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仓是fba还是fbm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物流成为了连接世界的关键纽带。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海外仓作为跨境电商的重要支撑,其服务模式也日益多样化。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国际快递物流行业的佼佼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物流解决方案。

海外仓,即“海外仓库”,是指企业将商品存储在海外的仓库中,以便于处理跨境交易、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FBA(Fulfillment by Amazon)和FBM(Fulfillment by Merchant)是两种常见的海外仓服务模式。

FBA模式,即由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提供的一种服务,卖家将商品批量发货至亚马逊指定的海外仓,由亚马逊负责商品的存储、拣选、包装、配送等一系列工作。这种模式下,卖家只需专注于产品销售,而无需担心物流问题。

然而,FBA模式并非适用于所有卖家。对于一些中小型卖家来说,由于资金、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无法承担FBA的费用。这时,FBM模式便成为他们的选择。FBM模式,即卖家自行在海外仓进行商品的存储、拣选、包装、配送等工作。虽然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但卖家可以更好地控制物流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无论是FBA还是FBM,TOPEST韬博供应链都能为您提供专业的物流方案设计、仓储管理、订单处理、运输调度等一站式服务。我们深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快速响应客户需求、优化物流成本是赢得客户的关键。因此,我们不断优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力求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在未来,TOPEST韬博供应链将继续秉承“专业、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与全球客户携手共进,共同开创物流行业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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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卖家通过国内的物流服务商或者TOPESTEXPRESS的FBA头程物流服务负责把卖家的商品运送至韬博供应链的海外仓仓库,然后卖家可根据亚马逊的实时销量和库存情况,随时在韬博供应链的海外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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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FBA头程,FBA头程的运输方式有哪些

FBA头程是什么?FBA头程要注意什么以及有哪些运输方式 FBA头程是什么?FBA头程要注意什么以及有哪些运输方式,FBA头程是什么?这个对于跨境电商卖家来说应该不陌生,那么FBA到底是什么,下面就先让小编物流来介绍一下。一、FBA头程是什么?亚马逊FBA( Fulfillment by Amazon),就是指卖家把自己在亚马逊上销售的产品库存直接国际快递亚马逊当地市场的仓库中,客户下订单后,亚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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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和程序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和程序:

  一、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二、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许可证: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确认其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它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五)危险品的包装检验,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六)质量监督员制度:据《商检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申请免检

  根据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规定,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对外贸易值和与对外贸易量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
  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对外贸易量(QuantumofForeign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水运的主要优缺点及运输方式

水运是成本低,能进行低成本、大批量、远距离的运输。但是水运也有显而易见的缺点,主要是运输速度慢,受港口、水位、季节、气候影响较大,因而一年中中断运输的时间较长。

水运有以下四种形式:
1.沿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附近沿海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方式,一般使用中、小型船舶。
2.近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邻近国家海上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运输形式,视航程可使用中型船舶,也可使用小型船舶。
3.远洋运输。是使用船舶跨大洋的长途运输形式,主要依靠运量大的大型船舶。原文由广州物流公司小编锦龙物流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物流公司
4.内河运输。是使用船舶在陆地内的江、河、湖、川等水道进行运输的一种方式,主要使用中、小型船舶。


“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技巧

  “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技巧 

  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现了海运单(seawaybill)。而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上,于1992年底、1993年初,出现了“电放”(telexrelease)的概念。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电放”及海运单的概念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海运单规则  

  较为简单的贸易程序通常会吸引更多的人来做生意。所以,简便的运输程序也是决定世界贸易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使用提单的情况相比,使用海运单时收货人提货手续更简便、更及时、更安全。所以,20世纪70年代以后海运单开始被银行接受。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制订的INCOTERMS将海运单写入了运输单据(transportdocument)之中。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UniformRulesforSeaWaybill),使海运单的使用更具规范性。  

  与提单的三个功能相对应,海运单也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但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关于支配权的规定是:第一,除非托运人行使其选择权,否则托运人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条件是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它方式,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并在海运单上注明。选择权一经行使,则托运人便终止了第一项中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便具有了这种权利。承运人只要尽合理谨慎的责任、确认声称收货人的当事人,就可凭收货人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而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  

  当然,海运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它也无法替代提单。所以,许多船公司尚不具有自己的海运单。但是在一些适用“电放”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可以使用海运单的。


箱单发票正确 报关单错误是否能改?


这个问题问得好。
经常做报关的应该知道,在进出口申报中,并不是所有的申报错误都可以申请更改的,尤其是海关放行之后。如果你认为申报有误,需要改单,就要写《情况说明》,向海关书面解释错误的原因、类型以及如何更改。海关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你的更改申请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给予更改;如果不合理,不给更改。
回到前面的问题:箱单和发票正确,报关单错误是否能改?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可以改的。不过也要分情况。如果箱单、发票和合同是一致的,只是报关单和那些单据不一致,那么肯定可以改。因为外贸合同属于这笔贸易的原始单据。箱单、发票等都要与合同保持一致;报关单也是根据合同、箱单和发票来填制,报关单都要与这些单据保持一致,这就是报关单据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单单一致”原则。
要注意的是,合同、箱单&发票、报关单,这三者是有先后顺序的,后者必须和前者保持一致。换句话说,后者与前者不一致,后者可以改成与前者一致;但是前者与后者不一致,就不能改前者,只能改后者。很绕口是不是?举例:
例一:净重报错(单单不一致)
箱单的总净重为120千克,但是报关单的总净重报成102千克了。箱单的总净重是正确的,报关单报错了。这种情况,你可以向海关申请改单,因为你的改单理由是“报关单报错了,与箱单不一致,要改成与箱单一致”,这个理由是合理的。
例二:金额“报错”(单单一致)
合同和发票的金额为1000美元,报关单的金额也是1000美元。如果你说报错了,我的金额应为1500美元,这时海关会不会让你改?一般都不会让你改,因为已经单单一致:合同、发票、报关单都一致。你说错就错呀?证据呢?


附:改单的情况说明模板
改 单 情 况 说 明
首都机场海关:
我司于2016年04月16日受“北京xxx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申报的一票货物,报关单号010120160514639820,运单号880-30738696,品名:剃齿刀、插齿刀和滚刀。
(第一段简要介绍是那一票报关要改)
其中第三项“滚刀”,由于我司单证人员审核不够仔细,导致录入员数据录入有误,造成了“法定单位”、“成交单位”和“单价”都申报错误(与随附的箱单和发票都不一致)。第三项实际净重是53千克,实际件数是36件,实际单价是185.49美元。
(第二段指出错误的地方和错误原因)
因此,我司特申请改单——把第三项错误的净重改为正确的净重(43千克);第三项错误的件数改为正确的件数(26件);第三项错误的单价改为正确的单价(93.49美元)。这样,报关单才能与随附的箱单和发票保持一致。
(第三段说明怎么改)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为盼。
由此给海关相关工作和贸易统计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深表歉意,我司一定加强员工相关业务培训,避免错漏发生。
(最后说几句客套话)

201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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