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国际快递物流行业的佼佼者,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物流服务。在北京市设立海外仓,是TOPEST韬博供应链对中国市场深度理解和积极响应的体现。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和丰富的资源。TOPEST韬博供应链通过在北京设立海外仓,可以更快速地响应市场需求,缩短货物从中国到世界各地的运输时间,大大提升了客户满意度。
同时,北京海外仓的设立也是TOPEST韬博供应链全球化战略的重要一步。通过在海外建立仓库,TOPEST韬博供应链可以更好地整合全球资源,优化物流网络,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服务。
此外,北京海外仓的设立还有助于降低客户的物流成本。由于北京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TOPEST韬博供应链可以利用这一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加经济、便捷的物流方案。
总之,TOPEST韬博供应链在北京设立海外仓,不仅有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物流效率,还能进一步拓展全球业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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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流程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 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七)减免税货物的税款退还和担保
1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八)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2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进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标准租船合同范本的解释
海运公司代理基本流程
一、接受委托
接到货主委托后.应先从以下几方面确认,包括该单位在出口地 海关 备案(年审)情况; 报关单 据是否齐备(全套 报关单 据有委托报关协议、出口货物 报关单 、装箱单、发票、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及 海关 监管条件涉及的各种证件); 海关 监管条件中所要求的各种证件是否齐备;该票货物配哪种集装箱;有无特殊要求等内容。
二、订舱
根据货主的海运委托书的要求,与船公司落实舱位(取得船名、航次、提单号)、装箱点、集港时间、地点。
三、装箱集港
1.产地装箱: 船公司根据货主要求,把空集装箱运至托运人的仓库或工厂将货物装箱后,直接将集装箱运至集装箱堆场或直接集港。
2.工厂送货:工厂或 托运人将货物发运到船公司指定的集装箱中转站,由中转站负责将货物依次装入集装箱。在需要时,托运人要到装箱现场察看装货情况,防止短装或装错。
四、报关
出口通关操作流程(略)
五、制作提单
根据舱单以及海运委托单的有关内容打提单,并把提单内容传真给委托人确认无误后打制正式提单。
六、寄提单和核销退税单据
在确认货物已装船启运后,要尽快把全套提单寄给委托人,使其有充足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海关放行后,要尽快把海关盖章的 出口退税 报关单以及核销单寄给委托人。
报关单填制规定
(二) 海关编号
预录入编号和海关编号一般在报关单填制的已知条件中会直接给出,如果给了我们就填,没给就不用填写。
(三)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该栏目应当填写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名称。
进口口岸——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海关的名称,
出口口岸——货物运离我国关境前最后一个口岸海关的名称。
也就是说这个栏目填写的内容必须是“XX海关”。
[例题]如果在改错中此栏只填写“上海”而不是“上海海关”就为错误。
(四) 备案号
此栏目中只有两种情况才需要填写内容,一是填写加工贸易合同中《登记手册》编号,二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征免证明》的编号,如果涉及一般贸易此栏为空
备案号是12位编码,都是由第1位的英文字母和后面的11个数字组成。
备案号:C230213000159
我们从备案号的第一位字母就可以判断出来贸易方式是什么。其中:
B—来料加工
C—进料加工
D—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Z—征免证明
以H打头并且第6位为D—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货物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备案号一栏和贸易方式和征免性质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如果备案号里面是以“B、C、D”开头的加工手册编号,那么这个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就不可能是“一般贸易”
[例题]下册P191备案号:C230213000159 这个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就是进料加工的进料对口,征免性质就为进料加工
如果一个合同有两份手册我们就需要分两份报关单填报
(五)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应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如1999年3月18日填为99 .03.18
在预录入报关单(没有海关编号的报关单为预录入报关单)的时候时,因为并无法预期实际办结的日期,所以出口时此栏目为空
[相关知识]报关单的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是当运输工具结关放行海关收到运输工具的清洁仓单之后才在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上打印出口日期六) 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应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如2003年5月4日填为03 .05.04
(六) 经营单位
此栏目一般也会以单选多选判断的形式出现,几种情况下经营单位的确定方式非常重要请特别注意,下册P177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定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在海关登记注册并有外资经营权的中国境内的法人或者组织)
海运:“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技巧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电放”及海运单的概念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海运单规则
较为简单的贸易程序通常会吸引更多的人来做生意。所以,简便的运输程序也是决定世界贸易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使用提单的情况相比,使用海运单时收货人提货手续更简便、更及时、更安全。所以,20世纪70年代以后海运单开始被银行接受。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制订的INCOTERMS将海运单写入了运输单据(transportdocument)之中。
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UniformRulesforSeaWaybill),使海运单的使用更具规范性。
与提单的三个功能相对应,海运单也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但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关于支配权的规定是:
第一,除非托运人行使其选择权,否则托运人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条件是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它方式,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并在海运单上注明。选择权一经行使,则托运人便终止了第一项中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便具有了这种权利。承运人只要尽合理谨慎的责任、确认声称收货人的当事人,就可凭收货人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而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
当然,海运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它也无法替代提单。所以,许多船公司尚不具有自己的海运单。但是在一些适用“电放”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可以使用海运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