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在供应链管理领域经验丰富的公司,其专业团队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精湛的技术能力。他们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为每个客户量身定制物流方案,以确保客户能够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品牌竞争力。
TOPEST韬博供应链的深圳外包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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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托管代发货:TOPEST韬博供应链的托管代发货服务能够解放客户的后勤压力,让客户专注于核心业务。他们与各大物流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为客户提供全程货物跟踪、货物保险等综合性服务,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准时地送达目的地。
3. 物流配送:TOPEST韬博供应链的物流配送服务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无论是大宗货物的批量配送,还是小件货物的快递配送,TOPEST韬博供应链都能够提供专业的方案,确保货物能够按时送达,同时降低运输成本。
TOPEST韬博供应链除了提供高效的深圳外包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之外,还注重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他们拥有先进的信息系统和仓储设备,能够实时监控货物的状态,并提供详尽的数据分析报告。TOPEST韬博供应链的专业团队也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培训,不断学习和吸收最新的物流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总之,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专业的供应链服务商,其深圳外包仓储托管代发货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的物流管理解决方案。无论是仓储管理、托管代发货还是物流配送,TOPEST韬博供应链都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如果您对深圳外包仓储托管代发货有需求,TOPEST韬博供应链将是您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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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代理论知识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队会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 单证 ,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 港口 的运输,办理 海关 和有关 单证 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 海关 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 海关 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 单证 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级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
1、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进出口货运商品报验的性质
商检机构要对某一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之前必须立案,(必须落实由谁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手续。接受报验就是立案,立了案才能正式开始工作。因此,接受报验是商品检验工作程序中的第一环,也是商检工作的开始。
对于《商检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商检机构应依法督促和要求关系人及 时报验。对那些迟迟不报验或漏报,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商检机构检验的违法行为,商检机构应依据法规规定予以 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然而,一旦关系人进行报验,商检机构就从接受报验时开始进入检验工作程序,同时也负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货代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海上货代合同是一种委手代理关系,最为常见的是涉及托运人,货代企业和承运人这三方之间的关系,通常用委托运输协议或合同来确定,货代企业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以租船、订舱合同或协议确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商事活动为依据,大陆法系把代理划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货代企业以托运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运合同。通常在集装箱整箱和散件运输业务中,货代与托运人之间表现为直接代理关系,承人直接签发货主为托运人的提单,如在运输中发生纠纷,承、托各相互之间可以直接进行诉公。间接代理,是指货代企业为了托运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海上货运合,通常在集装箱拼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货代企业与托运人之间表现为间接代理关系,货代企业以无船承运人的名底给托运人签发货代提单,或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义签发多式联运合种提单,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再以货代企业托运人签发海运提单或二程提单,如在运输中发生纠纷,只能在托运人与货代企业之间和货代企业与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之间相互行使诉权,托运人与实际承人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之间不能直接进行诉讼。
货代企业的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非法货代(包括大量的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华办理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合法的货代企业,这些非法货代利用成本低、信息网络优势、经营方式灵活,至少占领了我国货代市场三分这一以上的份额,然而,一旦出了问题却难以解决,不是拖延推诿就是一走了之,严重地扰乱了化代市场的秩序,侵害货主或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海上货代企业除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核准从事海上货代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否则,该企业不具备经营海上货代的资格,不能从事海上货代业务。
货代企业双方代理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海上货代企业中,还有相当数量具有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双重身份的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经济合同法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货代企业同时代理船、货双方是无效的行为。
应当坚持货代行业独立发展原则,实行船舶代理和货运代理各自独立经营,对船舶和化运代理人实行分业管理。
法律责任
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所浦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两方面这是化代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
在直接代理的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货代企业一般根据经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对托运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在间接代理的海上货运合同纠纷中,货代企业作为无船承支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对违约或侵权提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抗辩。
在直接代理的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托运人之间解决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间接代理的海上贷代合同纠纷中,化代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平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之间解决纠纷的诉讼时效,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和199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为一年,且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以上列举的几个问题,在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经常单独或混合地出现,货代企业在海上化代实务中应当对此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这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海运提单中货主的权利
海运提单中货主的权利
货主有选择在海运规则范围内更改提单的权利。然而有些货主,在货代人的煽动下,总是习惯于签订无实质内容的、事先备好的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提供的海运提单,不会具备货主所期望的货物运输条款。
货主对更改提单不应有所顾虑,因为在海运提单上作文章,对货主颇多裨益。任何附加条款都有影响全局的力量。而且,特殊条款可以取代一般条款,,即如果以附加条款改变原条款,新条款有优先权。
海运规则认为,海运提单有三方面的作用:1、是承运人开出的货物书面收据。2、是运输合同;3、当是可转让提单时,它标示货物名称。
1975年Gilmore&Black出版的《海事法》(第二版),将海运提单解释为,在全世界进行商品贸易活动时必需的一种单据。基本的海事规则包括运输,承运人责任,战争险,共同海损等条款,极少对货主有限制。国为原合同多出自海运法,并且是保赔/保险条款(P&I)的基石,任何承运人都不愿意作大的屐。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求作出满足某一货主的变更,以便为其他货主提供方便。
货主有权对运输货物和诉讼、促裁的地点作出个性有些货主以此提出特殊要求。大约10-15%的海运提单有附加条款。海运提单首要条款(提单上明确适用法规的条款),对责任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尽管海洋法货物运输规则(COGSA)规定每件货物赔偿500美元适用于过境货物运输,然而许多货物的进口国认为,按《海牙-威斯比规则》,每件货物需赔偿1200美元。如果承运人指定某国外地点为提单促裁或诉讼的地点,货主可将其推翻,另立他处,并听候承运人的意见。
例如,如果货主希望因运输货物的争议,在纽约南部联邦法庭提出诉讼,他可在提单中作出此项休求。若承运同意,货主即可回避最高法庭允许选择国外地点诉讼或促裁的麻烦。有大批货物的货主,在与承运人商榷服务合同时有极大的优先选择权。服务合同可极大地满足货主。FMC已要求对必要条款及服务合同条款作出规定。服务合同允许承运人满足货主的特殊要求。FMC允许其他货主(当拥有相同数量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同样运输条款。承运人也许会拒绝更改,因为这意味着各方签订前提单已广为传递(尤其在传真机和打印机时代,这并不是个难题),提单将使承运人受到监督。
货主和承运人应对提单涉及的每个方面都予以特别关注,因为这将是(一旦出现麻烦)法庭引为原始单据的重要内容。一份明确的书面提单就像一盏明亮的灯塔,而一份词语晦涩的提单会使法庭难以作出定论。这对于有可能卷入法律纠纷的制定人来说是危险的。通常,一份不清楚的海运提单,对提单制定者---承运人是不利的。如果货主制定了模糊的条款,该条款将对货主不利。
某位律师认为,法官可能会作出判断决定。当提单中的语言不明确明,有力证据的提供者将会胜诉;如果货主的权利比承运人权利更明确,裁判的天平也将随之偏余。
下面以一份APL的海运提单为例,说明货主在签单时,可在如下方面予以考虑:
1、确定货主、承运人、托运人的定义。尤其是托运人,它有几种含义:
a、佥备书的,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
B、合同书上批明的托运人;
C、货物的所有人;
D、海损承担人。合同还应明确“共同服务联合承运商”的定义,即指无船经营人(卡车、收音机货车包括在内),或承运人与之合作进行联运服务的伙伴。
2、承运人责任限制。除非货主支付从价运费,否则货主只能得到每件货物500美元的赔偿。因为货主以货物保险为领先他们不愿支付更高的从价运费。
3、货物装在甲板上/甲板下条款。按照美国法律,置于甲板上的货物(未装入集装箱的),一旦受到水浸或其他损环,将由货主及具有相关利益的人承担。而承运人未行到货主同意时便在甲板上装运货物,其间发生的损失均由承运人承担。货主应对这一部
分作出明确解释。
4、按时/延期条款。该条款下,承运人有限大的自由,却无责任保证货物按时运输。货主可要求承运人限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如对诞节营销,或特别促销日等活动。如果承运人未能如约交货同,货主将在诉讼中占上风。
5、共同海损。当因各种原因引发船只事故、危险或损失时,货主和托运人将与承运人共同承担海损的责任。如果承运人动用救设备,其费用也将得到支付。货主或承租人如果担心共同海损会产生各种复杂情况,最好不将货物交给信不过的船只运输。
出口退税手续的办理
出口退税手续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正”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