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快递上门取件服务是TOPEST韬博供应链针对用户需求而量身定制的一项服务,它通过专业、高效的团队和先进的物流技术,为社区和个人用户提供了快捷、可靠的取件服务。相比传统的快递取件方式,龙岩快递上门取件服务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龙岩快递上门取件服务解决了传统快递取件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传统的快递取件需要消费者亲自前往快递网点或邮政局取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而龙岩快递上门取件服务通过在线预约和指定时间段上门取件,充分利用了用户的方便时间,解放了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无论是上班族还是家庭主妇,都能够方便地享受到龙岩快递上门取件的便利。
其次,龙岩快递上门取件服务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交付保障。传统的快递取件存在着安全风险,例如错发、延误、丢失等问题。而TOPEST韬博供应链作为一家专业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具备强大的仓储和物流管理系统,确保货物的安全可靠交付。拥有多年物流经验和雄厚实力的团队,为用户提供了专业的快递取件服务,保证了货物在取件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最后,龙岩快递上门取件服务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TOPEST韬博供应链始终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优化和改进快递取件流程。用户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行取件预约,还可实时查询取件进度。TOPEST韬博供应链积极倾听用户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加满意的快递取件体验。
总之,龙岩快递上门取件服务是TOPEST韬博供应链为用户提供的一项便捷、安全和高效的服务。通过在线预约和指定时间段上门取件,龙岩市的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加便利的快递取件服务。TOPEST韬博供应链将继续努力,不断优化和改进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供应链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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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EBS是什么意思,海运EBS费用
海运EBS是什么意思?
海运EBS是紧急燃油附加费,EBS 英文全称?EMERGENCY BUNKER SURCHARGE
对于海运EBS紧急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本质上是船公司根据国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的波动,为平衡船舶航行增加的额外燃油成本而收取的一种费用。
海运EBS费用:
海运EBS费用不属于FOB当地费用,当客户做FOB时是不需要支付海运EBS费用的。
不过现在一些船公司由于无法跟客户收到本费用,于是将海运EBS费用转嫁到FOB客户上,如果客户遇到船公司或者货代要求收海运EBS费用时,最好与客户协商好,另外海运EBS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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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要牢记的时间
24小时:海关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特殊可延长至48小时
24小时: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4小时:进境船舶报关,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申报。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清单,出具保函后,应卸货后的24小时以内补齐交给海关。出境时,应在驶离口岸前24小时通知海关(如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应在抵达口岸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3日: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制作扣留凭证送达收(发)货人,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书面申请的海关予以扣留。
3日: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应自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申请。如果已缴纳出口税,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
5日:纳税人应自海关签发吨税缴纳书之日起5日内缴清吨税,并由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
5天:出口监管仓库的经理人应在每一个月的前5天将上月进出库及结存情况向海关核报。
5天: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关报送"收、付、存月报表"。
5天: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早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7日: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提出异议的,由海关通知权利人或代理人,他们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7天,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点为10元,10元以下免于征收。
10日: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损毁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报告。
10日: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不能按办理的,转入区海关向收货人收取。货物运入转入区经海关核对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4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起点为人民币10元。超过3个月海关将依法变卖货物。1年内如申请,可以返还变卖所剩金额。
14日: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关手续。逾其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4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如果属于应领取件的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错发、错运请求直接退运,应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申请(已申报或已决定查验的,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错运后提出);其他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15日: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15日内向海关说明。海关在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内补发。
15日:保税工厂或保税集团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海关报送报表。
15日:海关将在扣留嫌疑货物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
20天: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下可海关申请延期。
1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登记。
1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1个月内申请核销。
2个月: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7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3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
3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个月: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3个月内应海关申报。
3个月: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个月: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
3个月: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3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限是3个月。
3个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3个月内出境。
6个月:保税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货物,加工期限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6个月: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是货物进出口之日起的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能及装货物的容器,应自延期第一个月起每月按原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1/48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缴纳。
什么叫做抽单?
抽单在空运进口中出现,就是到货代那里(发货人指定的货代)去抽取正本的运单,发票,箱单,包装证明等单证用以报关。海运叫换单。
解二:
空运进口的报关资料是随货物一起进来的,把这些资料从航空公司取出来叫抽单。抽单时需要你在空运提单上敲上收货人公章或者在到货通知上敲上公章然后传真给报关员让他去抽单,抽出来的一般包括进口发票、装箱单、包装证明等。其他的像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进口合同、许可证(如果HS需要得话)是需要你提供给报关员的,这就构成了空运进口的报关资料。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已成为国际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随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又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概述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在为货主提供便利的门到门服务,减少了部分集装箱货物运输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风险,从而给运输保险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保险人责任期限的延长、承保责任范围的扩大、保险费率的调整以及集装箱运输责任保险等。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许多风险将得以减少,其中包括:
(1)装卸过程中的货损事故;
(2)货物偷窃行为;
(3)货物水湿、雨淋事故;
(4)污染事故;
(5)货物数量溢短现象等。
然而,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如:
(1)由于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包装从简,因而货物在箱内易造成损坏;
(2)由于货物在箱内堆装不当、加固不牢造成损坏;
(3)在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责任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的赔偿限额大为增加;
(4)装运舱面集装箱货物的风险增大等。
由于上述原因,尤其是舱面装载集装箱,运输风险增大,保险公司会据此提出缩小承保责任范围,或对舱面集装箱征收高保险费率,或征收保险附加费。
与此同时,在多式联运下,保险利益所涉及的范围也有所变化,主要有:
(1)海运经营人:从某种意义上讲,由谁投保集装箱,与谁拥有集装箱或对集装箱承担责任有关:如果该集装箱由船公司拥有,则应该由船公司进行投保。可采取的投保方式包括延长集装箱船舶保险期、扩大承保范围、单独的集装箱保险等。在实际保险业务中,单独的集装箱保险比延长船舶保险期应用得更为广泛。
(2)陆上运输经营人:陆上运输经营人通常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等。当他们向货主或用箱人提供集装箱并提供全面服务时,必须对集装箱进行投保,以保护其巨额资金投入。
(3)租箱公司:在租箱业务中,不仅要确定租赁方式,同时,确定由谁对集装箱进行投保也是十分重要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集装箱的长期租赁,还是程租,较为实际的做法是由租箱公司继续其保险,而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第三者责任:在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除因箱子损坏而产生经济损失外,还有可能对第三方引起法律责任。如集装箱运输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等。由于对第三者的损失责任可能发生在世界任何用箱地,因此其签订的保险单也必须是世界范围内的。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特征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承保的是运输货物从一国(地区)到另一国(地区)之间的“位移”风险。由于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等均频繁变更,使得承保标的时刻暴露在众多的自然或人为的风险之中,因此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多式联运运输保险有着下列不同的特征。
(1)事故发生的频度高,造成损失的数量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其安全、简便、优质、高效和经济的特点已广为国内外贸易界和运输业所接受,业务量迅猛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其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因而不可避免地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频率增加,造成的损失也大。
(2)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具有国际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国际性主要表现在它涉及的地理范围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多式联运所涉及的保险关系方不仅包括供箱人、运箱人、用箱人和收箱人,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承运人和货主等。因此,运输保险的预防与处理,必须依赖于国际间公认的制度、规则和方法。这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
(3)运输保险人责任确定的复杂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涉及多种运输方式。一般以海运为主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以及内河运输等为辅助。在承运过程中,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首先应以导致该损失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承保事项为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因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其次是货物受损的程度限制。当损失尚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度时,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多式联运下货物损失赔偿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保险合同本身的承保范围,同时也涉及到与运输有关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问题。因此,为了划清损失的责任范围,必须深入了解各国以及国际上公认的法律和惯例。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无论是从保险的基本概念,还是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来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多式联运的风险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致的。
目前,以国际贸易运输货物为承保对象的英文保险单大都是以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为准据法的。该法的第3条第: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根据明文规定或商业习惯,扩大其承保范围,向被保险人赔付因海上航行前后发生于海上或陆上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保险应就运输全程所发生的危险,向被保险人提供连续、不间断的保险。从这一传统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来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保护因集装箱化而出现的真正意义上的多式联运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风险,从体制上讲是相适应的。
