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国际海外仓


TOPEST韬博供应链,致力于打造高效、安全的国际快递物流解决方案。针对“天猫国际海外仓”项目,我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确保您的商品能够快速、准确地送达消费者手中。

首先,我们拥有专业的物流团队,他们熟悉国际运输法规和流程,能够为您提供个性化的物流方案。其次,我们的海外仓库设施先进,配备了先进的仓储管理系统,能够实现高效的货物存储和出库操作。此外,我们还与多家国际物流公司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能够为您提供多样化的物流选项,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在“天猫国际海外仓”项目中,我们注重客户体验,提供一站式的物流服务。从订单处理、货物打包、运输到清关服务,我们都将全程协助您,确保货物能够顺利通关,快速到达目的地。同时,我们也提供实时的物流跟踪服务,让您随时了解货物的运输状态,消除您的后顾之忧。

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专业的国际快递物流服务提供商,我们深知“天猫国际海外仓”项目的重要性。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帮助您解决物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让您的商品能够快速、安全地抵达消费者手中。

中国哪些企业有海外仓

中国哪些企业有海外仓
1. 阿里巴巴集团:通过旗下的菜鸟网络,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海外仓,包括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为旗下的跨境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国际站和天猫国际提供高效物流服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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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快递代理_天津寄国际快递公司电话_天津发DHL/EMS/...

我们代理多家国际航空公司的空运业务,同时代理DHL国际快递,UPS国际快递,FedEx国际快递,TNT国际快递,EMS快递价格等国际快递业务;是它们官网价格的三到四折。我们竭诚打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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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FBA头程,天津FBA空运专线,天津FBA海运服务韬博供应...

跨境电商集聚区初具规模市商务局副局长刘福强介绍,天津市多个跨境电商集聚区初具规模,跨境电商保税仓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全市已备案各类跨境电商及支付、物流等相关企业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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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口岸通关

 一、关税制度和关税减免

  1. 关税制度

  印度的关税主要根据价格计征,分为基本税、辅助税、附加税以及保护关税几大类。

  基本税是根据货物价值或特定税率,由议会许可征收的关税。基本税税率一般为20%。

  辅助税是根据年度预算(财政法)征收的关税。除有特殊税率的原油、乙炔、塑胶、氯化物之类商品外,一般实际采用的最大税率为从价税的45%。

  附加税是对有出口津贴的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它等于在印度生产或加工的类似商品的国

  内税,因此要参照国内消费税的税率。在货物价值加上基本税与辅助税之和的基础上征收附加税。

  保护关税和对受补贴商品的附加税是为保护印度工业而征收的关税。

  2. 关税减免

  印度关税中包含有适用于注册过的出口商使用的免税细则。根据细则规定,有6种许可证,每种许可证都有特殊条件和要求,因此不同的许可证不能混用。

  第一种为预先许可证。注册过的出口商可以凭这种许可证进口免税原料、备件和消费品以满足产品生产和出口的需要。

  第二种是通用预先许可证。适用于有信用保证的、出口效益达到或超过了最低规定限度的出口制造商。

  第三种是中级预先许可证。这类许可证发放给已注册的出口制造商来进口制造中间产品所需的材料,也可供直接出口用,或发给有预先许可证被称作最终出口商的其他出口制造商用。

  第四种是特殊预先许可证。持此种许可证可以进口免税材料供印度特定机构或工程项目制造产品用。

  第五种是整批免税许可证。这类许可证发给国营贸易公司、矿产和金属贸易公司以及进出口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一些代理机构。

  第六种是结关预先许可证。它发放目的在于免费进口外方供给的商品,在印度加工后再进行转口贸易。

  二、进口管制

  1. 进口许可证

  印度政府的进口政策保护5种基本进口产品:生产资料、原料、消费品、元件、工具和备件。任何物品进口都必须得到进出口主管部门批准,以获得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以下几种:
 一般许可证,适用于一定类型的进口商,并与特殊商品有关;

  一般货币区许可证,除了被禁止进口的国家外,允许从所有国家进口;

  特殊许可证,允许从一个或一些特殊国家进口。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8个月,但资本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2. 单证需求

  所有进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进口单证:进口许可证、海关申报单、入关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运货单。以上单证均需要一式3份。

  3. 包装和标签

  印度的港口一般都位于热带地区,潮湿、酷热、暴露在阳光和雨中、虫蛀、菌蚀和污土都可能对货物造成损失。因此,装运的货物需用防水包装,并采用镀锌或马口铁装运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类包装物。标签应当用英文写,指明原产国的说明文字要与写在集装箱或标签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样醒目。

  三、港口仓储和自由贸易区

  印度有10个大港口,分别是西海岸的孟买、坎德拉、莫尔穆冈、科钦、新门格洛尔和杜蒂戈林;东海岸的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巴拉迪布和维沙卡帕特南。上述港口和出口加工区都有仓储设施。货物入港并估税后,货主可申请在仓库储备货物。货物在给予标识后就可存放。存放货物时,货主必须提供一份付款保证书,以保证违约时偿付最高为税值两倍的罚款以及根据规定所应缴纳的各种税金、租金或者按照货物价值进行的收费。如果违犯了存库的规则或货物是非法存贮的,将被罚款或予以没收。

  印度政府为鼓励出口采取了创办出口加工区的特殊措施。目前共有6个出口加工区:坎德拉自由贸易区(古吉拉特邦)、圣他克罗士电子产品出口加工区(孟买)、诺伊达出口加工区(新德里)、马德拉斯出口加工区、科钦出口加工区(喀拉拉邦)和维沙卡帕特南出口加工区(安得拉邦)。在这些加工区建立的企业,均可享受免税5年,以及自由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多项政策优惠。


EXW是什么意思?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将于何时何地交给买方处置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无义务。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交货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出口和/或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费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关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违反检验检疫法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
  重大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局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国家局管辖。

  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受移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由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案件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检验检疫法规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第十四条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机关负责人决定立案。
  案件调查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需经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需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调查人员可采取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登记保存物品加贴封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接受调查时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请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
  重大疑难案件经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三十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查。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予以纠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重新调查;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一. 换领“通关单”
客户
(发货人)
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 
报关行递单申报
↓ 
检务科接单审核、计费、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需查验 
施检部门单证复核、实施查验、单证返回检务科
备注:施检部门主要是码头办事处(五湾办)
二.报检
客户
(收/发货人)
提供合同、发票及报检委托书等
↓ 
报关行1. 接受委托    2.预录入报检单    3.递单申报
↓ 
检务科1. 接单审核    2.计费
↓ 
施检部门1. 复核单证    2.对于需要查验的货物则实施查验    3.将单证返回检务科
↓ 
检务科签发通关单及检验检疫证书
施检部门指: 一科:轻纺 二科:机电 三科:化矿 四科:植检 五科:动检
六科:食品 七科:卫检 码头办事处(五湾办)

一般货物空运进出口所需文件

 一般货物即除特殊物品外的货物。其空运进出口操作中所需的文件大体如下:

  一、出口所需文件:1.运输委托书;2.报关委托书;3.形式发票;4.箱单;5.核销单;6.报关单。

  二、进口所需文件:1.报关委托书;2.形式发票;3.箱单;4.运单;5.收货方介绍信;6.报关单。

  关键注意问题

  1.此类货物中部分商品另需其他报关单据。如:商检证明、配额、许可证、产地证等。

  2.货物木制包装须有熏蒸证明。进口机电产品须机电产品审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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