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智能仓储托管代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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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知识点总结

 
报检范围

 
报检审批

 
报检要求

 
报检应提供单证

 
报检的地点(时间)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进口合同。
◆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1)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铁路运单、产地证等;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明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还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7)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还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批准证》。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输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要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种子、苗木

 


 
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在植物种子、苗木入境前,预约检疫时间。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须事先提出检疫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其他植物产品

 


 


 


 
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转基因产品

 


 


 


 
货主或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除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如木条箱、木板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楔、垫木、衬木等。利用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制造的木质包装除外。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方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照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代理人按如下规定抽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

 


 
◆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代理人按如下规定抽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欧盟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代理人按如下规定抽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入境特殊物品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入境特殊物品的申报人在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须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发票、提单等相关资料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

 


 
 


 


 


 


 


 


 


 


入境机电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施加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了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旧机电产品

 
指已使用过的机电产品,如旧压力容器、旧工程机械类、旧电器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等。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检验条款。对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还应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还需要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书》或《免予装船前检验证书》。

 


 


 
进口电池产品

 


 


 
进出口电池含汞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专项检测合格确认书》。确认书有效期为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入境食品(标签审核)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等。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外贸单据;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4.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入境化妆品(标签审核)

 
★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或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1.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2.工业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3.城市生活垃圾。
4.危险废物。




 


 
◆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不得进入中国境内。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物不同性质特点实施卫生检验、检疫处理、实施环保项目的检验。

 
1.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2.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4.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5.自陆运口岸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时还必须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入境石材、涂料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来自疫区的货物

 
疫区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或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公布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符合传染病流行特征或动植物疫病流行特征的发生传染病或其他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财产除外)。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

 


 
报检人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海事声明;
2.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
3.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要明细单、品质证书等。
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残损鉴定

 


 


 


 
◆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进口商品,应在船方发出残损通知后或最迟在提货前申请鉴定。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原因的,应在卸货前申请鉴定。
◆需申请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20天前申请鉴
 

海关征税标准

    进出口货物品种繁杂,计征关税须有同一标准作为计税的基准。征收标准不同,相应有了不同的计税方式。  

  (一)从量税。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征收标准加以计征。由于对每一物量单位尤其是标准化的商品所征的税是固定的,在计征时较为简便,但缺点是与商品的价格质量无直接关系,关税的保护作用与商品价格呈负相关关系。  
  (二)从价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加以计征,其税率表即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率。该种方法优点是税负较为合理,关税的保护作用与货物价格呈正相关关系。其缺点是海关据以计征的完税价格不易确定,如何实行“海关估价”往往引起异议。为了抑制海关武断估价这种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曾达成《海关估价准则》。战后世界性通胀使得各国普遍采用从价税计征方法。  
  (三)混合税。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方法计征关税。有的国家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有的国家则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  
  (四)选择税。对同一种商品同时计有从价、从量两种税率,一般选择其中较高税额征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有从低征收的。


宁波空运出口流程

一:发货人

1: 提供货物资料:品名,件数,重量,箱规尺寸,目的港及目的港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出货时间,发货人名称、电话、地址。

  2: 应具备的报关资料:

  A:清单、合同、发票、手册、核销单、机电卡等。

  B: 填写报关委托书并盖章及盖章空白信纸1份以备报关过程中备份需要,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进行处理。

  C:确认是否具有进出口权以及产品是否需要配额。

  D:根据贸易方式将上述文件或其他必备文件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进行处理。

  3:寻找货运代理:发货人可自由选择货运代理,但应从运价、服务、以及货代实力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选择适合的代理公司。

  4:询价:向所选择的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运价协商,航空运输价格等级分为:

  M        N       +45      +100      +300      +500      +1000

  各航空公司因所具有的服务不同,给货运代理公司的运价也不同,一般来说重量级别越大价格就越优惠。也可申请更优惠的运价。

  二:货运代理公司

  1:委托书:发货人与货运代理确定运输价格以及服务条件后,货运代理将给发货人一份空白“货物托运委托书”,发货人将如实填写此份托运书,并传真或交回货运代理。

  2:商检: 货运代理将检查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不全或不规范的要补充),了解货物是否要做商检,并对需要做商检的货物进行协助办理。

  3:订舱: 货运代理根据发货人的“委托书”,向航空公司订舱(也可由发货人指定航空公司),同时向客户确认航班以及相关信息。

  4:接货:

  A:发货人自送货:货运代理应传真货物进仓图给发货人,注明联系人、电话、送货地址、时间等。以便货物及时准确入仓。

  B:货运代理接货物:发货人需向货运代理提供具体接货地址、联系人、电话、时间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货物及时入仓。

  5:运输费用结算: 双方在未接货物时应该确定:

  预付:本地付费用        到付:目的港客人付费用

  6:小贴士:

  A:运输方式:有直达、空空转运、陆空转运。

  B:运费组成:空运费(以货代和发货人协商运价为准)、报关费(250元/票),单证费(100元/票),燃油附加费以及战争险(以航空公司收费为准,一般情况下分别为1.0元/kg),货站地面处理费为0.5元/kg),以及可能因货物不同而产生的其他杂费。

  三:机场货站:

  1:理货: 当货物送至相关的货站后,货运代理会根据航空公司的运单号码,制作主标签和分标签,贴在货物上,以便于起运港及目的港的货主、货代、货站、海关、航空公司、商检、及收货人识别。

  2:过磅: 将贴好标签的货物交由货站过安全检查,过磅,以及丈量货物尺寸计算体积重量,之后货站将整单货物的实际重量以及体积重量写入“可收运书”,加盖“安检章”“可收运章”以及签名确认。

  3:打单: 货运代理根据货站的“可收运书”将全部货物数据,打入航空公司的运单上。

  4:特殊处理:可能因货物的重要性、危险性、以及装运限制(如超大、超重等),货站将要求承运的航空公司代表进行审核,并签字说明,才可入仓。

  5:小贴士:宁波机场目前只有港龙航空公司飞香港的航线,和将要在年内开通的到新加坡的国际航班。

  货站的工作时间为:

  四:商检:

  1:单证: 发货人必须出具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由报关行或货代提供)

  2:向商检预约查验时间。

  3:检验:商检局将抽取货物样品或现场评定,做出审核结论。

  4:放行:检验合格之后,商检局将在“报检委托书”上做出认证。

  5:小贴士:商检根据各类货物的“商品编码”监管条件进行相应的操作。

  6:商检工作时间: 8:30—12:00

  13:30—17:30

  五:报关行:

  1:接单、送单: 客户可自行选择报关行,也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进行报关,但不论如何,都需要将发货人所准备好的所有报关资料,连同货站的“可收运书”,航空公司的正本运单及时交给报关行,以便于及时报关,方便货物及早通关以及运输。

  2:预录入: 报关行将根据以上文件,整理并完善所有报关文件,将数据录入海关系统,进行预先审核。

  3:申报:预录通过后,可进行正式申报程序,将所有单证交由海关审核。

  4:送单时间:根据航班时间:需在中午报关通过的货物单证最迟需要在上午10:00点前交接给报关行;需在下午报关通过的货物单证最迟在下午15:00点前交接给报关行。否则将加重报关行报关速度的负担,也可能导致货物不能进入预计航班,或因情况紧急而造成货站收取超时费用(0.5/kg)。

  5:报关行工作时间: 8:30—12:00

  13:30—17:30

  六:海关

  1:审单:海关将根据报关资料审核货物以及单证。

  2:查验:抽查或者由货运代理自查(后果自负)。

  3:征税:海关根据货物的类别,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收取税收,并填写核销单(以便货物出口后,货主退税用)。

  4:放行:以上手续完备后,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放行,在相关单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交给相关的报关行。

  注:宁波空运货物的通关时间:一般情况下为半个工作日。

  海关工作时间为:8:30—12:00

  13:30—17:30

  七:航空公司:

  1:排舱:航空公司将已经被海关放行的货物根据货物尺寸、轻重编排装载表,交由货站进行货物装箱或预配。


海运主要货运单证及制作

 (1)托运单(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制作应注意:(1)目的港:名称须明确具体,并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选择港(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挂靠的基本港。

  (2)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的编号。

  每个具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商业发票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

  (3)货物名称

  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信用证所列货名相符。

  (4)标记及号码,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货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

  (5)重量尺码。重量的单位为公斤,尺码为立方米;

  (6)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货运公司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

  (7)运费付款方式。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转运货物,一程运输费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

  (8)可否转船,分批,以及装期,效期等均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9)通知人,收货人,按需要决定是否填。

  (10)有关的运输条款,订舱,配载信用证货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作为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

  (3)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将它们制成联单,一次制单,既可减少工作量,又可减少差错。

  (4)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5)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又称小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1)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2)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上小提单。(3)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签证。(4)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6)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空运安全包装及包装技巧

 一、适当的包装
  Q:何谓适当的包装?
  A:良好的包装能使货物从取件到抵达目的地都完好无缺。
  二 不适当的包装 (以下为不可接受之包装)
  1.带子及绳索
  2.不防水胶布
  3.重复使用之盒子或箱子
    4.保丽龙
  5.没有内装保护
  6.没有内包装的细琐物品
  7.手提袋,行李箱
  8.已受潮或已破损之包装

  内装保护
  如果包裹移动时内部发出碰撞声,应检查内部包装,确认内部包装能够保护交寄物品免于碰撞或损坏,方可进行运输。

  玻璃物品
  酒杯或玻璃制品应个别包装后才装入箱子内。个别包装时应用防撞的泡膜等到,完全包裹好才可放进箱子内。或者可使用和个别货物本身开头相同能够固定货物之保丽龙作为内包装,以保护易碎物品。

  细琐物品
  螺帽、螺栓、钉子、螺丝钉等应先用粗麻布包裹,再放进坚固牢靠的包装外箱内。如此一来即使外装破损,物品还能够完整地保留在麻布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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