖网络:海外仓的运作依赖于互联网和物流系统。一旦网络出现问题,如服务器故障、数据泄露等,都可能影响到仓库的正常运营。此外,物流系统的不稳定性也可能对仓库的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尽管存在这些缺点,但海外仓仍然具有许多优势。例如,它可以提高配送速度、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等。因此,企业在考虑是否采用海外仓时,需要权衡利弊,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做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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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该服务也有明显的缺点、其一就是需要支付对应的费用、其二是商品信息容易遭到泄密、其三是货物存储到第三方公司不利于监管。但总的来说、第三方电商仓储代发给卖家带来的优势是明显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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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仓代发的优缺点 1、更低的物流成本:从美国海外仓直接发货给客户、相当于境内快递、较之从中国发往国外成本更低。 2、更快的送货时效:美国海外仓的头程运输解决了运输、报关、清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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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运费如何组成

做空运的人很多,你知道航空公司空运价具体是怎么核算出来的吗?简单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空运价组成:  
  1.Airfreight 运费(航空公司收取)  
  2.Fuel sur charge 燃油附加费(根据机场,目的点价格不同,香港现在一般首4块左右,以前3.6,去年最高 4.8,该价格由机场调整,一般去亚洲是2块)  
  3.安检费(香港收1块/kg 固定费用)  
  4.机场操作费(香港为HKD283/票,机场负责运货上飞机等)  
  5.终端费用:1.72/kg 当把货物交给庄家时候,庄家负责打板等事情,最终交由机场收取)  
  6.航空主单费:HKD15/bl 就是出提单的费用---物权凭证。  
  以上介绍的为大多家航空公司核算费用的组成,主要是香港机场。因为香港为超大自由贸易港,并且香港机场是全球最大机场,限制少、范围广、货机多,现有78家航空公司。每天有100多航班,在保证舱位及服务的情况下,可以首选。  


外贸增值税发票知识

 1没有增票,就没有出口退税。

  2增票的税率有很多种,有17%,6%等等

  3不一定是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增票,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开,只不过要税务机关代开。

  4在出口环节,外贸公司作为出口方只接受增票,从来没听说过外贸公司还开增票给其他公司。

  5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必须要和报关核销单上黄白联上的品名一致。单位也要和报关核销单退单上的一致,否则将在退税过程中遇到麻烦。

  6增值税发票必须在报关单出口日期的3个月内开具,否则无法退税(这个日期没有节假日可以扣除)

  7增值税发票必须要经过认证,但是有的地区(比如国家税务局重点批评的某些地方)由于虚开代开增票现象很严重,有些外贸公司所在的国税局要求此类发票要函掉处理(即要求开发票的工厂的所在地国税局提供证明给外贸公司所在的国税局来证明这个发票是真实有效)

  8增值税发票上含税总额和报关单上FOB美金总额必须低于一个换汇成本,超过换汇成本,轻者向国家税务局写情况说明,严重者无法退税。

  9正规外贸公司,货物出口,必须开增值税发票。不然就会补税还要罚款。

  10工厂向外贸公司开具发票,并外贸公司已经入帐。则在法律上证明你外贸公司已经收到等额的货物,必须履行支付等额货款的义务。如果这时发生外商外汇收不进,工厂货物有问题等纠纷,则打起官司来外贸公司必输无疑。无数例子已经证明而且一直在证明这点。工厂只需向当地法院起诉,然后用封帐号什么的来对付你外贸公司实在轻松。所以万一出现这些问题,应该在没把发票入帐以前去解决好一切事情。不然追悔莫及。

  11一批货物如果分开几个核销单报关,原则上也要分开开发票。否则后果请参见第8条

  切记:不要和国家法律过不去。

  12没有增票一定不能退税,有了增票也不一定有退税,因为现在很多退税为0的产品,国家税务局也要叫你开增票才行,否则也要进行罚款等处理

  13自营出口的工厂不用开增票。

  14外贸SOHO如何证明你的工厂是否能开具增票呢,一般要叫他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这样的工厂能自己开增票,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叫他提供相应的证明。


进料加工货物报关

 1. 什么是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2. 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什么条件?

  (1) 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 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

  (3) 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

  3.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有什么要求?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必须是属于进料加工专项外汇:

  (1) 经贸部拨给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的进料加工用汇。

  (2) 经贸部拨给省、市、自治区外贸局的进料加工用汇。

  (3) 各省市自治区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拨出专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4) 出口机电产品,由经贸部拨给各有关部、局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5) 中央下拨的出口商品包装用汇。

  (6) 工贸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用汇。

  4. 进料加工经营单位需经哪些单位批准?进料加工合同应事先报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各进出口总公司审核批准,并凭上述审批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 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怎样才能申请免税?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应将制定的年度(季度)进料加工计划抱省局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汇总(包括专项外汇的审核)送所在地海关,凭以审批免税申请。没有计划,海关并不接受申请。

  6. 经营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2)对外主管部门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全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7. 专为包装出口商品所进口的包装物料应怎样办理手续?与进料加工一样凭合同及有关批文、其他单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海关予以保税。对包装物料与外贸公司,生产工厂间的购销合同办理。

  8.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1) 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填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 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出口的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9. 进口料件与国内料件串换怎样办理海关手续?进料加工合同项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不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应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海关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纱行业的进料加工,因生产工艺必须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以下规定:

(1) 工艺性料、件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2) 工厂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3)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可予免税。

  10. 进料加工货物内销怎样办理海关手续?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汇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及时想海关缴纳原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准内销。

  11. 受国家管理和禁止的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有什么具体规定?加工复出口成品为应经批准的19种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发《登记手册》,具体审批程序和规定如下:

  (1)凡按规定需要报批的进料加工业务,不论使用何种外汇,经营单位需凭正式批件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

  (2)凡属国家以批准下达的出口计划内列名19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所列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批,发给申请单位"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原材料审批表",同时抄报经贸部。经营单位凭核发的"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料审批表"和所签合同副本或定货单向海关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凭当年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进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司计划内自营部分由总公司按此办法审批)。(3)上述19种商品进料加工超计划或计划外出口,以及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经营单位报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审查平衡后由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逐笔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审批的计划外或超计划外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证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发出口许可证。

  (4)经营19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承担国家出口创汇的有该两类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其他企业不得经营。

  12.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再加工怎样办理海关手续?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会同该承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予以保税。该承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领新的《登记手册》,但可面予办理进出口批准手续。对以执行完毕合同所余的料、件,也可采取结转办法将剩余料、件转入另一合同中继续加工成品出口,海关继续予以保税。13. 进口料件调拨使用怎样办理海关手续?进口料件如需要异地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单位,应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1式2份,报主管海关批准后,1份交调入地海关留存备案核销,1份退接受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予以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师资条件,按照交通部规定的考核科目、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保障学员能满足本规定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

  第二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海运集装箱提箱和交箱

集装箱交接地点应详细认真进行检查和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装箱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追缴集装箱的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集装箱发放和交接的依据

  集装箱的发放和交接,应依据《进口提货单》、《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以及这些文件内列明的集装箱交付条款,实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从事集装箱业务的单位必须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办理集装箱的提箱(发箱)、交箱(还箱)、进场(港)、出场(港)等手续。

  交接责任的划分

  (1) 船方与港方交接以船边为界。

  (2) 港方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港方检查桥为界。

  (3) 堆场、中转站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堆场、中转站道口为界。

  (4) 港方、堆场中转站与内陆(铁路、水路)承运人交接以车皮、船边为界。

  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

  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货方、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重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及时交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出口重箱交箱(收箱)、进场的交接

  出口货箱进入港区,货方、内陆承运人凭《集装箱出口装箱单》或《场站收据》、《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的港区交付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指定的港区依据《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场站收据》收取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空箱的发放和交接

  空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提箱人(货方或其代理、内陆承运人)应向集装箱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代理人依据《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或《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向提箱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或《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提箱人凭《出场集装箱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空箱,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交付集装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收、发箱地点应履行的手续

  指定的收、发箱地点,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受理集装箱的收、发手续。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发放集装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手续;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收取集装箱,并办理设备交接。
 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的主要内容:

  (1) 提箱(用箱人和运箱人);

  (2) 发往地点;

  (3) 用途(出口载货、修理、进口重箱等);

  (4) 集装箱号、封号(铅封号、关封号);

  (5) 集装箱尺寸、类型;

  (6) 集装箱所有人;

  (7) 提离日期;

  (8) 提箱运载工具牌号;

  (9) 集装箱出场检查记录(完好或损坏)。

  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的主要内容:

  (1) 送箱人;

  (2) 送箱日期;

  (3) 集装箱号、封号;

  (4) 集装箱尺寸、类型;

  (5) 集装箱所有人;

  (6) 用途:① 返还重箱;② 出口集装箱,此时需登记该集装箱发往的时间、地点(航次、时间);

  (7) 送箱运载工具牌号;

  (8) 集装箱进场检查记录。

  集装箱交接地点应详细认真进行检查和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装箱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追缴集装箱的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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