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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
“国际货物运输”系指按照契约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货物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系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货物运输。
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承运国际货物系按照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的议定书”,以及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与外国空运企业间签订的运输规定办理。
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承运国际货物,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法令、规定和要求。凡与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无业务总代理、业务代理或结算关系的外国空运企业所填开的运输凭证,一般不予接受。
国际货物运输货物的收运条件和收运程序
收运条件
(1)一般规定
①根据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和规定以及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一切运输规章。
②凡中国及有关国际政府和空运企业规定禁运和不承运的货物,不得接受。
③托运人必须自行办妥始发 海关 、检疫等出境手续。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暂不办理“货款到付”(COD)业务。
④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条件。
(2)价值限制
每批货物(即每份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未声明价值的,按毛重每公斤20美元计算)。超过时,应分批交运(即分两份或多份货运单);如货物不宜分开,必须经有关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收运。
(3)付款要求
①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但需注意:a. 货物的运费和声明价值费,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b,在运输始发站发生的其他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应到付,但某些费用,如政府所规定的固定费用和机场当局的一些税收,如始发站知道时,也可以预付;在目的地发生的其他费用只能全部到付。
②托运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人民币现金(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内支票)注: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
收运程序
(1)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和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书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供与运输有关运输文件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2)代理人在收运国际货物时,应认真完成下列程序:
①着重检查
货物内容
了解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特定条件下运输的货物,特别应注意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或货物中可能含有危险品。如属于或含有危险品,应按承运人与代理人的有关协议及国际航协危险物品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货物的目的地
代理人应了解托运人所交货物是否系通航地点,如目的地无航站时,可建议托运人将货物到达站改为离目的地最近的一个通航地点,但收货人栏内仍须填货物的目的地。
货物的包装和体积
代理人在收运货物时,应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和货物的尺寸。对于包装不牢,过于简陋以及带有旧标志的旬装,应要求托运人重新包装。另外应检查货物的体积是否符合所装载机型的要求,对于联程货物,则应考虑其中转航站所使用的机型。
海关 手续
检查货物的报关手续是否齐备。
②上述四点均符合要求时,请托运人填写托运书,代理人应着重检查托运书上有关各栏的填写:
货物品名栏(包括体积及尺寸)
检查货物品名栏内的品名是否填写得过于笼统,如“鱼罐头”不应笼统地填写为“食品”。另外应检查托运人所填写的货物尺寸是否注明计量单位,对于危险物品,则应要求注明其专用名称和包装级别。
收货人姓名和地址栏
代理人应了解收货人所在城市名称是否属于不同国家中的重名城市,遇有此种情况时,必须要求加上国名,运往美国的货物则还应加上州名。本栏不得出现“TO Order”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托运人签字栏
检查托运人签字栏内是否有托运人的签字。
③对货物进行秤重和量尺寸
代理人对货物应进行秤重和量尺寸,以便计算出计费重量。如托运人自己将货物重量填入栏内时,代理人必须进行复核。
④计算运费
在计算运费前,必须准确地确定费率,计算完运费后,必须进行复核。
⑤填制航空货运单
填开货运单应按照现行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TACT)规则部分第六章中货运单的填写要求填写。
⑥粘贴和拴挂货物标签,对于需要加贴货物有关标贴的货物,应予加贴/拴挂。
⑦ 对货物、货运单和标签进行三核对,以避免发生差错。
⑧预定吨位:对于需要预定吨位的货物,应事先定妥。对于特种货物、运输中需特别照料的货物,应事先安排妥当。
⑨填写货物的交接单,并将货物安全地送交到承运人处。
⑩编制销售日报,根据有关航空公司要求,按时交付运费。
其他运输有关文件
根据货物的不同种类、托运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文件:
A、进、出口过境 海关 所需文件;
B、货物的内容清单(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应提供内容清单);
船务操作全流程环节详解
船务流程详解如下: 询价,报价自不必说了,从下BOOKING说起。
1、确认BOOKING:第一次传的BOOKING可以不用写那么详细,写上公司名称/目的港/几个柜/什么柜型/品名/要配哪水船/谈好的价格就行,最后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最好盖上公章。
2、向船公司定舱:我们给国际货运代理传了那个BOOKING以后,货代会根据接到的BOOKING以及和我们谈好的情况让操作向船公司安排舱位。
3、船公司放S/O(ShippingOrder订舱单/装货指示书/下货纸):船公司确认有舱并放S/O给货代。S/O是提柜,装船的凭证。
4、拿S/O提柜:拿到S/O后,我们安排拖车行提柜,拖车行根据S/O上面写的指示打单,并去指定地点提柜。打单后才会产生柜号和封条号。封条其实就是个塑料和金属制成的锁头,是一次性的而非概念中的那种纸制贴上去的封条。MSC这个船公司是不需要打单就可以S/O上面的显示直接去指定地点提柜就行。在此操作当中会产生打单费(一般为30),有时会出现提柜的时候会有个吊柜费,出重柜的时候也可能会有一个选重费(根据船公司的船务流程)。
5、做柜:拖车拉了吉柜(空柜)去工厂装柜也叫做柜。做柜的时候要注意时间、地点安排,要拖车行一定要准时。另外,拖车的费用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有时候做柜可能要两个三个甚至四个工厂做柜,地点不一样,费用也不一样,一般要事先签订费用协议,在平时的业务配合当中,按这个签订的合同来操作。旺季的时候这个费用可能往上稍涨,具体多少,也要跟拖车行事先商定,否则会影响彼此的配合。
6、还柜:装完柜子,打上封条,拉回码头堆场,也可以叫还场。(空柜还场也叫返空柜的话要交纳返空费,船公司不同费用不同)
7、报关:拖车一过闸,海关的系统上有显示过闸,就可以开始报关了。这个报关资料的填写、递送一定要及时准确,如果货物是有牌的,如果要按有牌来报关的话,报关资料一定要附上客户的授权书复印件。填写报关资料一定要结合财务、业务的安排,因为里面的资料会关系到退税、财务操作等方面的内容。报关快的话半天就可以报出来,慢的话要等上一天。(如果运气不好碰到查柜,货没问题查的快点,海关瞄一眼就走的话,出个查柜费了事,盐田一般是580(码头不同费用也不同)如果还柜还的晚,海关又把货全掏出来一个个查,那么完了,等着上下水船吧。所以尽量早还柜。截关当日报关被查柜的概率最大。当然查不查我们的柜子还是和我们货物的品名,海关大爷的心情有关系)。有时候为了赶船,所以我们可以选择做快单,快单的意思就是快速让海关放行,在这里目前只能在蛇口可以操作,盐田不行,一般这个费用是800;有时候碰到机查完了还要人查,就比较麻烦,如果货物和报关的资料有出入,可能会有很大的麻烦,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大费用支出情况,在这里有些灰色操作的部分(也就是暗箱操作),报关行会通过他们跟查验人员以及海关的关系,用几百到几千甚至上万不等的费用,让柜子过去,属于行业里面透明的秘密,具体费用要视实际情况。有时候还碰到做了快单,但由于总关布控,做了快单还是被查柜,这种情况很少,但也会碰到,一般这种情况下,报关行会少收我们的快单费,但不会不收。
8、放行:船务流程没问题了,放行了,就等着安排装船了。可以松一口气了。
9、提供补料:因为第一次的BOOKING上面的内容只是大概,所以要确认最后提单上的详细内容,就要提供补料。
10、对单:三方对单。货代和客人对,船公司和货代对。对好无误,确认OK
11、开DEBITNOTE:船公司向货代开,货代向我们开。确认无误后,我们就按指定帐户付款(汇率问题一定和你的货代谈好,不要小看了那几分的汇率差,也许只有那几块钱的差别也会让你和货代搞的很不开心,影响下次合作)
12、核销单的催收:当船务流程所有的手续都走完以后,别忘了还有个核销单还需要处理,因为我们还需要出口退税,所以,核销单的及时催收对我们出口退税的工作相当的重要。 付完款了,到帐后,就可以收到提单了(如果是电放就电放)如果是月结的情况另说了。
铁路货运代理应注意事项
-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不得小于t1:chmetcnv w:st="on" TCSC="0" NumberType="1" Negative="False" HasSpace="False" SourceValue=".02" UnitName="立方米">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2、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A、 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B、 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C、 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
D、 蜜蜂;
E、 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F、 未装容器的活动物;
G、 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作业的除外)。
3、铁路货物运输常用车辆名称、代号及用途
(1)、敞车(C):可装运不怕湿的货物,如装货后苫盖蓬布也可装运怕湿货物;
(2)、棚车(P):用于装运贵重怕湿货物;
(3)、平车(N):主要用于装运钢轨、汽车、拖拉机、军用物资及长大、笨重货物;
(4)、冷藏车(B):主要用于装运易腐货物;
(5)、家畜车(J):用于装运牛、猪等家禽;
(6)、罐车(G):专门用于装载液体状态的货物;
二、托运货物的基本要求:
1、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
2、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3、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名称,并注明其顺号及热状态,同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托运需检疫运输的易腐货物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检疫证明。
4、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须出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编号,并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托运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在托运前向发站提出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发站按有关规定申请报批手续。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栓挂的办法
6、 货物运输包装: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铁道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铁道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7、 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的货物: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规定因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
三、托运人付款须知:
1、 零担、集装箱货物进货完毕经发站验收后,必须在当天缴付运杂费。整车货物应在发站承运货物的当日交付运杂费。对18点以后承运的货物,可以在次日支付。超过期限,每天核收1%的迟交金。
2、 因托运人责任造成运杂费不能按时进帐时,承运人按规定核收迟交金。
托运知识
1、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在运单中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和到站名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托运人应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规定 的运输费用。
海关关税术语纵览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国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时代,汇兑平价是指各国货币的金平价的比例,亦即以一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的纯金量,与他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纯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创设的国际货币基金,为谋求各国汇率的稳定,要求各会员国必须设定其本国货币的汇兑平价,此项平价,须以本国货币与黄金或1974年7月1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纯金量(每盎司纯金等于35美元,亦即美元每单位为纯金0.888671克)的交换比率来表示,故又称为国际货币基金平价。
(Exchange Tax)
又译为外汇税。指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的方式之一。按进口贸易的种类不同,对进口所需外汇征收不同的外汇税,以限制外汇的使用。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兑税或规费是不当的”。
货币(Money)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发展和价值形态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货币执行着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历史上不同地区曾有过不同的商品交换充当过货币,后来货币商品就逐渐过渡为金银等贵金属。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换的扩大,商品货币(金银)的供应越来越不能满足对货币日益增长的需求,又逐渐出现了代用货币、信用货币,以弥补流通手段的不足。进入20世纪,金银慢慢地退出货币舞台,不兑现纸币和银行支票成为各国主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续。但是支配货币运动的始终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货币流通规律。
西方经济学的货币概念五花八门,最初是以货币的职能下定义,后来又形成了作为一种经济变量或政策变量的货币定义。货币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2.充当交换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和延期支付标准的物品。3.超额供给或需求会引起对其它资产超额需求或供给资产。4.购买力的暂栖处。5.无需支付利息,作为公众净财富的流动资产。6.与国民收入相关最大的流动性资产等等。实际上,后面4条应属货币的职能定义。这些定义都没有科学地抓住货币的本质,但对于货币经济分析也有一定的可用之处。
约束税率(Bound Rate)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BR>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外,他人不能提货。
5)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