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智能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以其高效和便捷的特点而被广泛认可。首先,TOPEST韬博供应链拥有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利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您的货物。无论是传统商品还是电子产品,无论是小批量还是大批量,我们都能为您提供定制化的仓储解决方案,以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
其次,深圳智能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注重信息化管理,通过数字化和自动化的技术手段,提高了供应链的可视化和协调能力。TOPEST韬博供应链拥有强大的物流信息系统,可以实时追踪货物的进出库情况,及时掌握库存情况,并与您的企业进行实时对接。这不仅提高了库存管理的精确性和效率,还为您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撑,以便您做出更好的决策。
此外,深圳智能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还注重高质量的配送服务。TOPEST韬博供应链与国内外各大物流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您提供快速可靠的配送服务。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我们都能根据您的要求选择最佳的物流渠道,确保货物安全快速地送达目的地。我们的专业配送团队将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为您提供全方位的货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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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深圳智能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为您的供应链提供了一流的解决方案。选择TOPEST韬博供应链,您可以专注于核心业务,将物流和仓储环节交给我们来处理。我们将以高效、精确和可信赖的服务,帮助您提升供应链的效率,为您的企业带来更大的竞争优势。
深圳第三方仓储托管代发货TOP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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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报检
重新报检
一、重新报检范围: (出单后重报)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贸易国,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 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二、重报要求:
1、《报检单》;
2、交换原单证。
3、提交证明函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
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
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
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
(1)船舶或货物全损;
(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
(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
(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
(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
(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
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
(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无权立即行使这项权利;
(3)预先约定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在船长签发提单时已经存在,则船舶不应装货开航,也无权援引本条规定在原目的港附近港口卸货;
(4)附近港口的选择应考虑到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方便和利益,并应当尽快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二、关于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索赔。又如,出租人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到港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预期的利益,承租人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有损失,有权索赔。
2.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的责任。例如班轮运输托运人订舱后,自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提交约定的货物,因而导致船舶亏载,托运人应负担亏舱费。有些国家商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一半即可解除合同。上述支付一半的运费也可视为约定的违约金。
货运作业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内部货运作业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确保货运作业有序进行,降低营运成本,实现运输资源与运力资源的最佳配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货运部应按用户货物运输需求计划,拟定公司月、周、日运输作业计划,并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将货物运达目的地,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与用户的约定义务。
第三条 货运部应根据作业计划,认真填写货物单号、型号、数量及时掌握运输作业计划进度情况。正确调配运力,并做好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当运力调度计划与用户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尽量满足用户需求,并对用户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用户的理解与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与用户发生冲突,影响公司信誉,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一次罚款100元,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向用户赔理道歉。
第四条 公司各级货运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保证货运作业紧张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货运部应依据用户业务的变化适合时调整货运作业计划,并认真做好货运作业计划的组织实施和业绩统计,及时准确地每月按时将《作业量统计报表》报财务部,发现一次差错,罚款50元。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牢固树立“服务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上岗作业要服从管理,遵章守纪、克守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员工协同作业期间,应互相帮助,团结合作,提倡团队精神。严禁打架斗殴现象发生,如若发生,触犯法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处100-300元罚款。
第八条 员工进入工作现场作业,必须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着装,不得从事货运作业。
第九条 驾驶员装车完毕起运前,必须认真核对货运交接单(车号、箱号、日期、送达地点、保安员签字等相关特手续),如有错项或遗漏,应及时纠正。凡发现因交接有误,用户拒绝结算的,公司将按废票考核责任人(当事人承担50%的赔偿 责任)。
第十条 驾驶员与业务相近单位作业人员配合作业时(如码头、堆场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公司的服务宗旨,积极主动配合作业,与其搞好协作关系,注意维护公司形象。凡发生与协作单位或用户有无理取闹等不良现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驾驶员必须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如发生碰、刮事件,除按用户要求赔偿外,公司将对当事人按下车处理,下车期间,取消一切待遇,处罚期限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杜绝驾驶员当班时间酗酒现象,一经发现,按下车处理。
第十三条 正常工作时间,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现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离岗(含二次),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作业班组(驾驶员)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作业调度指令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发生),应及时反映,妥善处理,如发现因个人原因隐瞒不报,一次罚款50-100元。
什么叫单轨核销
单轨核销是指海关只向经营单位核销,经营单位负责对加工企业的核销,并将加工企业的核销资料进行汇总,由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核销、补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