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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组织结构
(一)货主(Cargo Owner)
货主是指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国际贸易商,或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地贸公司以及“三资”企业统称为货主。他们为了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必须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托运人(Shipper )或收货人(Consignee)。
在我国主要有下列企业:
1.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
2.各工农贸公司。
3.有进出口权的工厂、集体企业。
4.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合营企业。
(二)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经营人(Operator)作为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指出:“承运人是指本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由此可见,承运人包括船舶所有人(Shipowner)和以期租(Time Charter)或光租(Bare Charter)的形式承租,进行船舶经营的经营人。
在我国主要有下列运输企业:
1.水上运输企业
(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及下属各公司;
(2)中国海运集团及下属各公司;
(3)各地方轮船公司;
(4)长江、珠江、黑龙江各航运公司;
(5)中外合资、合作及合营的轮船公司;
(6)外商独资的轮船公司;
(7)中国外运集团所属的船公司。
2.铁路运输
铁道部下属各铁路局和分局或公司。
3.公路运输
交通部公路局管辖的各运输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的运输公司。
4.航空运输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2)中国民航总局管辖的其他各航空公司;
(3)地方民用航空公司;
(4)中外合资、合营的航空公司;
(5)外国各航空公司。
(三)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 or Ship|s Agent)
运输代理人有很多种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1.货运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Freight Forwarder)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的业务机构。有的代表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表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业务。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的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我国的货运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业:
(1)中国外运集团及其在各地的公司;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及其在各港的货代分公司;
(3)中远集团货运公司及在各地的分公司;
(4)中外合资、合作的代理公司;
(5)外国货运代理公司在中国各地的分支机构;
(6)经外经贸部正式审批的其他种类的货运代理公司:如仓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各进出口公司,以及航运公司等成立的货代公司。
2.船舶代理人(Ship|s Agent;Owner|s Agent)
船舶代理是指接受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为他们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的人。船舶代理人在港为委托人揽货,在装卸货港口办理装卸货物手续、保管货物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为船舶补充燃料、淡水和食品,以及代办船舶修理、船舶检验,集装箱跟踪管理,等等。
海运经纪人(Broker)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代办洽谈业务,促使交易成交的一种行业。在海上运输中,有关货物的订舱和揽载、托运和承运、船舶的租赁和买卖等项业务,虽然常由交易双方直接洽谈,但由海运经纪人作为媒介代办洽谈的作法已成为传统的习惯。我国海运经纪人的角色也属于船舶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我国的船舶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业:
(1)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及在各港的下属公司;
(2)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及在各港的下属公司”;
(3)经交通部批准的其他船舶(务)代理公司。
(四)装卸公司和理货公司
装卸、理货业是一些接受货主或船舶营运人的委托,在港口为船舶进行货物的装卸、清点、交接、检验货损程度和原因并作出公证等项作业的行业。
1.装卸公司(Stevedore)
装卸业是办理将货物装船和从船上卸下的行业。经营这种行业的人被称为装卸人或装卸业者。装卸人对于所在港口经常装卸的货物的包装、性质以及装卸方法都富有经验,对各种类型的船舶也都深有了解,能参与制定装卸计划,委托人对他们的装卸技术也有所信任。但是,由于装卸和积载的质量,对于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有密切的关系,所以,这种作业都是在船方的监督和指挥下进行的。
我国的港口装卸业目前有以下公司:
(1)各口岸港务局下属的港务(或装卸)公司;
(2)各港口的地方装卸公司;
(3)中国外运集团系统的港务公司;
(4)各货主码头的装卸公司;
(5)中外合资、合营的港务公司。
2.理货人(Tally man,Checker)
理货人是在船舶装货或卸货时,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清点,并对货物的交接作出证明的行业。理货通常是由船公司或货主各自委托他们的代理人,即分别由站在船公司立场(Ship side)的理货人和站在货主立场(Doct side)的理货人会同进行的。在代表双方的理货人的会同确认下,才能证明货物交接的正确性。
这种正确交接的证明有较强的公证性,所以理货人不但要有较全面的知识和熟练的方法,而且必须具有诚实、公正的品质。
我国的理货人主要是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及其在各港的分支机构进行,而货主往往通过委托代理人的驻港人员进行。
世界上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机构不胜枚举,他们在工作性质上有区别。但在业务上又有密切的联系,但主要不外乎上述四种机构。此外,国际货物运输与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港口当局(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务局)、保险公司、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包装、仓储等机构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共同组成了国际货物运输组织系统。
商品检验之报验须知
报验分类和范围
一. 法定检验报验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检验报验 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八)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九)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十)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报验时间和地点
一. 进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六)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二. 出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二) 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三) 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四)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五)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的单证
一. 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
(一) 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 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等。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四)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加工贸易业务相关流程
经贸部门审批
--> 向海关服务中心购买空白《登记手册》
--> 合同预录入
--> 海关审核后开具《开设保证金台帐联系单》
--> 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台帐 ---> 海关核注银行签发的《台帐登记通知单》
--> 海关进行计算机异地传输 ---> 收到传输成功回执后核发《登记手册》。
二、合同备案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3、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4、经营单位基本帐户开立证明。
5、加工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6、委托加工应提供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
7、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关封,内含《异地加工申请表》一式二份。
8、首次开展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海关登记通知书》。
9、经营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报关员考试报名
10、加工工艺说明。
11、如需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须填写《异地报关申请表》。
12、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1)海关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验厂制度;对单证齐全、验厂合格的企业,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手册》。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企业属AA类的,免设台帐;属A类企业的,需设台帐,实行“空转”;属B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般商品实行“空转”,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属C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律实行“实转”;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非同一分类的,海关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管理。对外商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金以下的,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
三、办理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备案手续所需单证:
1、申请报告。
2、进口发票、装箱单(一式二份)。
3、出口合同(一式二份)。
4、经营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利用集装箱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它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己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比区段运输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未美国首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己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己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生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一年后生效。它的生效将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无论货物运输距离有多远,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且不论运输途中货物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一计费,因而也可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而也可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也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和库存成本。同时,多式联运系通过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尽管货运途中须经多次转换,但由于使用专业机械装卸,且不涉及糟内货物,因而货损货差事故大为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货主来说,在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以后即可取得货运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而且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此外,由于货物是在集装箱内进行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相应地节省货物的包装,理货和保险等费用的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对于区段运输而言,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货运量相应也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经营的范围可以大大扩展,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
(5)其他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配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
月饼空运出国要注意什么?
香港:寄件人须提供内地官方机构颁发的有效卫生证明。
台湾:每件限重10千克以下,价值不可超过台币3000元(约合人民650元),收、寄件人资料仅限私人地址,应注明为礼物。
泰国:每件限重0.5千克以下,收、寄件人资料仅限私人地址,要注明为礼物,馅料不可有蜜糖成分。
韩国:需申报为干货,5千克及100美元以内,必须包装完好,不易腐烂,保质期超过一个月,需注明生产及保质期。
印度及斯里兰卡:不可超过1千克,收寄件人资料仅限私人地址,应注明为礼物。
新加坡:每票不可多于5盒及新币300元,超过新币300元需要食品进口证。
丹麦:每件限重3千克以下,收、寄件人资料仅限私人地址,应注明为礼物。
美国:寄件人要做好FDA食品注册及预先申报,并将预报通知号码打印在发票上。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海关禁止游客携带任何乳制品、蛋制品、肉类制品等入境,月饼馅料里有蛋黄、肉类或海鲜的都不能带,否则有被查扣没收和罚款的风险。但像百果、莲蓉这些馅料的月饼,则是“安全”的。另外收、寄件人资料仅限私人地址,应注明为礼物。
新西兰:需备有进口许可证。
加拿大:馅料不可含有肉类成分。
日本及西班牙:每件5千克以下不需要植物/动物检疫证明及原产地证明,但要在月饼盒上注明成分和保质期;5千克以上需植物/动物检疫证明及原产地证。
在欧洲,蛋黄月饼也被限制入境。
印尼、德国、丹麦及法国:禁运。
英国:需备有进口许可证,需按干货申报进口,包装完好,不腐烂,保质期超过一个月。
荷兰:每件快件内装月饼的数量限在10个以内,价值不超过20美元,注明礼物且收件人仅限私人地址。
瑞典:收、寄件人资料仅限私人地址,应注明为礼物。
意大利:只能接受特别服务寄运,环球空运及经济快递不接受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