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代发货源


随着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微信作为社交媒体平台也日益受到商家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微信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然而,收到订单后,商家往往面临一个问题:如何高效地处理发货工作?在这个问题上,TOPEST韬博供应链给出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微信代发货源。
微信代发货源是指通过TOPEST韬博供应链提供的服务,将商家的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这种方式既方便快捷,又省去了商家自身发货的繁琐工作,使商家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产品研发和营销策划中。
首先,微信代发货源提供的便利性是其最大的优势之一。商家只需将产品信息上传至TOPEST韬博供应链平台,并提供消费者的收货地址,TOPEST韬博供应链便可负责将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商家无需自己购买包装材料、进行打包、粘贴快递单等繁杂工作,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此外,微信代发货源还支持批量代发,商家一次上传多个订单信息即可,无需逐个处理订单,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
其次,微信代发货源提供的发货服务十分快捷。TOPEST韬博供应链与多家物流公司合作,具备良好的物流配送能力。商家下单后,物流公司会根据消费者的收货地址,选择最近的配送网点进行派送。且物流公司会对包裹的配送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和更新,商家和消费者都可随时查看包裹的物流状态。这种高效快捷的发货服务可以有效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加强品牌形象。
此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于遇到退换货的情况,可以为商家提供及时的处理和解决方案,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这对商家而言,不仅提高了客户忠诚度,还能为品牌提供保障和口碑推广。
总之,微信代发货源是TOPEST韬博供应链为商家提供的一项高效、便捷的供应链服务。它不仅为商家解决了发货问题,还提升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通过TOPEST韬博供应链提供的微信代发货源服务,商家可以专注于产品的研发和营销,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无论是规模较小的创业商家还是大型电商企业,都可以通过微信代发货源获得更多的商机和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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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源稳定 SHEIN的库存充足,品质保证,品类中行业领头羊优先。 4.创新能力 SHEIN具有自主研发和设计能力,新品>30款/月。 shein供应商怎么入驻: Shein跨境电商平台入驻的方式之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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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仓一件代发货源怎样最实惠

在海外仓一件代发模式中,实现成本最优化的关键在于精选供应商、优化库存管理、利用智能物流系统、选择合适的海外仓、价格谈判与打包服务、关注汇率与税收政策以及实施有效的促销与营销策略。通过严格筛选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数据分析预测需求、动态调整库存、使用智能物流系统、选择地理位置优越的海外仓、批量采购和打包服务、监控汇率变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定期促销和精准营销,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企业竞争力。持续优化供应链和物流策略是保持竞争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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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键盘到美国国际快递价目表?

寄键盘到美国国际快递怎么办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打字逐渐开始代替写字了,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键盘了。那么,如果人在国外,想要用自己熟悉的键盘,应该怎么办?键盘属于易碎的电器,不能磕碰、摔打,找什么公司才能安全有保障的把键盘寄到国外?人们在选择国际快递公司时,也难免无从下手,如何从国内方便、安全、又快捷地快递包裹到海外亲人手中,寄键盘到美国国际快递多久能到?寄键盘到美国国际快递比较好的国际快递公司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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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各港务局,中远(集团)及各远洋公司,各海运集团公司,各船舶代理公司和各外贸公司:       

  经第27套修正案修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国际危规》)已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由于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工作的推延,影响了新版《国际危规》(中文版)的翻译出版工作,经过努力,现新版《国际危规》(中文版)已出版完成。为了正确执行和使用新版《国际危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新版《国际危规》(中文版)定于1996年11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船舶运输危险货物中执行,旧版《国际危规》同时停止使用。       

  2.由于《国际危规》第26和27套修正案修改和增补的内容比较多,因此要求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       

  3.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规定,《国际危规》第28套修正案将于1997年1月1日生效,我们正抓紧进行该套修正案的翻译和出版工作,力争在生效之日前完成,以便与新版《国际危规》配套使用。请现已订购了新版《国际危规》的单位与我局保持联系。       

  4.鉴于《国际危规》修正比较频繁,翻译出版难度大,成本高,而且中文版与英文版《国际危规》在使用的时间亦有差异。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对海运危险货物的统一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国际危规》的翻译出版、使用执行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       

5.为了避免《国际危规》翻译和出版的时间差对工作造成的影响,及时与国际接轨,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可能配备适量的英文版《国际危规》。凡需在我国购买、销售英文版《国际危规》的单位应事先与港务监督局取得联系,以保证《国际危规》及其相关资料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填制说明

申请人在填单时应按要求详实填写,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个别项目确实填不上,经允许可填“***” 
1.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可以用“报检专用章”。 
2. 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号或注册号(指代理报检单位)。 
3. 联 系 人:报检员或代理报检员。 
4. 电 话:报检员或代理报检员电话。 
5. 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6. 发 货 人:预报检时可填生产单位名称;出口报检时,可填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7. 收 货 人:预报检时,可填出口公司名称;出口报检时可填外贸合同中的买方。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8. 货物名称:按外贸合同、信用证填写。 
9. hs 编 码:按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填写。 
10 产 地:货物的真实生产地。 
11 数/ 重量:按实际数、重量填写。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12 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3 包装种类及数量:按实际包装类别和数量填写。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应注明材质。如:500纸箱。 
14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预报检时可不填,出口报检时应填船名、车号、航班号码。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5 贸易方式:填写货物实际贸易方式:a、一般贸易;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16 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 
17 合 同 号:预报检时,可填国内购销合同号,出口报检时,填外贸合同号。 
18 信用证号:预报检时,可不填。出口报检时以信用证结汇的,填信用证号;不是信用证方式结汇的,须注明结汇方式。 
19 用 途:按照货物的实际用途填写。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0 发货日期:指出口装运日期,预报检时可不填。 
21 输往国家(地区):按外贸合同填写。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 
22 许可证审批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内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 启 运 地:出口装货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4 到达口岸:国外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5 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26 集装箱规格、数量和号码:按实际填写。指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按合同/信用证要求填写。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其他特别要求。 
28 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的实际标记及号码(唛头)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29 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 
30 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31 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由报检员或代理报检员手签。 
32 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33 编号: 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填写 。


航空货物运输企业对非法代理行为的法律对策

 2006年3月,民航总局将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权限下放,同时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正式颁布《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开展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此举正式意味着对航空货代销售企业的设立,将由过去的行政审批转变为准民间性的行业协会认可,简化了程序的同时,有效的提高了国内航空货运市场的活力。但是,伴随活力增强的同时,对代理销售行业的管理与规制,使市场有序化,保障合法航空货运业参与人的正当权益,也是一个必须要认真面对的一个课题。

  一、合法代理与非法代理概述

  在航空货物运输业中,由于航空货运企业自身对市场的占有能力有限,同时因为市场布局未延伸到一些偏远地区,所以空运业内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司,往往会采用授权代理的方式,选择一些中小规模的物流公司作为代理销售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由代理机构对空运业务进行承揽,由航空运输企业进行实际承运。

  根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规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这也就是我们实践中经常提到的货代。而未通过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授权,仍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业务的企业。则为非法代理或“黑代理”。

  狭义的非法代理,往往通过利用航空货运企业在下放折扣环节管理上的漏洞,设立空壳公司,与被代理人内部人员窜通等方式,取得一个较低的运费折扣价格,并以此价格,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承揽业务,这里常见的情形是一些中小规模的物流公司以及个人等等;而广义的非法代理,不仅既包括上述的情形,还包括具备合法运营资格的航空货运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超越合法的经营范围,从事未经授权的代理活动。如一些大中规模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因为其国际、国内航权以及其他硬件条件有限,也会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以一些国际、国内航空货运企业的名义揽货。

  二、非法代理对航空运输企业权益的侵害方式、后果有哪些?

  经合法授权的代理,由于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对其在设立环节进行资质的专业性审查;航空运输企业也会在代理协议中对代理权限、价格折扣率、运费结算方式进行较为明确的约定;另外,一些企业还要求代理机构提供一定的担保,所以在运营中遭遇法律风险大多限于民事上的纠纷。

  而非法代理对航空运输企业权益的侵害方式是多样的:它们即缺乏合法的运营授权,又缺乏专业的服务,不仅严重干扰了空运市场的秩序,降低了行业的诚信度,而且侵害了合法空运企业的潜在市场利益,同时,一些非法代理机构还在自己的报价单、网站、运营场所未经授权使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商标,对合法运营企业的商标权以及商业信誉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在法律适用的层面,不仅既涉及民事私法领域、又涉及到行政、刑事公法领域,具备较强的交叉性。

  例如,在笔者为某跨国航空快递公司处理的一起非法代理案件中,一名尼日利亚籍的男子,在中国境内以上述跨国公司代理的名义,在华二个月期间曾承揽大量客户空运至美国、欧洲的货物。其中,第一个月内,该男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的方式骗取航空运输企业为其开设低折扣的帐号,另一方面,以高于折扣价的费用向托运人收取运费,进行违法经营;然而,这只是侵害行为的开始,在第二个月,该男子则采用出口货物到付的方式,利用航空运输企业内部结算周期上的时间差,将大量货物运输到海外后,在几十万元运费未结清的情况下,逃之夭夭,其非法代理的行为已经由一般违法经营的行为升格到诈骗犯罪行为,给航空运输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非法代理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认定?

  非法代理的法律本质实际是一种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合法航空货运企业、非法代理机构、实际托运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合同关系。随着非法代理机构对代理权的滥用程度的不同,引发的法律责任也不同,除了一般的民事违约行为,违法行为外,性质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或合同诈骗犯罪。

  在非法代理行为的民事关系中,由于非法代理机构缺乏合法的授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并不是实际托运人航空货运企业之间直接缔结的合同,而是由两种合同关系组成。即非法代理机构与航空货运企业相互之间成立航空货运运输合同,而非法代理结构与托运人之间成立航空货运委托合同。这样的法律后果是:实际托运人无权对实际航空货运企业主张权利,只能向非法代理机构主张,实际航空货运企业也没有必要对实际托运人承担任何义务。

  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认识也是明确的。在由中国民航总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学院召开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及其代理纠纷法律研讨会”中,一致确认了关于无空运代理资质企业的转委托行为的性质,研讨会一致认为,“航空运输代理企业以自己为托运人,以航空运输企业的名义出具一份航空货运单,又向托运人出具‘分运单’,航空货运单中没有注名‘分运单’的编号,在‘分运单’中也没有注明航空货运单的编号,或者注明的编号不一致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相互之间成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与托运人及代理人相互之间成立航空货运运输委托合同。” 同时,会议也确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托运人与航空货运企业如果可以举证证明非法代理机构存在欺诈,利益受损害,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四、针对非法代理行为,航空货运企业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对于非法代理案件,一些航空运输企业往往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只单纯的将非法代理行为认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这样的后果是降低了对非法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若将其认定为民事违约行为:违反了承运协议中不得利用优惠、折扣价格从事运输的规定,则合法承运企业与非法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仅可依靠合同法来调整,无法充分获得公权的救济,一旦发生纠纷,合法承运企业只能依照合同做出终止对非法代理人提供服务、扣押其货物等等的措施,这样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停止非法代理人对企业利益的侵害,然而,由于非法代理行为的隐蔽性与流动性,非法代理人也容易逃避追究,可以说,合法承运企业的损失很难挽回。


集装箱检疫有哪些要求

申报项目
(1) 预定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日期;
(2) 卸下的地点和目的地;
(3) 集装箱内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
(4) 集装箱装自国家或港口。

查验程序
流行病学调查

(1) 了解集装箱是否来自疫区或经过疫区是否启封装卸过货物;
(2) 了解集装箱装载货物的种类、数量、有无****变质的情况。

现场检疫
空箱:应在有的严密防鼠防虫措施的情况下抽查开箱检疫,然后决定放行与否。
重箱:一律进行预防性杀虫和灭啮齿动物。然后开箱检查,根据货物的情况再决定其他方面的卫生处理或放行。

卫生处理
指征

(1) 携带有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集装箱;
(2) 装有变质货物、食品的集装箱;
(3) 装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集装箱;
(4)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集装箱;
(5) 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集装箱。

方法:除鼠或除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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