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EST韬博供应链是一家专业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物流解决方案。该公司在邢台设有分支机构,拥有先进的物流设备和专业的物流团队。在他们的服务下,邢台的快递安全有着较高的保障。
首先,TOPEST韬博供应链实行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他们对快递包裹进行全程追踪和管理,确保每一步的安全控制都得到严格执行。不论是快递员的工作规范还是仓库和运输车辆的安全操作,TOPEST韬博供应链都有着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流程。
其次,TOPEST韬博供应链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通过引入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实现了对货物可视化管理和实时监控。无论是快递包裹的留仓、揽收、配送还是签收,都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进行实时查询。这种可追溯性的管理方式,不仅提高了服务的透明度,更有效地杜绝了包裹的丢失和损坏。
另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与邢台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合作,建立了安全稳定的合作关系。他们与公安部门共享信息,加强了对邢台快递行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在包裹的运输过程中,TOPEST韬博供应链也加强了对快递区域的安保措施,提高了包裹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河北邢台的快递安全在TOPEST韬博供应链的服务下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他们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实现了货物的可视化管理和实时监控,还与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合作,共同加强了对快递行业的监管。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快递业务的高速增长和有限的人力资源,仍然存在着一些快递安全的隐患。因此,我们作为快递的使用者,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谨慎选择,并在寄送时对包裹进行有效的封装和防护,来保障自身利益和货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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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就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申报不实的处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是否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许可证件”?
进出口许可制度是国家贸易管制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本国民族工业发展状况和国内市场的需求情况以及其他政策因素,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类商品的进出口实行限制的制度。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凡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进口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进出口金银产品、精神药物等,进出口货物发货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必须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专门明确了“许可证件”的含义。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许可证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请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出口的证明文件。《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许可证件”并不仅限于国家实行配客或其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限制进出口货物所需的证明文件,凡是需要经过当事人事前申领并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进出口证明文件都属于“许可证件”范畴。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是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须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申领的证明文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完全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关于“许可证件”的特征描述,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件范畴。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不实海关如何处理?
与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不实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两种违法情形:一是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但其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有关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无证进口”行为;二是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情况不符(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为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无证进口”行为,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货物作出不予放行决定;对于当事人的“申报不实”行为,因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同样属于进口许可证件,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不予放行货物如何处理?
进出口货物因不能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实海关作出不予放行的决定后,如何处理上述直接关系到货物所有人或收发货人的切身利益,是进出口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无证进出口”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有3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积极争取补办有关许可证件,以使货物顺利通关。
二是,如果无法补办,当事人可向海关申请退运无证货物。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退运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退运。
三是,对于既无法补办许可证件也不便或不能退运的货物,当事人可以声明放弃。海关将对货物进行处理:依法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七大关键词带你看懂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成效(一)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海关总署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为标志,中国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大幕拉开!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中国海关的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聚焦问题导向,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持久战。
2014年11月,海关总署正式出台《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确定了海关未来改革的方向和路线。三年来,海关做了哪些具体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七大关键词带你了解!今天我们先来了解关键词一。
关键词——简减
★ 简通关
以往的通关模式,电子申报、现场交单、网付税款、放行结关等每个环节都会消耗时间。全国通关一体化实施后,货物整体通关流程发生了质的变化。在货物通关环节,企业自行申报税收要素、自行计算并缴纳税款;海关受理后放行货物,实施全过程抽查审核;绝大多数报关单审核在放行后进行,压缩非必要的事中人工干预。通关作业前推后移,风险防控、税收征管等关键业务集中处置。从而大大简化了通关环节手续,压缩了货物滞留时间,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
以呼和浩特海关为例
2017年7月1日,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实施,这意味着内蒙古自治区11820家外贸企业与国内外贸企业同步,可任意选择一个海关完成申报、缴税等通关手续。
7月1日上午10点20分,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海关业务办理大厅,关员任博在系统上成功接收了二连浩特凯讯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进口的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报关单申报信息,随即系统自动审核通过。30分钟后,该批货物在二连口岸正常放行。
“一体化通关后口岸通关时间大幅缩减,比原先至少提前了1天到货。 ”北京SMC(中国)有限公司关务负责人郭连生说,公司每周都有大量进出口货物,通关口岸遍及全国各地。在一体化通关前,需要面对全国各地不同的海关,联络不同区域的报关代理,跟踪处理不同口岸进口的货物。
“现在,我们可以在总部所在地海关办理全国各口岸的通关业务,海关执法标准更加统一透明。因为有这样的便利,公司已将通关业务集中在企业总部进行,减少了人员投入,降低了企业运营和仓储成本。”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自今年7月1日起覆盖全国口岸、全运输方式和全章节商品,进出口申报均已纳入一体化。海关还积极实施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优化汇总征税制度,推广“自报自缴”等,大幅提升货物在口岸的流转速度,简化企业通关手续。
★ 减收费
2015年7月8日,广州海关会同广州市政府率先在广东自贸试验南沙片区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即对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经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外贸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据核算,每个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将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查验服务费平均约380元。
据统计,改革落地以来截至今年8月,广州海关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试点工作共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吊装、移位、仓储费用2752.8万元,惠及企业约1.3万家。
2016年4月1日起,该项改革被复制推广至全国范围。
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技巧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 单证 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电放”及海运单的概念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海运单规则
较为简单的贸易程序通常会吸引更多的人来做生意。所以,简便的运输程序也是决定世界贸易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使用提单的情况相比,使用海运单时收货人提货手续更简便、更及时、更安全。所以,20世纪70年代以后海运单开始被银行接受。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制订的INCOTERMS将海运单写入了运输单据(transportdocument)之中。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UniformRulesforSeaWaybill),使海运单的使用更具规范性。
与提单的三个功能相对应,海运单也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但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关于支配权的规定是:第一,除非托运人行使其选择权,否则托运人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条件是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它方式,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并在海运单上注明。选择权一经行使,则托运人便终止了第一项中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便具有了这种权利。承运人只要尽合理谨慎的责任、确认声称收货人的当事人,就可凭收货人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而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
当然,海运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它也无法替代提单。所以,许多船公司尚不具有自己的海运单。但是在一些适用“电放”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可以使用海运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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