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快递能发吗


陕西安康快递能发吗?
陕西安康,是中国西北地区一个美丽的城市,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地理环境。作为陕西省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康在经济、文化和交通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发展。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对快速、方便和可靠的快递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那么,陕西安康的快递业务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呢?TOPEST韬博供应链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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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OPEST韬博供应链的支持下,陕西安康的快递业务发展迅猛。我们与当地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他们提供高效、准时的货物配送服务。我们也积极开拓市场,为越来越多的个人客户提供快递服务。无论是寄送物品给家人朋友,还是通过电商平台购物,TOPEST韬博供应链都能够帮助您实现快速、安全地配送货物的目标。
总之,陕西安康的快递业务正在迅速发展,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专业的物流服务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货物运输和配送服务。不论是个人客户还是企业客户,我们都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快速、安全和可靠是我们的服务宗旨,我们承诺为客户提供令人满意的快递体验。选择TOPEST韬博供应链,让我们一起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陕西安康快递最近发不了吗

陕西安康快递最近发不了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陕西安康快递并没有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发货。我们的公司与陕西安康快递是紧密合作的合作伙伴,一直以来我们都对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充满信心。无论是本地同城快递还是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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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平台有哪些?5个物流平台


国际物流平台有:1.UPS速运 2.FedEx 联邦快递 3.DHL 敦豪速运 4.Maersk 马士基物流 5.Nippon Express日本通运等国际物流平台。

国际物流平台有哪些? 1.UPS 速运
UPS 速运是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UPS 速运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快递公司之一,UPS的服务地区主要为美国和欧洲,其中美国地区占据90%左右,但随着中国跨境电商的崛起,近几年来亚洲市场也有了很大的提升。
2.FedEx 联邦快递
FedEx 是美国联邦快递公司,它也是美国最大的快递公司之一,在全球有多个分公司,与USP相似,FedEx 主要的服务地区同样是美国,美国占据了整体业务的80%左右,FedEx 最大的特点就是快递的方式多采用空运的方式,至今已经拥有了650+架飞机,物流运送高效便捷。
3.DHL 敦豪速运
DHL 是一家创立于美国的运输公司,目前由德国邮政集团全资持有,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运输公司之一,敦豪快递于中国大陆因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的合作伙伴关系称为中外运敦豪,日常使用DHL,在香港公司注册名称为敦豪国际,但日常仍然使用DHL。
4.Maersk 马士基物流
马士基物流所属公司为A.P. Moller-Maersk Group,中文名是马士基集团,于1904年成立于丹麦,目前在全球130多个国家拥有办事处,它也是全世界最大的集装箱运输公司。
5.Nippon Express 日本通运
Nippon Express中文名为日本通运公司,属于世界五百强,公司主要运输的方式包括了汽运、空运。另外仓储服务也是公司的一重大业务,汽车运输和仓储服务占据了公司业务的70%左右。

中国的卫衣发快递到日本用什么快递好?

卫衣发快递到日本怎么办理?一件好的卫衣,最重要的是面料的舒适性,平时的包装,清洗或者是存放,都会影响卫衣的功能性,所以,需要找一家靠谱的国际快递公司,才能更好的保障邮寄卫衣时能够干净、整洁完整的送到国外,是非常重要的。卫衣发快递到日本,人们在选择国际快递公司时,也难免无从下手,如何从国内方便、安全、又快捷地快递包裹到海外亲人手中,卫衣发快递到日本多久能到?卫衣发快递到日本比较好的国际快递公司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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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什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由被保险人将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物向保险人投保,当保险标的物遭到意外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的一种补偿性措施。国际贸易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对外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种类。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合同问题

  国内外保险差别大

  与FOB进口合同相比,CIF、CIP等条款由于能免去买方对进口设备的运输安排和支付运保费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越来越多的国内代理商及国内用户已开始采用这些条款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这些条款并非十全十美,更由于各设备出口商所在的地域不同,各国的习惯做法和对INCOTERMS(国际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理解的不同,因此进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运输索赔为例,向国内保险公司提赔与向国外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进行索赔,从程序上和手续上以及索赔的时效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使用CIF、CIP条款签订的合同,由于是由卖方代买主在国外按合同条款的有关险别规定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当货损发生时,需由买方自行备齐保险单上注明的所需提赔文件,在保单限定的时间内,以保单规定的方式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赔或由卖方代为转交保险公司。至于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付,则与卖方无关,因为买方是保单的受益人。如果向国外保险公司提赔,买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国外保险要求更严
  首先,索赔时效不同。国内保险公司以中保财产公司为例,索赔时效为保单承保起2年内有效。而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时效一般 为一年,一年的时间对于那些地处偏远山区且设备量大、超限货物多的用户是十分紧张的。一旦超过索赔期,即使文件齐备、理由充足,保险公司也不再受理。

  其次,联系不便。再以中保公司为例,一旦用户发现货损,即可通知当地分公司理赔。而国外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一旦发生货损,则需由用户通知买方,再由买方通知外商,由外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知其保险单上指明的国内检验代理。

  如果由用户直接通知报单上的检验代理人检验,那么用户还要为该代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这些检验代理人是不会为用户理赔的。

  第三,国外保险公司对提赔文件的要求极为严格,缺一不可,手续也相对复杂。提赔文件除包括正本报单、提单、*、装箱单外,还应提供理货单、向船方或运输公司的提赔声明函、检验代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单受益人提出的索赔申请等等及其它保险单上规定的提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国外保险公司。一旦保险公司受理,你还应按其要求填写其需来的其他文件并及时寄回,否则国外保险公司仍可以各种理由拒赔。

国内保险优势明显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和总结,运输保险由买方国家的保险公司承保有着诸多优势。

  如仍以中保公司为例,有以下几点优势:

  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可以避免海运及内陆运输二段投保而易造成的责任不清,索赔扯皮的现象。

  第二,保险范围可以从终止目的港延伸至合同现场,不另加收保险费。

  第三,索赔检验赔付较为方便,用户可以在当地保险分公司办理及申报。如需卖方补供货物的,当地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将赔款费用汇外商帐户。

  第四,索赔时效为二年。

  给卖方的理由

  在使用CIF、CIP条款签订进口合同时,买方可以如下几点说服卖方,要求在买方国内投保:

  1.CIF、CIP合同条款下,合同价中已包含保险费用,故外商在发货时必须按每批货物 发运情况办理投保手续。

  此条理由是反对有些外商以自己是大公司,本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年度协议,不再每批投保,故不按合同规定每批办理投保手续,出具正式保单,而只提供保险证明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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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CIF、CIP合同条款下,卖方是代买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买方,货物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如有货损发生,由买方自行复责索赔,卖方只是有义务协助买方,故卖方应尊重买方的意见。

  3.合同的买方为中国用户,故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运输险是合情合理的,且更能方便最终用户。

  4.中国保险公司目前都以国营公司为主,无论在资信上还是在实力上都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相比,且更胜一筹。

  保险涉及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空运索赔处理

 航空货物运输所承运的货物,由托运方交承运方起,承运方即对所运物负有责任,直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方为止,这一段时间称为承运责任其间。因装卸、运送、保管、交付过程不妥善,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事故,称作货损货差。

  航空公司是承运人,航空运单是交货凭证,作为航空运输代理如外运公司,也有自己的运单(空运上又称航空分运单),航空运单和航空分运单背面,均有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

  1、航空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损货差,首先追查责任方,是代理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不论是哪方责任一般均按《华沙公约》条款进行赔偿,也就是按航空总运单、分运单背面条款进行赔偿,一般根据货物计费重量,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货主向保险公司提赔(即货物在处运前办理了保险)。

  2、进口货物在卸机后,如有残损或短少,民航须在48小时内向飞机承运人提出。

  3、外运公司作为货主代理人,应尽力维护货主利益,在与民航交接货物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件数短少时,应在接货同时,取得民航货运的商务记录,届时凭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4、航空快件的运输与一般货物运输一样也有索赔条款,每个代理的快件运单背面均有说明。如果快件在传递过程中丢失,也要追查在哪个环节上丢失,责任方在哪里。每份国际快件的最高赔偿为100美元。凡是委托外运公司快件代理出口的块件,如有丢失,外运公司一般免费提供一次寄件。

  5、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在货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收货人或有关当事人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之内提出书面通知。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收货人应于货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内提出索赔通知。如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则作为托运人放弃该项索赔。

  6、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对托运人提出的书面通知做了修改,由原来的7天该为14天,延迟交货由原来的14天改为21天。诉讼在两年内提起,即从货物到达之日,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过了该期限没有提起诉讼,则作为托运人放弃了该项诉讼权利。

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

  因此,首先应该明确那些索赔是货运代理的受理范围内。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获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 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2)规定:“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按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起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定:“收货人一旦接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此时只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利;“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才能有权向承运提出投诉与索赔。而目前货运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再由托运人向货运代理转达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应当拒绝受理,以免最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反而延误了规定的索赔期限。这一点很重要。

  其次,要处理好两个关系:

  1.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国际运输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就其索赔程序来说,与贸易索赔程序是分开的,具有独立性,因为他们引援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是各自独立的,货运代理在处理索赔时经常会收到托运人以“收货人在收到货后,发现货损,货物延误等理由拒付托运部分或全部的货款,或取消今后的订单等”为由,向货运代理提出部分或全部的贸易损失。这实质上是一种贸易风险的转嫁,货运代理应该要求托运人用运“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即使托运人或收货人合法享有向对方提起贸易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该将空运索赔的解决作为解决贸易问题的前提,并以此向货运代理提出非索赔范围内的要求。两者本不适用同一法律范畴,托运人在航空货运中的权利并不影响有关贸易法规定中的权利的,两者可以同时进行,或先行处理贸易索赔。

  2.运费的收取与索赔的关系,运费是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支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的费用,这是事前的行为与责任,而索赔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事后的行为与权利的要求,托运人将受到国际航空运输法有关规定的合理保护,若托运人以索赔未成未解决为由,拒付货运代理运费是没有依据的。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1.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a.  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b.  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 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2.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 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 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 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 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菲律宾口岸通关实务

 一、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用于计证关税的发票3份,用英文填写。发票须包括:

  a.出口商姓名和地址;

  b.发运方式,含船(船只的名称和国别)和空运(航空公司的名称);

  c.船只或飞机的发送日期;

  d.发运国家和港口以及起飞港;

  e.菲律宾的卸货港;

  f.货包的标记、号码、数量和种类;

  g.毛重和净重;

  h.附有程度或质量标记的详细的商品名称和号码、商品售出时使用的标记或符号;

  i.供货条件(是否FOB、CFR、CIF价);

  j.价值:必须以相同的货币单位说明出售价值;

  k.若有原产地,应注明原产地所在国别。

  最后,在发票结尾必须由一位有签名权的人士提交以下按规定注明的声明:“证书是真实和正确的。”

  2.提货单分为海运提单和航空提单两种。必须注明运输费用和重量。可以使用指示提单。但要注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3.货物清单应为一式两份。发运货物必须有注明单件货物清单。另外,对于化学产品的进口,必须注明商品的准确名称。

  二、进口关税

  菲律宾的进口关税部分从量征收,部分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关税的产品有:酒精饮料、烟花爆竹、烟草制品、手表、矿物然、卡通、糖精、扑克等。从价关税税率范围为10-100%,以发材料价格为标准,涉及商品范围较大。菲律宾于1998年1月1日建立了增值税体制,税率为10%。农产品、海产品、化肥、农花和除草剂,一些石油产品、部分书籍和纸的进口免征增值税。匪律宾还征收文件印花税,该税一般用于提货单、接货单、汇票、其他交易单、保险单、抵押契据、委托书及其他文件。所有正式进口发票价值多于5000比索要交进口手续费250比索。这一费用将由进口商或委托人交给授权银行。

  菲律宾海关对以下情况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⒈印刷材料、图画、像片、标签、目录册、价格册、小书籍等,但必须标有“不用于出售的样品或广告材料”的字样;⒉有商业价值的样品,但价值不得超过1500美元;⒊非用于出售或无商业价值的样品,以及注有“保健”字样的医药样品。

  三、进口许可

  需进口许可证的产品主要有汽车、拖拉机、小汽车、柴油机、汽油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新闻版和印刷设备、水泥、与健康有关和与公安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于受限制的进口商品,需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审批,因为这类产品不是基础产品,所有这类产品分为二类:非基础消费品(Non-Essential Consumer Goods)和无类别消费(Unclassified Consumer Goods)。

  对未在5日内向菲律宾海关申报入关的货物和一年后未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菲律宾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要清算拍卖费用。拍卖在通知日期10天后进行,30天内完成。

  一般来说,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的进口货物需要由授权的银行(The Authorized Agent Banks, or AABs)发放通行证书(Release Certificate, or RC)。发放RC的条件是:⑴进口商支付海关关税、税金,并遵守其他规定;⑵原始货运单据的复印件,如商业发票,包装清单、提货单等,应呈交给授权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还要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全部海关关税收到保证金。

  四、出口加工区

  菲律宾有4个出口加工区:巴丹(Bataan)出口加工区、马克坦(Macton)出口加工区、甲米地出口加工区和碧瑶(Baguio)出口加工区。这4个出口加工区已成为与隔绝的独立小区域,它们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进行加工、组装和制造各种出口商品。在上述4个出口加工区,投资者可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它们包括:首批入区企业免征所得税6年,其他企业免征所得税4年;对区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企业运行必需的商品免征关税;免除区内企业的进出口税及各种费用;区内企业不受当地政府法规的约束;免除向外国企业汇回利润征收的15%的税收;机器、设备、原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优先配给外汇等等。另外,除上述4个出口加工区以外,近年来菲律宾在原美军事基地上建立了克拉克和苏比克经济特区,有关优惠政策参照4个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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