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代发货源是指通过TOPEST韬博供应链提供的服务,将商家的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这种方式既方便快捷,又省去了商家自身发货的繁琐工作,使商家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产品研发和营销策划中。
首先,微信代发货源提供的便利性是其最大的优势之一。商家只需将产品信息上传至TOPEST韬博供应链平台,并提供消费者的收货地址,TOPEST韬博供应链便可负责将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商家无需自己购买包装材料、进行打包、粘贴快递单等繁杂工作,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此外,微信代发货源还支持批量代发,商家一次上传多个订单信息即可,无需逐个处理订单,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
其次,微信代发货源提供的发货服务十分快捷。TOPEST韬博供应链与多家物流公司合作,具备良好的物流配送能力。商家下单后,物流公司会根据消费者的收货地址,选择最近的配送网点进行派送。且物流公司会对包裹的配送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和更新,商家和消费者都可随时查看包裹的物流状态。这种高效快捷的发货服务可以有效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加强品牌形象。
此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于遇到退换货的情况,可以为商家提供及时的处理和解决方案,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这对商家而言,不仅提高了客户忠诚度,还能为品牌提供保障和口碑推广。
总之,微信代发货源是TOPEST韬博供应链为商家提供的一项高效、便捷的供应链服务。它不仅为商家解决了发货问题,还提升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通过TOPEST韬博供应链提供的微信代发货源服务,商家可以专注于产品的研发和营销,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无论是规模较小的创业商家还是大型电商企业,都可以通过微信代发货源获得更多的商机和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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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单联网核查报检办法
一、 海关 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以下简称 报关单 )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 流程 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 海关 ,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 单证 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四、企业在 报检 、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 报关单 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五、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二)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三)企业 报检 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四)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六、通关单数据查询: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 报检 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状态信息注释详见附件。
七、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八、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企业根据海关退单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十、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如何认识海运提单的功能
《1924年统一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下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中的货运合同就是指提单,这虽有失偏颇,但也足见提单之重要性;《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下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第1条7款给提单所下的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该定义比较符合提单这种运输单证的本质特征和其实际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海商法》第71条也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提单定义。一般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货运合同的证明及物权凭证的功能,有关提单的法律实务无不是提单功能发挥作用的体现,甚至有关提单欺诈的行为也是利用了提单所具有的功能。由于提单本身就是海运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及提单持有人,提单不同的功能对提单关系的各方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样,本文试图通过对提单的功能及其相关海运实务的分析,达到正确认识和运用提单的目的,防止提单欺诈行为,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信用地位。
一、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及其例外情况
提单关系中最初的当事人为承运人(Carrier,以下简称船方)和托运人(Shipper,以下简称货方),提单作为货运合同证明的功能主要是针对承托双方而言的,表明提单在它们之间具有债权的效力。尽管《海牙规则》把提单与货运合同相等同,但对提单是否为货运合同却存在争议,提单的受让人一般将提单视为格式合同,但提单显然不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条件,它是由船方事先单方拟就,仅由船方单方签署。提单对承托双方之所以仅起货运合同证明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在船方签发提单前,承托双方间已经存在一个货运合同,如托运单或订舱单,在班轮运输中,它们是托运人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名、开航日期、航线、挂靠港、运费费率等而填写的,托运单等本身就是货运合同,由承托双方签字以后,海上货运合同就成立了,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的一项义务。依《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托运单等比较简单,提单的背面条款却详细列明了托运单上所未列有的承托双方在货运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类提单被称为长式或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通常情况下所采用的提单正规格式,货方在接受不熟悉的船公司的提单时,应该了解一下提单背面条款中的内容,以明确自己在货运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并非是绝对的,一旦提单转让,对于承托双方以外的受让人,或是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该功能则不再发挥作用,且在以下不同情况中,提单的地位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㈠提单成为货运合同
对提单的善意受让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货运合同,而非仅是其证明,这也正是提单具有债权性的表现。依《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一规定使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非货运合同当事人可以受提单条款的约束与保护,使它们凭借提单享有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以提单把它们与承运人联系起来: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迟延交付,它们则可直接追究承运人或在未付运费的情况下被承运人所追究。
㈡租船合同中的提单功能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C/P以下简称“租约”)下,货方(卖方、承租人)为结汇、为证明货交船方或为货抵目的港之前能进行转售而要求船方签发提单,这时签发的租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一般无背面条款,通常被称为短式或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租约提单因其持有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
承租人持有提单时,租约本身就是货运合同,如果租约上与提单有不同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应以租约为准,此时提单仅为接管货物的收据与提货凭证,失去了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租约提单如果转让到第三人处,就成为该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并在它们之间因此产生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航次租约以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中,船东具有双重身份,在租约里是出租人,在提单中则是承运人。如果租约与提单里船东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一致,则不会产生纠纷,海运实务中二者往往并不一致,提单的风险大大高于租约中的风险,对船东极为不利;另外,卸货港发生的费用依租约往往由承租人负担,提单转让后,承租人已不是提单当事人,但船东显然不愿承担这一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可卸货港的收货人又不认租约所确定的这个帐,要收货人认帐就需有法律依据。为使租约约束非租约当事人的收货人,为消除提单与租约的矛盾,航次租约下的货物装船后,船长往往在提单上加个批注,一般将租约中所有的免责条款或条件条款或运费条款或将它们全部并入提单,以此约束发货人或收货人,此为租约并入(Incorporate)提单制度,这也是租约提单无背面条款的主要原因,因并入的租约条款载有航次运输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海商法》也确认了租约的并入,依其第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由于海上的大部分提单受《海牙规则》约束,若租约中的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抵触则并入提单的该条款无效。例如,租约中的仲裁条款通常不能并入提单,因其仅指租约纠纷的仲裁,与提单无关;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符合提单中的特殊并入要求的话,或仲裁条款明确依提单解决争议与依租约解决争议具有同等效力的话,则租约的仲裁条款也可并入提单。租约条款并入提单的内容有宽有窄,为避免计较所附的为哪些条款,可以注明“所有的条款、条件及免责事项”(All the terms、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都并入,这样等于把租约全部附上。此类并入条款的效力被普遍认可,使非租约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实际受租约的约束。国际商会在其关于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Intercorms)中建议,航次租约下的提单如果有并入条款,提单转让时应将租约副本一起转让,以便让提单的受让人了解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企业自理报检须知
企业自理报检须知,自理报检相关文件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理报检相关问题解答。
一、 自理报检相关文件查询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二、 自理报检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1、问:哪些企业需在检验检疫局注册?
答:需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的企业的范围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其他报检单位。
2、问:自理报检企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自理报检企业的权利有: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部门申请复验;
(4)。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自理报检企业的义务有: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
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3、问: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有什么规定?
答:遵守属地管理原则,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问: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有什么规定?
答: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证书》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问: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有什么规定?
答:自理报检单位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报检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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