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装代发货源


TOPEST韬博供应链是一家专注于童装代发货源的企业。随着童装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代发货的重要性。作为一家专业的供应链公司,TOPEST韬博供应链致力于为商家提供高质量的童装代发货源,帮助他们在童装市场中获得成功。
首先,TOPEST韬博供应链与众多童装品牌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通过与多家知名童装品牌的紧密合作,TOPEST韬博供应链能够及时获取到最新的童装款式和款式更新信息,为商家提供最新最热门的童装代发货源。同时,供应链公司还会根据市场需求和潮流趋势不断调整代发货源的种类和数量,确保商家能够获取到适合市场的童装产品。
其次,TOPEST韬博供应链具备强大的供应链质量管控能力。作为一家专业的供应链公司,TOPEST韬博供应链从源头开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每一件代发货源都能够达到商家的要求。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审核,把关每一批产品的质量,确保商家能够获得优质的童装代发货源。此外,供应链公司还会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抽样检验,确保代发货源的品质稳定和可靠。
另外,TOPEST韬博供应链拥有独特的价格优势。由于与众多童装品牌直接合作,供应链公司能够享受到更低的批发价格,进而将童装代发货源以较低的价格提供给商家。供应链公司还会与商家进行进货规划和采购计划,帮助他们减少库存压力,降低经营成本,并提高商家的竞争力。
此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提供一站式的代发货服务。除了提供优质的童装代发货源外,供应链公司还会承担起包装、出货、物流和售后等方面的工作,帮助商家减轻运营负担,更专注于销售和市场推广,提升童装业务的效率和利润。
总之,TOPEST韬博供应链以其专业的童装代发货源和优质的服务,成为商家在童装市场中的可靠合作伙伴。无论是产品质量、价格优势还是全方位的服务,供应链公司都能够满足商家的需求,帮助他们在童装市场中取得成功。如果您正在寻找童装代发货源,TOPEST韬博供应链将是您的最佳选择。

海外仓仓储代发专题之:童装仓储代发详解

海外仓仓储代发专题之:童装仓储代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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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仓一件代发货源怎样最实惠

在海外仓一件代发模式中,实现成本最优化的关键在于精选供应商、优化库存管理、利用智能物流系统、选择合适的海外仓、价格谈判与打包服务、关注汇率与税收政策以及实施有效的促销与营销策略。通过严格筛选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数据分析预测需求、动态调整库存、使用智能物流系统、选择地理位置优越的海外仓、批量采购和打包服务、监控汇率变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定期促销和精准营销,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企业竞争力。持续优化供应链和物流策略是保持竞争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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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如何运送超大件货物

     目前,在国际海洋运输中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而采用运输货物的船舶类型、装卸设备也就不同。本期我们针对具体货物从船型、装卸设备两方面介绍如何运送超大件货物。
  1.卡车。卡车的运输采用PCTC(PURECAR TRUCK CARRIER),其主要特点是采用单层甲板(一般高度在3-4米之间)舱内可以容纳大型卡车,其船舶尾跳最大载重量可达45吨,每平方米载重量可达3吨,因此可以允许超重卡车通过船舶尾跳进入船舱。
  2.大型设备。一般来讲,大型设备的运输比较复杂,有些部件体积较大,吨位较大,不能采用一般的集装箱运输,而有些零配件可采用集装箱运输。目前,这种设备一般采用RORO AND CONTAINER 这种船型,可以同时装载大型部件和集装箱,因此是众多大型设备运输所选择的理想船型。那么这种船型配备哪些装卸设备比较合理呢?
  BOLSTER FLATBED 这种设备适用于长4米以内、重28吨以内的大型部件。由吊车将货物吊到平板上,起吊高度不超过一米,(可避免货物在起吊过程中因摆动、翻转所引起的货物损坏),然后用特制尼龙带(其刚性等同于钢丝绳,但相对于钢丝绳来说可大大减轻其对货物表面的磨损)或钢丝绳加垫片,将货物固定在平板上,由叉车通过船舶尾跳将货物运进船舱。
  ROLLTRAILER 这种设备适用于运输超重、超大货物,理论上可以承载25米长、重达120吨的货物,但由于受到尾跳承载能力与拖头的运输能力的限制,实际的承载能力会偏小一些。ROLLTRAILER由自代拖头通过船舶尾跳运进舱内,可以实现货物的零破损。
  3.火车车厢。由于火车车箱较长,有40米长所以采用一般ROLLTRAILER运输会由于舱口的限制,车身无法旋转装进舱内。SPECIALDESIGNEDTRAILERS(特殊轮胎转向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该设备轮胎可以实现360度旋转,可通过船舶尾跳进舱时掉头运进舱内。

货物运输出口包装报检

一、 报检 范围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和使用鉴定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包括:钢桶、铝桶、镀锌桶、钢塑复合桶、纸板桶、塑料桶(罐)、纸箱、集装袋、塑料编织袋、麻袋、纸塑复合袋、钙塑瓦楞箱、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等。

  二、 报检 要求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申报法定检验出口货物检验前,需先申报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使用鉴定一般在出口货物实施品质检验时同时进行,因此,使用鉴定与所包装的出口货物同时 报检 。

  三、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生产单位的本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

  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经鉴定合格的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性能检验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以便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对出口运输包装容器实施使用鉴定。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分单。


出口退运货物的操作方法

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验凭下列资料接受报关: 
1、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2、原出口时向海关办结退税手续的,提供原出口退税报关单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如发货人已办结退税手续,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3、主管外汇管制部门出具的未结汇证明; 
4、境外商品检验机构证明、退货协议等退货理由充分的证明材料。 
还有叫客户最好用原你们出口给客户时的包装箱子,箱子上不要显示其它的东西(文字),重量呢不要和当初出口给客户时的相关太大,最好差不多(出口时的重量 /出口个数 * 退运的个数)单价要和原出口时的单价一样! 


海关对过境货物运输的要求简述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在中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中国境内陆地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由中国境内的经营人代理货物的所有者,向海关办理手续。中国海关对过境货物过境运输有如下要求。


  ⒈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同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⒉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⒊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车辆或运载设备加封。承运人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⒋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⒌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⒍过境货物向海关申报后,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过境货物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七)的规定处理。


  ⒎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⒏过境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起卸货物或遇有其它意外情况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


  ⒐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⒑中国政府明令禁止过境的货物不得过境。 


外贸结汇风险如何避免

 今天,如果走访内地的“外向型企业”,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莫过于外贸业务中的“收汇考核”及风险问题。不少企业掌门人一说到“外贸结汇风险”时,大都忧心忡忡,深惧一旦陷入“泥淖”,可能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在这里,我们就外贸实务中常见的“结汇操作及风险规避”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众所周知,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

  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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