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物流行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行业的佼佼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国际快递服务。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国外仓收费”这一核心议题,帮助您更好地理解TOPEST的服务优势和收费标准。
首先,我们深知客户对成本的敏感度。因此,TOPEST韬博供应链在提供国外仓服务时,坚持透明化收费原则。我们通过与客户的深入沟通,了解其业务需求和预算限制,确保收费方案既符合客户期望,又具有竞争力。
其次,TOPEST韬博供应链的国外仓服务涵盖了从货物接收、存储、分拣到配送的全过程。我们采用先进的仓储管理系统,实现货物的实时监控和精确管理,确保客户能够随时掌握货物状态,提高物流效率。
此外,TOPEST韬博供应链还注重客户服务体验。我们提供24小时在线客服支持,解答客户疑问,解决突发问题。同时,我们定期收集客户反馈,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客户满意度。
最后,TOPEST韬博供应链的国外仓收费方案充分考虑了客户的经济承受能力。我们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我们相信,合理的收费能够让客户更加放心地与我们合作,共同实现双赢。
总结起来,TOPEST韬博供应链的“国外仓收费”方案旨在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经济实惠的国际快递服务。我们期待与您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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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海运费该如何计算
运费是根据班轮公司指定的运价表计算的。目前,各国船公司所制定的运价表,其格式不完全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比较接近的。
船公司的价格表,一般根据商品的不同种类和性质,以及装载和保管的难易,而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在同一航线内,由于商品的等级不同,船公司收取的基本费率是不同的。因此,商品的等级与运费的高低有很大关系。
其次,运费的计算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重货一般按重量吨计收运费,轻抛货按尺码吨级计收,有些价值高的商品按FOB货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收,有的商品按混合办法计收,例如先按重量吨或尺码吨计收,然后再加若干从价运费,表现在运价表中为:
一、按重量吨计收,称为重量吨,表内列明“W”,以每公吨或每长吨为计算单位。
二、按货物体积计收,称为尺码吨,表内列明“M”,一般按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为一尺码吨作为计算单位。
三、按体积或重量,由船方选择而计算,表内列为“W/M”。
四、按商品的FOB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收,称为从价运费(Ad Valorem),表内列明为Ad Val或A.V.。
五、按混合标准计收,如W/M plus AV 等。即按重量吨或尺码吨再加从价运费。此外,还有一些商品是按件(per unit) 或头(per head) 计收,前者如车辆等,后者如活牲畜等。对于大宗商品,如粮食,矿石,煤炭等,因运量较大,货价较低,容易装卸等原因,船公司为了争取货源,可以与货主另行商定运价。
根据运价表计算运费,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熟悉运价表的基本内容,还需要细心工作,在计算运费时,除按照航线和商品的等级,先按基本费率(Basis Rate)算出基本运费,然后还要查出各种附加费用的项目,并将需要支出的附加费一一计算在内。
这些附加费用项目较多,例如,因商品的不同,港口不同,或其他原因,都可能有附加费,还要随时掌握它的变动情况。
附加费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商品特点不同而增收的附加费,如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洗舱费等。
二、因港口的不同情况而增收的附加费,如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费、选港费、直航附加费等。
三、因其它原因而临时增加的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贬值附加费等。
实际上附加费的名目繁多,远远不止上述这几种。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附加费,例如港口拥挤费,占运费的比例很大,与基本运费相比,少则百分之十,多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两倍以上。因此,在计算运费时,不可忽视对附加费的计算。
现举一例说明。 某轮从上海装运10吨,共计11.3立方米蛋制品,到英国普利茅斯港,要求直航,全部运费是多少? 解:经查货物分级表可知,蛋制品是10级,计算标准是W/M; 查中国-欧洲地中海航线等级费率表之10级货物的基本费率为116元/吨; 经查附加费率表可知,普利茅斯港直航附加费,每计费吨为18元; 燃油附加费为35%。 所以,全部运费为: F=(116+116X35%+18) X11=1920.60元 本例中,10吨蛋制品经查货物分级表,计算的标准是W/M,取其中较大者作为计算标准,则为11尺码吨。
国际货代行业常识
从历史上看,国际货运代理是从国际商业和国际运输这两个关系密切的行业里分离出来的而独立存在的。这也是商业和运输高度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必然结果,如今,货运代理是一个世界性的行业,有它的国际组织,就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简称菲亚塔--FIATA),其成员已发展到13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货运代理公司35000多家。它对世界货运代理业务的协调整和改进起着促进作用。
据菲亚塔的有关材料介绍,货运代理从公元10世纪就开始存在,随着公共仓库在港口、城市的建立,海上贸易扩大,货运代理业逐步发展,现在,这个行业在国外发展很快,特别在国际贸易竞争激烈,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货运代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菲亚塔是这样介绍货运代理的作用的:
“货运代理具有许多专门知识,所以它可以采用最安全最迅速、最经济的办法组织货物”;
“货运代理在世界各贸易中心建立了客户网和自己的分支机构,可以控制货物的全程运输”;
“货运代理是工贸企业的顾问,它能就运费、包装、单证、结关、领事要求、金融等方面提供咨询”;
“货运代理可以对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销售的可能性提出建议”;
“货运代理能把小批量的货物集中为成组货物,所有客户都可以从这个特殊服务中受益”;
“货运代理不仅组织和协调运输,而且影响到新运输方式的创造、新运输路线的开发以及新运价的制定”......
FIATA是本行业在世界范围内最具权威性的组织,它是在世界贸易运输领域内最大的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的组织,也是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大会的咨询者,是被各国政府及有关运输的国际组织确认的国际货运代理的代表,该组织给国际货运代理人所下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事项”。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和法规,就是依据上述定义确定我国国际货代的行业性质,并在法规的《实施细则》中申明“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货代业务”,规定“承运人以及其它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平等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以上说明,不论是国际货代联合会还是我国政府,都遵守了将货代行业与交通运输行业明确区别并分开管理的国际惯例。
二. 货代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改革开放后,国务院就确定了对外贸运输实行船代分开,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1992年国务院下发了通知重申:“货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经贸部归口负责;船公司和船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交通部管理。”上述分工在水运这一项上至今未变。
同时,为了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避免统得过死,利于市场良性发育,国家决定“放开货代、船代,容许多家经济,鼓励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这一决策打破了条块分割与部门垄断,推动了货代、船代、货主和承运人平等竞争,加速了相关企业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提高了服务质量,有利地配合了全国外贸的快速发展,目前,外经贸部批准的各类货代企业已有1200多家,货代行业已由过去的中外运一家经营,变为现在的国有、中外合资等各类货代企业几家竞争的局面。
近年来,我国外贸领域的立法工作明显加快,在货代行业的管理方面,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以外经贸部同年第五号令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于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在内的国际贷代业务管理做了明确规定。1996年经过重新修订,外经贸部又发布了《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业代理企业审批规定》,从1996年起,全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了年度审核制度,今年2月,外经贸部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改善了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法律环境,上述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部门在本行业的管理上,已从过去的行政管理为主,转变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
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
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出口退税注意六大时限
▲小贴士
出口企业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退税应具备的条件
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除有规定者外,办理出口退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报关出口;2、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征增值税、消费税范围;3、在财务上应计入销售收入;4、拟向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税申请。
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申报条件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申报的前提条件:1、纸质资料、退税凭证齐全;2、电子信息完整无误;3、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4、在总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内。
提醒之
1.纸质单证齐全
外贸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应提供的纸质资料、凭证:使用总局认可的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委托出口应提供《代理出口证明》。
外贸企业应确保拟申报出口货物纸质资料、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及各申报数据之间存在合理的逻辑对应关系。同时,由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换汇成本,为避免造成申报单证进货明细出现换汇成本异常,要求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原则上应做到单票对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3】45号)规定,退(免)税单证资料应按配比、对应原则,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对纸质资料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可申报单证,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在纸质资料上注明进、出对应关系或提供同一关联号进、出明细对应的数量、金额补充说明材料。
提醒之
2.电子信息完整
外贸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单证时,涉及到的电子信息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包括认证信息和稽核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出口退税率文库。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确保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相关电子信息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根据不同申报主体,对电子信息的要求不尽相同:对“新”企业要求所有电子信息完整无误,而对“老”企业暂不要求有增值税发票的稽核信息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新”、“旧”企业的划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两年后,由“新”企业转为“老”企业。
提醒之
3.退税办理注意6时限单证正常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进入保税区单证申报时限
出口企业可不以出口货物进入保税区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离境时间作为出口退(免)税申报起始时间,而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申报退(免)税的起始日期。
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期限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通知从2008年6月1日文件生效日起执行。
退税单证延期申报时间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申报。
视同内销办理进项抵扣时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小规模出口货物免税办理时间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厦国税函【2008】17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在当月15日之前提供给征税部门盖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收齐有关出口凭证,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四个月内的各个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提醒之
4.确保出口业务真实性
为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缓解出口企业困难,恢复出口企业信心,从2008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6次调高出口商品退税率。出口企业在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的同时,应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自觉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航空运输中绝对禁止的危险物品
(2) 既含氯酸盐又含铵盐的爆炸品;
(3) 含有氯酸盐与磷的混合物的爆炸品;
(4) 对机械振动极为敏感的固体爆炸品;
(5) 对机械振动比较敏感的液体爆炸品;
(6) 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易产生危险的热量或气体的任何物品;
(7) 经测验证明,具有爆炸性的易燃固体和有机过氧化物,即按危险品分类程序要求其包装件用爆炸品标签以作为次要危险性标签的易燃固体和有机过氧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