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外仓政策是指在英国国外建立仓库,用来储存产品和货物。这种政策使得企业能够将产品直接送到最终客户手中,避免了长途运输带来的延迟和额外成本。通过利用英国海外仓,企业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首先,英国海外仓政策提供了更快速的交付服务。传统的供应链模式中,产品通常需要从国外的生产地运输到英国,再通过国内物流网络分发给客户。这样的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容易因为物流上的不确定因素而产生延迟。而通过海外仓,产品可以直接从仓库发货,缩短了物流时间,加快了交付速度。
其次,英国海外仓政策降低了企业的运输成本。在传统供应链模式下,企业需要支付国际运输费用、关税和物流费用。而通过英国海外仓,产品可以在国外仓库内储存,降低了企业的运输成本。此外,由于节省了国际运输环节,还可以减少潜在的损坏和遗失风险。
此外,借助英国海外仓,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市场需求的波动。海外仓可以作为库存缓冲区,当市场需求增加时,企业可以快速调拨货物,及时满足市场的需求;当市场需求降低时,企业也可以调整库存,以减少库存积压带来的成本压力。通过灵活调控库存,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在享受英国海外仓政策的同时,企业也需要面对一些挑战和限制。一方面,建立海外仓需要考虑海关手续、入境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条例的遵守。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建设和维护海外仓库。加之市场需求可能发生变化,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和风险管理能力。
总结起来,英国海外仓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供应链服务。通过利用海外仓,企业能够降低成本、提高交付速度,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适应市场的变化。然而,企业也需要考虑海外仓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挑战。TOPEST韬博供应链将继续关注英国海外仓政策的发展,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供应链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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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全文)
新版报关单对旧版报关单进行了大量改动,例如:
(1)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2)申报商品项数由最多20项增加到50项!(3)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无用的栏目去掉!(4)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贸易国别(地区)”等必填项。(5)把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等大量新的表述方式、格式。
国际货运代理的介绍
在进出口业务中,托运、提货、存仓、报关和保险等环节的手续相当复杂,要求经办者充分熟悉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出现,为进出口商解决了这方面的困难 。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所需要的业务。按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的资料介绍,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在于:
运用专门知识,以最安全、最迅速、最经济的方式组织运输。
在世界各贸易中心建立客户网和自己的分支机构,以控制全部运输过程。
在运费、包装、单证、结关、领事要求及金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咨询。
把小批量的货物集中为成组货物,使客户从中受益。
货运代理不仅组织和协调运输,而且影响到新运输方式的创新和新运输路线的开发。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自8O年代以来发展迅速,除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和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外,还有大量的国有和中外合资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国家于1995年6月公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以规范和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管理。
国际货运代理具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A.出口业务
选择运输路线、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为货主和选定的承运人之间安排揽货、订舱;
包装、计量和储存货物;
办理保险;
收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据;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
支付运费,收取正本提单并交给发货人;
安排货物转运;
通知收货人;
记录货物灭失情况,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B.进口业务
报告货物动态 ;
接收和审核货运单据,支付运费并提货;
进口报关,支付有关捐税和费用;
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
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C.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也可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承办多式联运业务,即作为合同当事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将各段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执行。
什么是电子转单
电子转单是指,通过网络将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一式四联)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阿根廷关税
航空货物运输的索赔流程
因此,首先应该明确那些索赔是货运代理的受理范围内。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获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 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2)规定:“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按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起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定:“收货人一旦接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此时只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利;“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才能有权向承运提出投诉与索赔。而目前货运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再由托运人向货运代理转达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应当拒绝受理,以免最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反而延误了规定的索赔期限。这一点很重要。
其次,要处理好两个关系:
1.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国际运输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就其索赔程序来说,与贸易索赔程序是分开的,具有独立性,因为他们引援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是各自独立的,货运代理在处理索赔时经常会收到托运人以“收货人在收到货后,发现货损,货物延误等理由拒付托运部分或全部的货款,或取消今后的订单等”为由,向货运代理提出部分或全部的贸易损失。这实质上是一种贸易风险的转嫁,货运代理应该要求托运人用运“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即使托运人或收货人合法享有向对方提起贸易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该将空运索赔的解决作为解决贸易问题的前提,并以此向货运代理提出非索赔范围内的要求。两者本不适用同一法律范畴,托运人在航空货运中的权利并不影响有关贸易法规定中的权利的,两者可以同时进行,或先行处理贸易索赔。
2.运费的收取与索赔的关系,运费是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支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的费用,这是事前的行为与责任,而索赔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事后的行为与权利的要求,托运人将受到国际航空运输法有关规定的合理保护,若托运人以索赔未成未解决为由,拒付货运代理运费是没有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