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智能仓储托管代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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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选择五要素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投保时才能做到合理、有利、防风险于未然。 

  险别选择五要素 

  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 

  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广东省人保财产保险公司货运险处高树华科长,经办国际货物保险已有许多年头,他认为,出口商投保时,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  
货物的包装情况;  
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  
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  


如何计算货运物品的费用

   海运:   

通常包括 基本费率,附加费.比如: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转船附加费、直航附加费、超重附加费、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选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绕航附加费。有的地方还要加收战争附加费   

其他还有装卸费、转仓费、包装费   

空运:   

运价计算办法大都是以距离和重量/体积为基础.   

分为IATA运价和协议运价,   

直达运价包括普通货物运价(CCR)、指定商品运价(SCR)、等级货物运价(CLASS RATE)和集装箱运价(ULD RATE),非公布直达运价包括比例运价(ADD-ON AMOUTE)和分段相加运价。   

基本运价是运输1公斤/6000CM的货物所收的价格,不论商品的性质。基本运价为N运价,所有其它运价是在这一运价的基础上规定的。   

例如当货物达到45公斤(100磅)时,就适用对N运价25%的数量折扣(称为Q45运价),即对于大件货物,航空公司提供打折政策。然而对于45公斤及45公斤以下的货物,才收取最高运价即N运价。


空运之公布的直达运价

公布的直达运价指航空公司在运价本上直接注明承运人对由甲地运至乙地的货物收取的一定金额。

一、种类

  1.特种货物运价(Specific Commodity Rates,SCR)

  特种货物运价通常是承运人根据在某一航线上经常运输某一种类货物的托运人的请求或为促进某地区间某一种类货物的运输,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同意所提供的优惠运价。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公布特种货物运价时将货物划分为以下类型:

  0001-0999 食用动物和植物产品;

  1000-1999 活动物和非食用动物及植物产品;

  2000-2999 纺织品、纤维及其制品;

  3000-3999 金属及其制品,但不包括机械、车辆和电器设备;

  4000-4999 机械、车辆和电器设备;

  5000-5999 非金属矿物质及其制品;

  6000-6999 化工品及相关产品;

  7000-7999 纸张、芦苇、橡胶和木材制品;

  8000-8999 科学、精密仪器、器械及配件;

  9000-9999 其他货物。

  其中每一组又细分为10个小组,每个小组再细分,这样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有一个对应的组号,公布特种货物运价时只要指出本运价适用于哪一组货物就可以了。

  因为承运人制定特种运价的初衷主要是使运价更具竞争力,吸引更多客户使用航空货运形式,使航空公司的运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所以特种货物运价比普通货物运价要低。也因此适用特种运价的货物除了满足航线和货物种类的要求外,还必须达到承运人所规定的起码运量(如100公斤)。如果货量不足,而托运人又希望适用特种运价,那么货物的计费重量就要以所规定的最低运量(100公斤)为准,该批货物的运费就是计费重量(在此是最低运量)与所适用的特种货物运价的乘积。

  2.等级货物运价(Class Rates or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Rates,CCR)

  等级货物运价指适用于指定地区内部或地区之间的少数货物运输。通常表示为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适用等级货物运价的货物通常有:

  (1)活动物、活动物的集装箱和笼子;

  (2)贵重物品;

  (3)尸体或骨灰;

  (4)报纸、杂志、期刊、书籍、商品目录、盲人和聋哑人专用设备和书籍等出版物;

  (5)作为货物托运的行李。

  其中(1)-(3)项通常在普通货物运价基础上增加一定百分比;(4)-(5)项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比。

  3.普通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s,GCR)

  普通货物运价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价。当一批货物不能适用特种货物运价,也不属于等级货物时,就应该适用普通货物运价。

  通常,各航空公司公布的普通货物运价针对所承运货物数量的不同规定几个计费重量分界点(Breakpoints)。最常见的是45公斤分界点,将货物分为45公斤以下的货物(该种运价又被称为标准普通货物运价,即Normal General Cargo Rates或简称N)和45公斤以上(含45公斤)的货物。另外,根据航线货流量的不同还可以规定100公斤、300公斤分界点,甚至更多。运价的数额随运输货量的增加而降低,这也是航空运价的显著特点之一。

  由于对大运量货物提供较低的运价,我们很容易发现对一件75公斤的货物,按照45公斤以上货物的运价计算的运费(9.82*75=736.50)反而高于一件100公斤货物所应付的运费(7.14*100=714.00)。显然这有些不合理。因此航空公司又规定对航空运输的货物除了要比较其实际的毛重和体积重量并以高的为计费重量以外,如果适用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计算出的运费更低,则也可适用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的费率,此时货物的计费重量为那个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的最低运量。也就是说,在上边的例子中,这件75公斤的货物也可以适用每公斤7.14英镑的费率,但货物的计费重量此时应该是100公斤,这费额为714英镑。

  4.起码运费(Minimum Charges,M)

  起码运费是航空公司办理一批货物所能接受的最低运费,是航空公司在考虑办理即使很小的一批货物也会产生的固定费用后制定的。

  如果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低于起码运费,就不能弥补运送成本。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无论所运送的货物适用哪一种航空运价,所计算出来的运费总额都不得低于起码运费。若计算出的数值低于起码运费,则以起码运费计收,另有规定除外。

  航空货运中除以上介绍的四种公布的直达运价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运价,即成组货物运价(United consignment ULD,Unit Load Devices)适用于托盘或集装箱货物。

  二、公布的直达运价的使用

  1.除起码运费外,公布的直达运价都以公斤或磅为单位。

  2.航空运费计算时,应首先适用特种货物运价,其次等级货物运价,最后是普通货物运价。

  3.如按特种货物运价或等级货物运价或普通货物运价计算的货物运费总额低于所规定的起码运费时,按起码运费计收。

  4.承运货物的计费重量可以是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是体积重量,以高的为准;如果某一运价要求有最低运量,而无论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是体积重量都不能达到要求时,以最低运量为计费重量。

  5.公布的直达运价是一个机场至另一个机场的运价,而且只适用于单一方向。

  6.公布的直达运价仅指基本运费,不包含仓储等附加费。

  7.原则上,公布的直达运价与飞机飞行的路线无关,但可能因承运人选择的航路不同而受到影响。

  8.运价的货币单位一般以起运地当地货币单位为准,费率以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空运单的时间为准。


出境货物报检须知

 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报检时间、地点 
  (1)报检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3、出境货物报检的要求 
  (1)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4、出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对外贸易合同、销售确认书或订单,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购销合同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2)信用证,非信用证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3)发票及装箱单; 
  (4)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 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5)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出境特殊情况,需提供: 
  (1) 凭样成交的: 除提交一般性报检文件外,还需加附成交样品; 
  (2) 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6、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  
  对已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变更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 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不得撤销报检。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的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公布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A、一般贸易;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 
  (14)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由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其他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填定,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8、出境货物的预检 
  (1)预检的目的 
  预检是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品质较为稳定、非易腐易烂的出境货物预先接受检验检疫。是防止内地不合格货物运抵口岸的一项有效措施。 
  (2)预检的条件 
  申请预检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A、对外尚未签订贸易合同,报检人需预先进行报检以了解货物的品质情况; 
  B、对外已签订贸易合同。但信用证尚未开来或尚未确定装运期限; 
  C、由内地发运至口岸需分批或并批出口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货物到达口岸后办理查验换证; 
  D、货物已生产完毕,但尚未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装运日期,为便, , 于报检人及时办理放行手续,可申请预先检验,待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日期后,及时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E、实行质量许可证、食品卫生厂(库)注册的货物。 
  (3)查验换证时的注意事项 
  在产地预检合格后,报检人会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利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时应注意: 
  A、预检合格的货物,必须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到出境口岸办理查验换证放行手续。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报检。 
  B、办理出境查验换证时,必须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换证凭单”正本,方可办理。 
  C、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的货物正式出口时,必须报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经查验符合有关要求、标准的,给予签证或换证放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仅供检验检疫机构内部查验换证用,不具备通关的作用,也不具有在国内市场交易中作为品质证明的效用。  9、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说明(所列项目必须填制完整、准确、清晰。)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并已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单位及代码。一般应加盖公章,准确填制报检员证号。 
  (2)、发货人:出口报检时应填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预报检时可填写生产单位。 
  (3)、收货人:出口报检时填写合同、信用证中的买方名称,预报检时可填写出口公司名称。 
  (4)、货物名称、规格: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制。 
  (5)、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填制。 
  (6)、报检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制,注明计量单位,重量须注明毛重、净重。 
  (7)、包装种类:填外包装材料的种类。 
  (8)、产地:填本批货物的具体生产地名称。 
  (9)、许可证/审批号:填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质量许可证号。 
  (10)、标记及号码:按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唛头)填制;裸装、散装货物应填‘N/M’,并注明‘裸装’、‘散装’。 
  (11)、货物总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制;要求同时填人民币的收购值和美元的出口值。 
  (12)、输往国家(地区):填出境货物的最终销售国(地区)。 
  (13)、贸易方式:常见的有:一般贸易、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其他贸易等,按本批货物的实际贸易方式填写。 
  (14)、合同号:出口报检时填写外贸合同号,预报检时填写国内购销合同号。 
  (15)、信用证号:出口报检时,以信用证结汇的填本批货物的信用证号,非信用证结汇的及预报检时,填“***”。 
  (16)、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其他等。 
  (17)、发货日期:本批货物的出口装运日期。预报检时可填“***”。 
  (18)、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名称。 
  (19)、货物存放地点: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 
  (20)、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1)、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的特别要求,应详尽提出。 
  (22)、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23)、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上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24)、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必须亲笔签名。 
  (25)、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在领证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10、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填制说明 
  (1)、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名及报检员证号。 
  (3)、包装容器生产厂:填包装容器生产单位全称。 
  (4)、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指具体名称及其规格尺寸。 
  (5)、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危包按《国际危规》规定的联合国包装危规标记及包装上打印的检验批次号填写;出口法检包装填写包装容器上的标记及生产厂代号及生产批号等。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 
  (6)、生产日期:填该批包装容器生产的日期。 
  (7)、数量:按实际报检的数量填制。 
  (8)、拟装货物名称及形态、密度:填包装容器所要盛装货物的名称、形态(气、固、液)和密度(固体货物此栏填写“***”)。 
  (9)、原材料名称及产地:填生产包装容器的原材料名称及产地。纸箱要分别填写面、底、坑、芯纸的名称及产地,国产材料产地至少填地区名称。 
  (10)、拟装货物单件毛重、净重:填包装容器内所装货物的单件重量,注明重量单位。 
  (11)、包装使用人:填使用该批包装的使用单位的名称。 
  (12)、危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申请危险品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时填写,指该批危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编号。 
  (13)、包装质量许可证号:申请性能检验时填写,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包装生产质量许可证书号码。 
  (14)、联合国编号:申请检验危险品包装容器时填写,指拟装的危险货物在《国际危规》中规定的编号,并要加填危险类别。 
  (15)、装运口岸:指该批包装容器所装货物出口的装运口岸。 
  (16)、装运日期:指该批包装容器所装货物出口的装运日期。 
  (17)、集装箱上箱次装货名称:本集装箱前次所装货物的名称。 
  (18)、输往国家: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5)、申请单其他栏目,如申请项目、提供单据、运输方式等,应在对应的“□”上打“√”。 
  (16)、合同、信用证对包装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证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应详尽填出。

不定期海运船的租船程序

  租船是通过租船市场进行的。一项租船业务从发出询价到缔结租船合同的全过程称为租船程序(Chartering procedure,Chartering process)。大致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询盘(Inquiry)

询盘是让对方知道发盘人的意向和需求的概况。

船舶所有人发出询盘是为了承揽货物运输业务。主要内容包括:出租船舶的类型、船名、船籍、吨位、航行范围、受载日期、船舶供租方式、供租期限、适载货物等;

承租人发出询盘是为了寻求合适的船舶来运输货物。主要内容为:承租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货物种类、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装卸港口或地点、受载期及解约日、租船方式和期限、船舶类型、载重量、船龄、船级、交船和还船地点、航行范围、租船合同范本等。

(2)发盘(Offer)

又称报价。承租人或船舶所有人围绕询盘中的内容,就租船涉及到的主要条件答复询盘方即为发盘。按不同的约束力分为绝对发盘(Absolute Offer)――实盘(Firm Offer)和条件发盘(Conditional Firm Offer)――虚盘(Offer Without Engagement)两种。

绝对发盘具有绝对成交的意图,主要条款明确肯定、完整而无保留,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了对方接受并答复的期限。发盘方不能撤回或更改发盘中的任何条件,接受方也不能试图让发盘方改变条件。条件发盘是指发盘方在发盘中对其内容附带某些保留条件,所列各项条件仅供双方进行磋商,不具约束力。

(3)还盘(Counter offer)

又称还价,是指接受发盘的一方对发盘中的一些条件提出修改,并和向发盘提出的工作过程。对还盘条件做出答复或再次做出新的报价称为反还盘(Recounter offer)。

(4)报实盘(Firm offer)

在经过多次还盘与再还盘之后,如果双方对租船合同条款的意见趋向一致,一方可以报实盘的方式要求对方做出是否成交的决定。

(5)受盘(Acceptance)

又称接受订租,即一方对实盘所列条件在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承诺的意见,至此租船合同即告成立。

(6)签订租确认书(Fixture Note)

订租确认书应详细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确认书日期、船名或可替代船舶、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货名和数量、装卸货港和装卸船期、装卸费用负担责任、运费或租金及支付方法、有关费用的分担(港口使用费、税收等)、亏仓费计算、所采用标准租船合同、其它特殊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等。

(7)编制、审核、签订正式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

订租确认书是一份供双方履行的简式合同,双方可按照已达成的协议编制、审核并签署正式的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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