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


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是一项与时俱进的供应链管理服务。随着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仓储及物流方面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而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正是针对这一需求而推出的解决方案。
深圳作为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中心之一,拥有发达的物流和仓储基础设施。TOPEST韬博作为一家专业的供应链服务商,充分利用深圳的优势,提供一站式的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为企业解决物流环节中的各种痛点和难题。
首先,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TOPEST韬博通过与各大物流公司合作,整合物流资源,提高物流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输成本,并且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设计不同的物流方案,确保产品能够以最快的速度送到客户手中。
其次,这项供应链管理服务的另一个优势是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TOPEST韬博拥有先进的仓储设备和智能化的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库存精细化管理,并且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库存管理方案。通过高效的仓储管理,企业可以减少库存积压和仓储占用空间,提高仓储效率,确保产品能够快速上架和发货。
此外,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还可以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TOPEST韬博设有专业的客户服务团队,随时为客户解决物流方面的问题。无论是运输途中的损坏问题还是客户退换货的问题,都可以通过TOPEST韬博的售后服务团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升客户对企业的满意度。
最后,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还可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TOPEST韬博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商品包装、组装和配送等增值服务,增强产品的附加值,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同时,TOPEST韬博还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多样化的物流方案,例如货物集中配送、分拣配送和冷链配送等,满足不同客户的特殊需求。
综上所述,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是一项具有巨大潜力和市场需求的供应链管理服务。TOPEST韬博以其丰富的经验、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团队,为企业提供高效、可靠的物流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如果您希望提升企业的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TOPEST韬博的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将是您的最佳选择。

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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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仓储代打包发货操作流程

很多电商商家都不太了解什么是电商仓储代发货服务,其实电商仓储代发货就是为电商商家提供仓库,让电商商家的货物入驻,通过商家的订单对货物进行分拣打包称重发货一系列服务,最后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就是电商仓储代发货。韬博供应链除了为本公司的电商商家提供仓储代打包服务,还可提供云途仓储代打包,燕文仓储代打包,递四方仓储代打包等物流公司代打包服务。第三方仓储代发货流程主要如下:1、商品入库电商卖家把自己需要入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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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条款下的一些注意点

运输条款下的一些注意点 
 
  1. 在CIF或CFR条件时,注意以下事宜:

  a. 装运期避免“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b. 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c. 出口装运港口,尽可能争取订为“中国港口”,或者订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d. 目的港要明确具体,不要笼统订为“.....地区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义不明,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如买方提出几个主要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港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确规定:选卸港费(OPTIONAL CHARGE)和所选目的港需要增加折运费、附加费等,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选择的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不应跨航线选卸港口,所选卸港最多不要超过三个。运费应按选卸港中最高的费率及附加费计算。

  e. 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

  f. 当从起运港到目的港必须经过转船时,信用证上要明确规定“允许转运”。

  g. 关于装卸费负担的条款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对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作法,因此,我们在签订C&F或CIF的出口合同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免扯皮。

  h. 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

  i. 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及仓库的条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j. 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问题。对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装运,同时签发租船提单(B/L UNDER CHARTER PARTY)。对于这种提单,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k. 关于大宗货的溢短装条款对于大宗货物,应订明溢短装条款。一般为增减5-10%。


普通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一、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均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  
  二、栏目填写规范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分别填明件数。  
  17、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 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怎样办理航空货物运输手续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托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2.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以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个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3.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4.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标标志。 
  5.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6.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入开具货物运单时一次付清。 
  7.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月。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讨保管费。 
  8.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半途而废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

    一、联合公告(2007年  第68号)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四、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五、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  
  (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二)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三)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四)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六、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状态信息注释详见附件。  
  七、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八、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企业根据海关退单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十、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国际运输代理的种类

 (1)租船代理。又称租船经纪人(SHIPPING BROKER),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2)船务代理(SHIPPING AGENT)。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船方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以每船一次为限,称为航次代理;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代理协议,称为长期代理。 

 

  (3)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主要有订舱揽货代理,货物装卸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转运代理,理货代理,储存代理,集装箱代理等。 

 

  (4)咨询代理(CONSULTATIVEAGENT):指专门从事咨询工作,按委托人的需要,以提供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情况,情报,资料,数据和信息服务而收取一定报酬的人。 以上各类代理之间的业务往往互相交错,如不少船务代理也兼营货运代理,有些货运代理也兼营船务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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