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宁波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其外贸物流的发展尤为关键。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领先的国际快递物流公司,致力于为宁波的外贸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解决方案。
我们的服务涵盖了从货物接收、仓储管理到运输配送的每一个环节。在“宁波外贸进仓”项目中,我们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专业的团队,实现了对货物的实时追踪和管理,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高效流转。
我们的仓库设施现代化,配备了先进的管理系统和设备,能够处理各种类型的货物。同时,我们还与多家航空公司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了货物的快速、准时的运输。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一系列增值服务,如货物保险、包装设计、报关代理等,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无论是大型的进出口交易,还是小型的贸易往来,我们都将竭诚为您服务。
TOPEST韬博供应链,致力于成为您最可靠的合作伙伴,共同开启宁波外贸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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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有哪些?
(1)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铺垫材料;
(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5)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际货物进口出口时间控制方法盘点
通过对整个流程的了解,要求相关的服务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所谓及时,不仅指等到每个步骤完成之后的信息通报,而是尽可能地要求渠道中的服务商或供应商提供事先的预报。如对报关的处理,较为传统的做法是等到货物抵达之后,从货代或承运人处获得了相关单证(装箱单和商业发票等),才开始报关的动作。结果是,有时由于单证的传递或对错误单证的更正处理时间延迟了报关的时间,必然产生了额外的仓储费用(许多的承运人和货代一般都提供免费存储的时间)和滞报金。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在货物抵达之前就从发货人那里取得相关的单证,从而使报关的动作更为从容。
对各个步骤的衔接事先做严密的计划(甚至时间表),同时对各方在其中的责任事先确定清楚。
与供应渠道的各个参与者共同压缩周期时间,直到供应商的生产周期。对整个国际货运(特别是进口业务)的周期时间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它的周期一般比较长,不稳性也相应地增加了。根据在以前对产品以及原材料库存控制的多数文章中,我们知道这种较长的周期及过大的不稳定性,使得我们在对供应链库存水准设计时,不得不考虑设置较高的周期库存和安全库存。否则,我们将不得不降低供应渠道的期望服务水准。这势必造成经常性的货物短缺。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目前较多采用电子商务、保税仓库及供应中心(Supply Center) 等新的手段和概念。
航空运费计算与空运货物重量/尺寸限制
一 计费重量:航空公司规定,在货物体积小,重量大时,按实际重量计算;在货物体积大,重量小时,按体积计算。在集中托运时,一批货物由几件不同的货物组成,有轻泡货也有重货。其计费重量则采用整批货物的总毛重或总的体积重量,按两者之中较高的一个计算。
二 航空公司运价和费用的种类
1.运价(RATES):承运人为运输货物对规定的重量单位(或体积)收取的费用称为运价。运价指机场与机场间的(AIRPORT TO AIRPORT)空中费用,不包括承运人,代理人或机场收取的其他费用。
2.运费(TRANSPORTATION CHARGES):根据适用运价计得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的每批货物的运输费用称为运费。
3.航空公司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制定的三个区划费率收取国际航空运费。一区主要指南北美洲,格陵兰等;二区主要指欧洲,非洲,伊朗等;三区主要指亚洲,澳大利亚
4.主要的航空货物运价有四类:
(1)一般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GCR");
(2)特种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SPECIAL CARGO RATE;SPECIFIC COMMODITY RATE"SCR");
(3)货物的等级运价(CLASS RATE"CCR");
(4)集装箱货物运价(UNITIZED CONSIGNMENTS RATE"UCR")
三 起码运费:是航空公司办理一批货物所能接受的最低运费,不论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小,在两点之间运输一批货物应收取的最低金额。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起码运费。
四 有关运价的其他规定:各种不同的航空运价和费用都有下列共同点:1.运价是指从一机场到另一机场。而且只适用于单一方向。2.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提货,报关,接交和仓储费用等。3.运价通常使用当地货币公布。4.运价一般以公斤或磅为计算单位。5.航空运单中的运价是按出具运单之日所适用的运价。
(二) 空运货物重量/尺寸限制
1、 根据航班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设备条件、装卸能力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2、 非宽体飞机,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千克,尺寸以不超过航线机型的货舱门尺寸为宜。
3、 货物的最小尺寸除可直接随附货运单的文件、信函类货物外,其它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低于以上标准者,由托运人加大包装。
进出口贸易方式
2.补偿贸易
3.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4.进料加工贸易
5.寄售、代销贸易
6.边境小额贸易
7.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8.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9.租赁贸易
10.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1.出料加工贸易
12.易货贸易
13.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4.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5.加工贸易
16.境外贸易加工
1. 一般贸易(代码"10")
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
货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
自行收购产品出口,宾馆饭店进口的餐饮食品,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劳务合
作项目中以对方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我境内企业在境外
投资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均按一般贸易统计。
2. 补偿贸易(代码"13")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货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
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货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
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3.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代码"14")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
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
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4. 进料加工贸易(代码"15")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
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装配贸也可采取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口和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
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成品款。
5. 寄售、代销贸易(代码"16")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
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
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6. 边境小额贸易(代码"19")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
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
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类贸易形式。
7.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代码"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是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
差价)偿还的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不扣减投资额度的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是扣减投资额的,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统计。是否扣减投资额
度,以企业主管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8.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代码"22")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
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但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
业与我国批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
9. 租赁贸易(代码"23")
租赁贸易是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1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代码"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龙(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
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
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11. 出料加工贸易(代码"27")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
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带料加工出口"。
"带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将我境内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运至境外加工或装
配,成品在境外销售带料加工出口项下运出境的货物,应按实际易方式统计,如: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出口按"
一般贸易"统计;来、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按"来、进料加工贸易"统计;租赁出口按"租赁贸易"统计。
12. 易货贸易(代码"30")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13.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代码"33")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的仓
、转口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及其统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3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和《海关
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5]440号文)的规定,出口监管仓库指
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
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4.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代码"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