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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冷冻海外仓项目中,我们采用先进的冷链物流技术,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始终保持低温状态。无论是易腐食品、医药用品还是特殊商品,我们都能做到快速、安全地送达目的地。此外,我们还提供全程跟踪服务,让客户随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消除后顾之忧。
TOPEST韬博供应链深知,优质的客户服务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因此,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从咨询、下单到售后,每一个环节都力求让客户满意。我们的专业团队将竭诚为您排忧解难,让您的冷冻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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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散货(拼箱货)的操作技巧
1、“consolidate”是拼箱的英文,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简称“consol”。
2、拼箱货一般不能接受指定某具体船公司,船公司只接受整箱货物的订舱,而不直接接受拼箱货的订舱,只有通过货运代理(个别实力雄厚的船公司通过其物流公司)将拼箱货拼整后才能向船公司订舱,几乎所有的拼箱货都是通过货代公司“集中办托,集中分拨”来实现运输的,华东地区的拼箱集散港基本上为上海港。一般的货运代理由于货源的局限性,只能集中向几家船公司订舱,很少能满足指定船公司的需求,因此在成交拼箱货时,尽量不要接受指定船公司,以免在办理托运时无法满足要求。
3、在与客户洽谈成交时,应特别注意相关运输条款,以免对方的信用证开出后在办理托运时才发现无法满足运输条款。日常操作中我们时常遇到L/C规定拼箱货运输不接受货运代理的提单,因船公司不直接接受拼箱货的订舱,船公司的海运提单是出给货代的,而由货代再签发HOUSEB/L给发货人,如果L/C规定不接受货代B/L,那么实际运输办理时就无选择空间,就会造成L/C的不符。又如,我们在办理运输时,发现一份托单注明:从上面这段L/C的原文可以看出,收货人将本应由他承担的费用统统转嫁到了发货人身上,这是贸易洽谈时发货人与客户并未就运输条款详细磋商所致。
4、拼箱货的计费吨力求做到准确。拼箱货交货前,应要求工厂对货物重量和尺码的测量要尽可能地准确,送货到货代指定的仓库存放时,仓库一般会重新测量,并会以重新测量的尺码及重量为收费标准。如遇工厂更改包装,应要求工厂及时通知,不要等到货送到货代仓库时,通过货代将信息反馈回来,往往时间已经很紧,再更改报关单据,很容易耽误报关,或产生加急报关费和冲港费等。
5、有些港口因拼箱货源不足、成本偏高等原因,专做拼箱的货代公司对货量较少的货物采取最低收费标准,如最低起算为2个运费吨,即不足2个运费吨,一律按2个运费吨计价收费。因此对货量较小,港口较偏的货物在成交时要多考虑到一些这样的因素,以免日后被动。
6、对于一些航线及港口较偏僻,并且客户提出要交货到内陆点的拼箱货物,成交签约前最好先咨询,确认有船公司及货代公司可以承接办理这些偏僻港口、内陆点交货及相关费用后再签约。
7、眼下为配合“入世”,各地海关对敏感性和受商标产权保护的商品将重点查验。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应提前填妥“知识产权申报表”,无论有无品牌,也无论是本公司或工厂注册的商标,还是客户定牌,都应事前准备妥相关的注册商标的资料或客户的授权书;对于货物品种繁多,一票托单中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商品,制单时应详尽罗列各种货名及货号,不要笼统用一个大类商品编码代替,报关时会引起海关的疑问,被查验时发现与实际货物不符,带来不予放行的麻烦。
货物运输代理的种类
(1)租船代理。又称租船经纪人(SHIPPING BROKER),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2)船务代理(SHIPPING AGENT)。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船方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以每船一次为限,称为航次代理;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代理协议,称为长期代理。
(3)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主要有订舱揽货代理,货物装卸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转运代理,理货代理,储存代理,集装箱代理等。
(4)咨询代理(CONSULTATIVEAGENT):指专门从事咨询工作,按委托人的需要,以提供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情况,情报,资料,数据和信息服务而收取一定报酬的人。 以上各类代理之间的业务往往互相交错,如不少船务代理也兼营货运代理,有些货运代理也兼营船务代理等。
国际贸易商的货运常识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等,现将主要运输单据简述如下:
1、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2、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3、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4、邮包收据
邮包收据(prcelpost receipt)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5、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在多种运输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这种运输单据虽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有相似之处,但其性质都与联运提单有别。
运输方式
在国际货贸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托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由各种运输方式组合的国际多式联运等。现将我国常用的几种方式简略加以介绍。
A、海洋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
目前,海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如此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与其它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明显的优点:
a、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b、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c、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
B、铁路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主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铁路运输有许多优点,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转过程中可能遭风险也较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在就近的始发站(装运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
C、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D、公路、内河和邮包运输
a、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
b、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inlandwater transportation)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c、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parcelpost transport )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合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合约,各国的邮件包裹可以相传递,从而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加之,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故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中之一。
E、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a、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自动化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先进的运输方式,它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b、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箱为媒价,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装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全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进口商品报检的办理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是列入《种类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除此以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到货地商俭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
1.填写《种类表》内进口商品登记申请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申请登记单位:填写申请登记单位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申请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实际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位。
进口日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号码。
合同金额:合同中所列商品总价值,并加附货物名称。
贸易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或“其他”填写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货单位:填写收用货单位全称。
2.应提供的单据: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运单等。
3.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报关单验放货物。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二)进口商品的报验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按下列要求填写申请单上的相应栏目,未作说明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报验单位盖章: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发货人:合同中的卖方。
受货人:合同中的买方。
品名规格:按合同、发票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发票号:所附国外发票编号。
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
报验数量:填写申请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报验重量:填写申请检验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位名称。
商品总价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列明的货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运输:填写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等)。如该批货物是海运、经转运港运载的,应将船名、装运港、转运港、卸货港及目的港均填写清楚。
进口日期:填写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
卸货日期:指完成卸货的日期。
到厂日期:货物运至使用单位的日期。
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填写。
(索赔有效期有计算方法:是从合同规定的起始日即进口日期或卸毕日期(不含当天)起开始计算,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止。如果截止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时,则应顺延。例如,索赔期为3个月,进口日期为8月3日,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3日止;如果索赔有效期为90天,索赔有效期就到11月1日止,因在此期间,有的月份为31天,计算时应注意。
质保期:即质量保证期,按合同规定日期填写。
包装情况:填写运输包装种类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如有异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标记及号码:按实际到货运输包装上所列标记(唛头)填写,如无标记则应填写“N/M”。
申请说明:申请人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此栏中加以说明。
2.进口报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
报验项目不同,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也各异,具体情况介绍如下:(1)品质、规格报验应提供下列单据:a.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b.国外发票c.提单或空运单等d.装箱单e.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f.国外品质证明g.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术资料(2)残损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如海运货物还应加附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残损单、海事报告、大副签证或保函;如铁路运输的货物应加附铁路部门出具的商务记录;如航空运输货物应加附空运部门出具的空运事故记录。
(3)数量、重量鉴定报验除提供(1)中的a、b、c、d、e外,还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和理货清单。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部门检验的,应加附有关货物的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进口商品报验的时间及地点
1.报验时间的规定:
(1)报验人应在合同中列明的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间,向货物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
(2)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验人必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
2.报验地点的规定:
(1)外贸合同或运输契约规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如,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贷款的,就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如粮食、原糖、化肥、化工原料、农产品等进口商品,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3)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残损或短件的,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4)由内地收货、用货的,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又不会发生变质、变量而包装又完好的进口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5)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及在口岸开件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进口商品报验应注意事项
1.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限填一份申请单,同一合同、不同发票或提单的,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