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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附加费之计算方法
一、声明价值费(Valuation Charges)
与海运或铁路运输的承运人相似,航空承运人也要求将自己对货方的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限制经营风险。
《华沙公约》中对由于承运人自身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规定了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这一金额一般被理解为每公斤20美元或每磅9.07英镑或其他等值货币。如果货物的价值超过了上述值,即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要收取声明价值费。否则即使出现更多的损失,承运人对超出的部分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声明价值是针对整件货物而言,不允许对货物的某部份声明价值。声明价值费的收取依据货物的实际毛重,计算公式为:
声明价值费=(货物价值-货物毛重×20美元/公斤)×声明价值费费率
声明价值费的费率通常为0.5%。大多数的航空公司在规定声明价值费率的同时还要规定声明价值费的最低收费标准。如果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声明价值费低于航空公司的最低标准,则托运人要按照航空公司的最低标准缴纳声明价值费。
二、其他附加费
其他附加费包括制单费、货到付款附加费、提货费等等,一般只有在承运人或航空货运代理人或集中托运人提供服务时才收取。
国际公路货运运输的要求
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任务就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合理地运用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多快好省地完成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任务,为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为我国外交活动服务,为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进出口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后,只有通过运输,及时将进口货物运进来,将出口货物运出去,交到约定地点,商品的流通才能实现,贸易合同才能履行。“按时”就是根据贸易合同的装运期和交货期的条款的规定履行合同;“按质”就是按照贸易合同质量条款的要求履行合同;“按量”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货损货差,保证贸易合同中货物数量条款的履行。如果违反了上述合同条款,就构成了违约,有可能导致赔偿、罚款等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国际货物运输部门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任务,保证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
(二)节省运杂费用,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运输的距离长,环节较多,各项运杂费用开支较大,故节省运杂费用的潜力比较大,途径也多。因此,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企业和部门,应该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节省运杂费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
(三)为国家节约外汇支出,增加外汇收入
国际货物运输,既然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它是国家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国际贸易合同在海上运输一般采用CIF和FOB等贸易术语成交,按照CIF条件,货价内包括运费、保险费,由卖方派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按照FOB条件,货价内则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派船到装货港装运货物。为了国家的利益,出口货物多争取CIF件,进口货多争取FOB交,则可节省外汇支出,增加外汇收入。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为了国家利益,首先要依靠国内运输企业的运力和我国的方便旗船,再考虑我国的租船、中外合资船公司和侨资班轮的运力,再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的运力,使货主企业同运输企业有机地衔接,争取为国家节约外汇支出,创更多的外汇收入。
(四)认真贯彻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家涉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另一个任务就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外交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具体体现和切实贯彻国家各项对外政策。
二、对国际货物运输的要求
(一)选择最佳的运输路线和最优的运输方案,组织合理运输
各种运输方式有着各自较合理的适用范围和不同的技术经济特征,选择时必须进行比较和综合分析,首先要考虑商品的性质、数量的大小、运输距离的远近、市场需求的缓急、风险的程度等因素。比如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要求运输速度快、交货及时,以免贻误销售时机;贵重货物因商品价值高,要求严格地保证运输质量等等;另外,要考虑运输成本的高低和运行速度的快慢,比如,货价较低的大宗商品则要求低廉的运输费用,以降低商品成本,增加竞争能力。在同一运输方式,如铁路或公路运输,可根据不同商品选择不同类型的车辆,海运可选择班轮或不定期船,以及充分利用运输工具回空来运输货物等等。
正确选择运输路线和装卸、中转港口。一般说来,应尽量安排直达运输,以减少运输装卸、转运环节,缩短运输时间,节省运输费用。必须中转的进出口货物,也应选择适当的中转港、中转站。进出口货物的装卸港,一般应尽量选择班轮航线经常停靠的自然条件和装卸设备较好、费用较低的港口。进口货物的卸港,还根据货物流向和大宗货物用货地来考虑,出口货物的装港,则还应考虑靠近出口货物产地或供货地点,以减少国内运输里程,节约运力。
所谓合理运输,就是按照货物的特点和合理流向以及运输条件,走最少的里程,经最少的环节,用最少的运力,花最少的费用,以最短的时间,把货物运到目的地。所以,国际货物运输就是要根据所运商品的特定要求,综合考虑速度、价格、质量等因素,求得其最佳效益。
(二)树立系统观念,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努力实现系统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国际货物运输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货主、运输企业、商检、海关、银行金融、港口、船代和货代等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局系统观念,共同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任务。特别是作为货运代理企业,还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运力,要以综合运输系统和国际贸易整体的系统利益出发,除了努力争取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外,更重要的是考虑系统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完善企业自身的同时,要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
(三)树立为货主服务的观点,实现“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要求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和特点,针对国际货物运输的任务,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外运集团提出的国际货物运输要“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十字方针”,已被广大货运代理企业和有关部门所认可。所以,对国际货运企业特别是货运代理企业提出这“十字方针”的具体要求如下:
1.安全。就是要求在运输过程中做到货物完好无损和各种运输工具的安全,如果运输过程中不能维护货物的质量,甚至造成大量货物的残次、破损和丢失,就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货物的运输;如果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车毁船沉,不仅不能完成任务,而且会造成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所以国际货物运输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2.迅速。就是要严格按照贸易合同的要求,把进出口货物及时地运进来或运出去,不仅国际市场有争时间抢速度的问题,国内市场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时间就是效益。只有不失时机地把出口货物运到国外市场,才有利于巩固出口货物的市场地位。
3.准确。就是要把进出口货物准确无误地运到交货地点,包括准确地办理各种货运单证手续,使单货相符;准确地计收、计付各项运杂费,避免错收、错付和漏收、漏付;只有准确才能说得上又好又省,发生任何差错事故,必然会造成损失,这是显而易见的。
提单上的装运港是否正确
根据此规则,信用证当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就信用证产生争议时,可以向国际商会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专业技术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Expertise,简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该中心在银行委员会提名的一份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专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和有关书面材料,经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协商后,就如何解决信用证争议以该中心的名义作出决定,称为DOCDEX裁定。本报去年刊登了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系列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本报自今日起将陆续推出一些新的DOCDEX裁定,以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种新型的信用证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UCP500第21、23条
由他国认证原产地证明;提单上的装运港没有显示“Black Sea”条款;证明中的实际装运货物。
当事人
申请人:B银行
被申请人:S银行
争端
被申请人是否有权拒付。
所供文件
———B银行(申请人)2003年8月28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专业技术中心(巴黎)请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请,申请书中注明已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全套申请材料的副本;
———申请人对案情的概述,并随附了信用证(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申请人所接受的单据的副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来往的函电副本;
———被申请人于2003年9月18日对申请人的申请所作的回复,并随附了信用证(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被申请人所收到并拒付的单据的副本、拒付通知的副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来往的函电副本。
争执
信用证是由被申请人依据UCP500开立的,申请人作为指定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并接受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相符单据。
被申请人收到单据后于2003年5月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拒付通知,提出了3个不符点,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接下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该问题通过函电你来我往,但毫无进展。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3个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依据各自提供的单据以及被申请人的拒付通知分析如下:
第1个不符点
针对单据:原产地证明
信用证原相关条款规定:“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B.C.D.E.or any Arab embassy in Country U and showing said applicant as consignor,also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origin.”,后来修改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any Arab country’s embassy in Country U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and/or Country R origin.”(由出口国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原产于U国和/或R国,并经任何阿拉伯国家驻U国的大使馆认证。)
所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是由R国商会出具的,显示货物原产于R国。
出口国显示为R国(无异议)。
单据由某阿拉伯国家驻R国代表处认证(无异议)。
被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为:原产地证明是在R国认证的,而非信用证规定的U国。
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似乎当事人预测/同意货物的原产地为U国,因而原信用证只规定了在U国认证单据。然而,在第1次修改信用证的时候,允许货物原产于U国或R国,但并未根据可接受的货物原产国相应地修改为允许由U国和/或R国认证单据。
在此应评估仅仅依赖严格相符原则是否足以作出合理的裁定,如若可以,其结果是否符合信用证制度及UCP的宗旨。
在本案中,无论受益人是否曾经要求修改信用证,都不能期望受益人去要求另外一个国家的机构(即U国)对R国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加以认证(货物原产于R国,也是从R国出口,信用证本身也允许货物原产于U国或R国,且要求提交显示货物自R国运往L国的单据)。
认证仅仅是由认证机构在相关单据上签署意见以证实单据是真实的,且该认证手续最好由单据签发人所在国的机构来完成(在本案中为R国)。由于货物的目的地是一个阿拉伯国家,其目的是要求由阿拉伯国家的机构对单据加以认证,且该目的已经达到。相应的单据均未涉及U国,受益人要求一个在货物原产国的机构认证单据并无不妥之处。被申请人提出的该不符点不能寻求以严格相符原则为庇护,该不符点不成立。
第2个不符点
针对单据:提单
信用证原相关条款规定:“Field 44A:Loading on board:Any Country U sea port”,后来修改为“From Black Sea port or Azov Port”。所提交提单显示“City T”为装运港。被申请人提出的第2个不符点认为提单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显示“Black Sea”作为装运港。
提单是否相符应仅根据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4日发出的拒付通知(MT799)来讨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到了“Azov port”和“Azov Sea”的问题以及其它的信函,由于在最初的5月4日的拒付通知中并未涉及上述问题,因而在此不予考虑。被申请人还提出以2003年5月11日的信函作为不符点通知,然而最初的拒付通知是在5月4日。
提单显示“City T”为装运港。“City T”位于“Black Sea”(黑海)的北部,因此“City T”实际上是黑海的一个港口,也称作“Azov Sea”。信用证条款并没有规定在实际的装运港后面必须注明“Black Sea”字样。这就类似于信用证规定“Mediterranean port”(地中海港口),而提单实际显示“M a rse ille”(马赛)作为装运港一样。
国际货运全程操作实例
①需掌握发货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线常用的,及货主常需服务的港口,价格;
②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
③需要时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如货名,危险级别等。(水路危规)
2、陆运询价:(人民币费用)
①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数和拖箱价格;
②各港区装箱价格;
③报关费、商检、动植检收费标准。
3、不能及时提供的,需请顾客留下电话、姓氏等联系要素,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回复货主。
二、接单(接受货主委托) 接受货主委托后(一般为传真件)需明确的重点信息:
1、船期、件数
2、箱型、箱量
3、毛重
4、体积
各项型最大体积为:(长*宽*高 )可装体积,可装重量
1×20’GP=31CBM 6*2.38*2.38 25 17MT
1×40’GP=67CBM 12*2.38*2.38 55 25MT
1×40’HC=76CBM 12*2.7*2.38
1×45’GP=86CBM
(注:GP general purpose普通箱;CBM cubic metre立方米;MT metric ton公吨;HC high cubic高箱)
5、付费条款、货主联系方法
6、做箱情况,门到门还是内装
三、订舱 1、缮制委托书(十联单);制单时应最大程度保证原始托单的数据正确、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
2、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
需提供订舱附件的(如船公司价格确认件),应一并备齐方能去订舱。
3、取得配舱回单,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四、做箱 1、门到门:
填妥装箱计划中:做箱时间、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门点、联系人、电话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2、内装:
填妥装箱计划中:船期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进舱编号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3、取得两种做箱方法所得的装箱单(CLP)
五、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1、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
①需商检
②需配额
③需许可证
④需产地证
⑤需提供商标授权、商标品名
⑥出口香港地区货值超过$10万,其他地区超过$50万,核销时需提供结汇水单(复印件)
⑦需提供商会核价章
2、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装箱单(packing list),发票,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报关单的正确性(单证一致)。
3、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中文品名”,对照海关编码大全,查阅商品编码,审核两者是否相符,按编码确定计量单位,并根据海关所列之监管条件点阅所缺乏报关要件。
4、备妥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舱回单(十联单第五联以后),更改单(需要的话)和其他所需资料,于截关前一天通关。
5、跟踪场站收据,确保配载上船。
6、凡是退关改配的,若其中有下个航次,出运仍然需要,诸如许可证,配额,商检,动植检之类的文件资料,退关、改配通知应先于该配置船期一个星期到达,以便(报运部)顺利抽回资料,重新利用。否则只会顺延船期,造成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